甭管你买啥都适用的四条维权途径!
本文来自公众号 刑法教师杨艳霞
作者楚道文教授
hello各位晓伙伴,最近最热点的新闻除了刘强东再次被起诉,就是这个66万奔驰没出店就漏油的事儿了。
凡是知道这事儿并看了女车主维权过程的晓伙伴,估计都在默默希望她能够维权成功,毕竟这位女车主在为自己维权的同时,直接帮中国广大消费者维了一次权。
但事事还是要靠自己,何况大家都是学法的!
学习也要学会举一反三,毕竟大家不是天天一辆车提回家的家境(应该不是吧)。
今天我们就借着这个案例,来看看作为消费者有哪四种途径维权吧!
【摘要】
一.本案的核心问题:
女车主签字提车后,车还未开出4S店的院子,即发生发动机漏油事件。
此时,是否只能依据国家的“三包政策”,按照售后质量问题来解决?
二.我们的主要观点:
1.适用三包政策的条件是什么?
其一,生产者、销售者依法全面履行了法定义务是适用三包政策的前提;
其二,“汽车三包政策”所适用的质量问题是“出现”的质量问题。本案并不是汽车在使用过程中“出现”的质量问题。
2.如何维权?
途径一:按照双方约定(4S店本来已经答应退款或者换车);
途径二:等待有关部门的结论,再决定如何处理;
途径三:主张惩罚性赔偿;
途径四:要求销售者承担行政责任,最高可以是50万元的罚款。
首先搞明白适用三包政策的条件是什么。
其一,生产者、销售者依法全面履行了法定义务是适用三包政策的前提。
以销售者义务为例,按照“汽车三包政策”第十二条规定,销售者销售家用汽车产品,应当符合八项要求,其第一项为“(一) 向消费者交付合格的家用汽车产品以及发票”。
因此,销售者交付给消费者的汽车应该是“合格的”、没有问题的,至少是双方都“认为合格的”(主观合格)。
否则,因销售者未履行法定义务而不符合三包政策适用的条件或前提。
其二,“汽车三包政策”所适用的质量问题是“出现”的质量问题。
字面上理解,这里规定的“出现”应该是指使用中出现的问题,显然不包括在销售当时已知的情形。
按照本案中车主的表述,奔驰车的问题是在接车后尚未离店时就存在的,并非是在使用中“出现”的质量问题。
因此,次奔驰车漏油的情况,并不具备适用“三包”政策的条件。
首先强调,《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2013年修改的国家法律,而《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即三包政策)是2012年出台的规章。
按照“新法优于旧法”及“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的原则,在两者不一致时,应该优先适用消法的规定。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规定:
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
我们注意到:
在本案中,当车主提出退款或换车时,假如他们答应,这应该是双方约定的解决方式。
即使这一约定与之前的所谓三包内容不一致,也属于改变先前内容的新约定,应该按照新约定履行。
途径二:等待有关部门的结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四条:
依法经有关行政部门认定为不合格的商品,消费者要求退货的,经营者应当负责退货。
目前,当地行政部门已成立多部门组成的联合调查组,一旦调查组认定该车为有问题的不合格商品,车主即可依此主张退货。
即使本案朝着惩罚性赔偿的方向主张权益,也有着较大的胜算。
第一步:主张该车在销售时既具有质量问题。
按照车主描述:当时的情形是,我坐上车,刚刚开起来(尚未出4S店的院子),仪表盘上就提示“下一次加油时,加注1L发动机油”。车主在提车5分钟后即向4S店的销售人员告知这一故障。
从接车后的时间间隔、车开出的距离、问题的类型等方面,可以直接主张:车的问题是销售时就存在的质量问题,并非是在使用中“出现”的问题。
第二步:主张销售者明知该车存在质量问题。
其一,销售者有法定的质量担保义务。
其二,销售者明确告知已经做了检测(车主说:3月22日,我们去西安利之星奔驰4S店付款提车,工作人员说暂时不能提车,要做新车检测。)
其三,本案中,车主在提车前,已经给了充足的专门用于检测车辆的时间
第三步:主张销售者隐瞒了该车存在质量问题的情形。
其一,销售前,销售者未告知该车存在任何问题。
其二,提车当时,销售者一再承诺(车主说:3月27日,我们去提车,同时办理各种手续,我跟销售反复确认“这个车没问题吧”,销售回答没问题。)
第四步:主张车主在提车前、提车时都不知该车存在任何问题。
第五步:主张车主所提奔驰车存在质量问题(可能是发动机贯穿问题),车主遭受损失。
对于上述五个步骤,车主只需要初步证明即可,剩下的举证责任由销售者承担。
可以说:
本案中,销售者要想证明销售前不存在质量问题,是几乎不可能的;
销售者要想证明销售前不知道存在质量问题,也将是十分困难的。
法律依据: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
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空调器、洗衣机等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
如果上述要件都具备,则可接着进行:
第六步:要求退款和三倍价款的惩罚性赔偿。
法律依据: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
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在任何地方,诉讼是有成本的,而且中国诉讼周期漫长。
产品出现质量问题也没有惩罚性赔偿(除非欺诈),最多就退购车款,导致4S店有恃无恐;
希望政府积极作为,全面监管,在很多国家都不现实。
不如多增加些惩罚性赔偿,让4S店放点血。
要求销售者承担行政责任,最高可以是50万元的罚款。
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规定:
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
(八)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经营者有前款规定情形的,除依照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处罚机关应当记入信用档案,向社会公布。
而本案中,按照车主表述:从3月27日至今(4月14日),销售者多次搪塞、拖延,拒绝解决问题,已经构成上述行政处罚的情形。
当然,维权路漫漫,没有热度,维权也很难。
正如女车主说的,当她发现自己受的教育在奔驰4S店这种”流氓“行为面前受到奇耻大辱,却也只能采取“坐车顶”这样几乎第一眼会被称为“无赖”的方式进行维权。
目前根据案件的进行,有关部门已经组成了多人的调查组,希望最后能有一个好结果,也能够让想要维权的消费者看到希望,让更多的奸商得到打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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