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杀人、强奸、毁尸灭迹……必须死刑的他凭什么做无罪辩护?
微信群主为何突然被告上法庭?
抚养多年的孩子竟然并非亲生?
1亿转发量的背后是什么在作怪?
中国留学生之死真相即将揭开?
遛狗党又为何伤害女童?
安检现场倒地撒泼所为何事?
……
这一切的一切
让我们走进本周【案例分析&一周晓新闻】
联合出品的
山东平度市人民法院一庭长因将微信群成员移出群聊成被告。
原告柳某某诉称,在微信群“诉讼服务群”内发言时,被该微信群群主移出群聊,至今无法进入该群。
请求判令被告重新邀请原告进入微信群、被告连续三天在该微信群内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被告向原告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
案件被异地审理。
这个……
秋秋看到的时候真的一脸懵逼
就算是官方服务群
不可以随便踢人
但是踢了人就要承担法律责任吗?
让我们来看看案例分析吧~
这个案子其实并未侵犯到原告的权利,尽管这是诉讼服务群,群主可能是法庭庭长,群员是一些律师或者法律服务者,踢出群可能对原告产生一定的心理伤害,但这并不是正当的提起诉讼的理由。
人民法院有案必立,不审查相关的诉讼依据,很有可能造成滥诉现象,增加司法成本,拖垮司法效率。
1992年,朱晓娟一岁的幼子被保姆何小平偷走,家人苦寻未果。
3年后,经河南省高院鉴定,一被拐儿童“盼盼”与朱晓娟夫妇“具有生物学亲子关系”。但2017年,保姆何小平突然出现,称受一档寻亲节目感召,欲将孩子刘金心送回。
经鉴定,朱晓娟与刘金心“符合双亲遗传关系”,而抚养了二十多年的盼盼和她并无亲权关系。她一怒之下将河南省高院告上法庭,索赔295万元。
在朱晓娟看来,何小平并非受到感召,“她在甩包袱,她把儿子养废了,再给我。”
如果孩子没有被拐,孩子和她都不会是现在这个样子,她或许也不会离婚。对于是否追究其刑事责任,朱晓娟称,孩子不愿意,“毕竟是他的养母,就这么着吧”。
而保姆何小平表示,她曾给朱晓娟道歉,“她要追究我的刑事责任就追究,不追究也就算了。毕竟我们两个人一个儿子,就当走亲戚吧”。
现在,当刘金心酗酒或者找工作遇到难处时,何小平会给朱晓娟打电话。
朱晓娟、刘金心
亲?戚?
hello你有事吗?
把人家母子拆散二十几年
造成家庭破裂
把儿子养废了
为什么还有脸来认亲戚?
看到评论区还有人说
“大度一点”
“现在不是还回来了吗”
秋秋的爱豆郭德纲老师曾经说过一句话
那些不明白事情原委就劝你大度的人
你一点要离他远一点
以免他被雷劈的时候连累到你
”保姆以抚养为目的偷走男婴的行为成立拐骗儿童罪,根据《刑法》规定:”拐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家庭或者监护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本罪的追诉期限为5年,很明显,本罪已过追诉期限。
但是,如果有证据表明朱晓娟在孩子失踪后报案的,公安机关立案受理的,可以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再如果,本罪没有过追诉期限的,应当提起刑事诉讼,而不是看当时人愿不愿意追究刑事责任。毕竟刑罚权是国家的公权力,理应有自己的威严!
2018年8月2日蔡徐坤一条打歌微博被转1亿次,幕后推手“星缘”APP利用粉丝刷流量的心理,疯狂吸金。
目前,主犯蔡某某已被捕。
有追星的晓伙伴吗?
为自己的爱豆刷流量、打榜
大家应该都不陌生
粉丝文化壮大的同时
也衍生了一些市场乱象
“星援”APP不是第一个
也不会是最后一个
幕后推手的行为其实已经构成犯罪了,可能触犯非法经营罪。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违反国家规定,以营利为目的,通过信息网络有偿提供删除信息服务,或者明知是虚假信息,通过信息网络有偿提供发布信息等服务,扰乱市场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经营行为“情节严重”,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一)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
(二)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数额达到前款规定的数额五倍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明显的,本案属于“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当地时间6月12日,被告律师在开案陈词中表示,克里斯滕森承认杀害中国访问学者章莹颖,并表示章莹颖在死前遭受了强奸和折磨。
尽管他承认了犯罪事实,但依然没有改变他坚持自己无罪辩护的立场。
检方表示在克里斯滕森女朋友提供的窃听录音中,克里斯滕森描述了令人发指的作案细节。
凶手称章莹颖是自己手下的第十三个受害者
克里斯滕森的恶行令人震惊
评论区有很多网友表达了自己的看法
也有网友发出了好心的提醒
也有部分网友好奇
为什么即使嫌犯承认了犯罪事实
律师还要做无罪辩护呢?
