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打女孩嫌疑人被抓!最高可判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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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一周晓新闻】
本期新闻关键词
魔 · 幻
辽宁省大连市公安局官方微博27日凌晨发布警情通报,披露了“男子凌晨当街暴打女孩”案情细节,嫌疑人因与女友分手酒后路遇被害人,将其打晕后拖入楼洞内猥亵。
6月26日,公安机关根据现有获取的证据,认为王某涉嫌强制猥亵罪、寻衅滋事罪,依法对其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
嫌疑人被捕后
警察叔叔也及时发布了嫌疑人的“打码”照
网友:良心马赛克,建议推广
更可笑的是
嫌疑人被抓后
其父亲面对采访时说
“儿子平时很老实
做催债工作”
???
老老实实催债?
本本分分打人?
令人更悲伤的是
就在这个事发生没多久
又出现了太原女子遭三男子当街暴打的新闻
秋秋真的很无奈
难道生而为人
真的是错吗?
这些恶性事件
除了有关部门需要加强治安管理外
大家平时生活中最好也提高警惕
警惕多一点
离危险就尽量远一点
via 向登付
根据当前的报道,男子涉嫌寻衅滋事罪与强制猥亵罪。
根据我国《刑法》第293条,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根据《刑法》第237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但也有观点指出该男子涉嫌故意伤害罪。案件还在进一步侦查之中,希望司法机关可以妥善处理此案,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统一,惩治社会恶象,传播司法公正。
入住多年房产证一直办不下来,西安颐馨雅苑小区214户业主集体起诉开发建设单位,却因为合同中多了半句话,一审、二审全部败诉。
业主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未注意“办证时间”一项中,开发商外加的半句话“交房后并由相关部门核发有关文本文件之日起360日内”……
按这样的约定,若开发商不履行责任,导致相关部门一直不能办理相关手续,开发商也根本不用考虑赔偿责任。
对此,西安中院民事审判第二庭负责人表示,会高度关注此案可能带来的社会效应问题。
秋秋在这提醒
大家签订购房合同时
一定要注意仔仔细细阅读条款约定
遇到不合适的地方要提出自己的意见
觉得有问题
千万不要急着签合同!
根据《合同法》第39条,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法理不外乎人情,即使有横线的提示,仍然有大量人没有真正的被提示,是不是也证明这样的提示是不到位的呢?确实如这位负责人说,这样的判决需要观察社会的效应。
22日深夜,四川南充,4名初中生手持玩具枪,将一吸毒男子抓获。
原来这4名学生很想当警察,得知一疑似吸毒男子现身公厕,几人便实施“抓捕”。
被抓人果然是个瘾君子,让民警捏了把汗。
民警:精神鼓励,行为批评!
秋秋看到新闻的时候都为他们捏了一把汗
这太危险了
毕竟是没有受过专业训练的小孩
和这些玩命的人较量
但是他们的勇敢值得大家点赞!
期待你们成为警察的那天!
本案中的少年心怀梦想,“年少有为”!但是大丈夫要注意有所为有所不为,想法是值得肯定的,但是行为的方式却有些不妥,不值得鼓励。
吸毒行为在我国一般由《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制,吸食、注射毒品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值得注意的是冒充警察的行为可不是小事,可能涉嫌违法犯罪。《治安管理处罚法》、《刑法》中都有所规定。
前段时间影响很大的贵州毕节幼儿园儿童被传性侵事件有了结果。
6月27日,在天津公安机关的支持下,贵州公安机关依法对在网上传播该事件照片及信息的发帖人赵某某进行了讯问。
初步查明,网上传播的“毕节、凯里有未成年儿童被性侵”照片,均为他从网上收集,而非在贵州毕节、凯里拍摄,信息系其编造。
赵某某已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via 江苏网警
有网友追溯了事件中的照片
一张是成年人的照片
一张是美国恋童癖新闻的
还有一张是P的
https://weibo.com/5511008040/HAKx8sNYT?refer_flag=1001030103_&type=comment#_rnd1561773772112
(较为完整的辟谣帖
复制网址在浏览器里打开)
这件事情最近一直牵动着大家的心
知道事情不是真的后
整个办公室的晓伙伴都舒了一口气
但是秋秋真的想不通
拿这种事情造谣的人
良心不会痛吗?
还好法律会给他们严惩!
在网络空间谣言,如今是一类很严重的现象。
网络并不是法外之地,违法犯罪的行为依然需要受到法律的制裁。散播谣言可能会承担法律责任:
一是民事责任,如果散布谣言侵犯了公民个人的名誉权或者侵犯了法人的商誉的,要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及赔偿损失的责任;
二是行政责任,即如果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或者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尚不构成犯罪的,要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等规定给予拘留、罚款等行政处罚;
三是刑事责任,即如果散布谣言,构成犯罪的要依据《刑法》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如侮辱罪、诽谤罪和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
我国《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中也明确了,互联网服务的提供者不得制作、复制、发布、传播含有危害国家安全、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或侮辱诽谤他人的信息。
本案中发帖人的造谣行为引起了巨大反响,相关网络服务者也有涉及其中,仍需等待进一步的调查结果进行深入分析。
今年4月,广西南宁一15岁女孩欲跳江自杀,请求过路男子帮忙将她推下江,而后男子照做。
幸运的是,女孩无生命危险。但帮推男子因涉嫌故意杀人,被检察院批准逮捕。
该消息一经发出,引起网友热议。
我真的
what the fuck??
小兄弟
你脑子呢?
有记者从南宁市青秀区检察院获悉
李某主观上有杀人的故意
那帮助他人自杀是否属于违法犯罪行为?
遇到他人自杀
什么才是正确的帮助方式?
让我们一起来看看案例分析吧
关于帮助他人自杀的问题,一般认为,为他人自杀提供便利条件,不成立故意杀人罪。如提供针剂、药物或者其他自杀的工具等帮助的行为,对自杀起不到决定性的作用,换言之,即使没有这种帮助,被害人仍然会自杀而死。
对自杀者实施了具体的杀人实行行为,定故意杀人罪,属于一种受托杀人,被害人承诺是无效的。
但是生命是无价的,遇到他人自杀应该劝阻或者报警,不应该瞎起哄乱帮助,这是法律与人情都不能认同的。
6月23日,湖北恩施。一男子在高速上停车玩手机,未开启双闪,也未摆放警示标志。
民警查看,驾驶员称车上拉的猪崽需要休息一下。
▼ 猪 ▼
最终其被罚款200元扣6分。
……
恩恩是
确实是猪在休息
猪休息完还玩起了手机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82条的规定,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不得在非紧急情况时在应急车道行驶或者停车。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52条和第68条的规定,机动车在道路上发生故障,需要停车排除故障时,驾驶人应当立即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将机动车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方停放;难以移动的,应当持续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并在来车方向设置警告标志等措施扩大示警距离,必要时迅速报警;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发生故障时,警告标志应当设置在故障车来车方向一百五十米以外,车上人员应当迅速转移到右侧路肩上或者应急车道内,并且迅速报警。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应当依据事实和本法的有关规定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予以处罚。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处罚种类包括:警告、罚款、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拘留。
对于情节轻微,未影响道路通行的,指出违法行为,给予口头警告后放行。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的,可以指出违法行为,并予以口头警告,令其立即驶离。
由于尚未造成其他严重后果,这位货车司机和这些猪得以安全离开,但是这种行为的危害性仍然巨大,这次只是侥幸没有造成其他危害,一旦危险真的发生,就后悔莫及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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