如果此案由我国审理,肯定会被判处死刑,甚至可能是死刑立即执行。
在本案中争议的是,既然都承认了犯罪事实,为何还要作无罪辩护?其实,律师的职责是为了保障当事人的利益,即使被告人犯了天大的错误,都要从利于被告人的角度去辩护。
无罪辩护与承认犯罪事实并无冲突,很有可能是辩护律师的辩护策略。
6月6日,深圳一名男子遛狗回小区时绊倒2岁女童。
监控显示,事发后男子继续往前走,家长担心拖拽孩子上前制止,双方扭打在一起。女童母亲称,孩子当晚尖叫哭醒,受惊发烧。
事后狗主人道歉表示愿意赔偿,称不是故意拖拽女童,因为心情不好才起冲突。
在视频里
狗狗绊倒女孩后
狗主人回头后不是停下
而是继续拽绳
导致女孩儿被拖行
秋秋在视频这边看到都生气
更不用说女孩儿的妈妈
有错要承认
挨打要立正
“心情不好?”
亲亲这边建议您心情不好
可以自己打自己
不要出来伤害别人
从监控视频来看,男子在保安开门后,争抢着进入小区,同时也未看管好自己的狗。
如果说,第一次绊倒小女孩的行为是无意为之,那么之后拖拽小女孩的行为就是故意的了,正常人不可能对拖拽时产生的负重感没有察觉,而男子在有认识之后仍拖拽小女孩前行1.5米。
从监控来看,若不是小女孩的母亲动手阻止男子的行为,可能男子还会继续保持他的“遛狗”行为。
男子不可能没有认识到他的行为会给小女孩带来伤害,从主观心态而言,男子至少有故意伤害的故意,而不是单纯的“心情不好”。这种行为已经触犯了刑法,应当由刑法规制。再不济,也是应当给与行政处罚的。
双方当事人单纯的协商不足以平息恶劣的社会影响,并且,从男子的表述来看,其认为道歉并赔偿即可,建议对这种行为给予行政处罚!
6月7日,董某带着孩子在北京南站安检进站,因行李中有一喷雾,被安检员拦住让其配合检查,但董某拒不配合强行进站。
随后民警将其强制带到派出所,董某情绪激动大喊大叫倒地撒泼,并用脚将一名辅警踹倒……董某因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被警方处以行政拘留7日处罚。
秋秋从小最讨厌的一句话
“会哭的孩子有奶吃”
法律法规不遵守
撒泼能解决一切?
有些晓伙伴可能对
不能过安检的东西
了解的不太全面
大家可以看一下案例分析哦~
常见的不能过安检的东西,飞机安检与火车、高铁安检不一样。
一般来说,过高铁、火车安检等,禁止携带易燃易爆的物品、禁止带活物、禁止带违禁品,如枪支、弹药等等。
日常生活中,喷雾不一定都禁止携带,还取决于是什么性质的喷雾,像一些小喷壶装的不易撒漏的不易燃的补水喷雾是可以携带上车的。但是只要是喷雾瓶身带有“小火苗”易燃标志的,就不能携带。
还有就是女生常用的指甲油、染发剂等等,可以带,但是有量的要求,不超过20ml;再有就是白酒,安检并未禁止携带白酒,但是数量有限制,限20瓶,还要求是密封好的,不能是散装白酒;另外,像常用的刀具,那种削水果的水果刀,不宜太大,否则属于禁止携带的物品。具体的限制一般在安检处都要提示。
此处董某受处罚是因为拒不配合检查并且扰乱了公共场所的秩序,而不是因为袭警。
根据安检的相关规定,携带了禁止携带的物品。拒不配合的,可由公安机关按照法律、法规进行处理,此处是不违法的。
最后
让我们来看一则励志的新闻吧!
51岁的厦大保安周德新“黑白两班倒”,5年里通过40多门考试,即将获得厦大法学学士学位。
“北大有个保安读了北大
我这个厦大保安为什么不能读厦大?”
既然一定会有人过法考
那个人为什么不能是你?
本期晓新闻到这里就结束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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