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考生必看】N号房间&梅根法案:关于性犯罪处罚的思考
The following article is from 司考411 Author 蒋四金
最近韩国“N号房间”犯罪事件很多人都在关注,今天韩国国会议员递交对情报通信网法和性暴力处罚法的修订案一通过,聊天群成员最高或无期徒刑。
但对于这个判决的预期,基本所有人都是不满意的,觉得这个判罚太轻了,这个事件也让我想到了著名的“梅根法案”,后面会有我由此对“N号房间”案件的思考。
“N号房间”案件本身
如果是这起案件发生在中国,制作视频的人、建房间的人、观看的人分别定什么罪?
1.制作视频的人涉嫌罪名:
(1)有强奸行为的构成强奸罪,并有奸淫幼女,公众场所当众(直播间可以视为公众场所)这些情节,我们国家可以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死刑。
(2)没有性行为的(如自慰等)也可以定强制猥亵、侮辱罪,有猥亵儿童,公众场所当众可以从重处罚,罚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法条:第二百三十六条 强奸罪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四)二人以上轮奸的;(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第二百三十七条 强制猥亵、侮辱罪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3)有牟利目的的人可以定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按照里面有幼女和传播量那么大,我们国家可以处到无期徒刑。没有牟利目的的人可以处传播淫秽物品罪,可以罚到10年,按照情节肯定要从重处罚。
法条:第三百六十三条 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
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明知他人用于出版淫秽书刊而提供书号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三百六十四条 传播淫秽物品罪
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音像、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组织播放淫秽的电影、录像等音像制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制作、复制淫秽的电影、录像等音像制品组织播放的,依照第二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向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传播淫秽物品的,从重处罚。
(4)既有强奸,又传播淫秽物品,有两个行为,触犯两个罪名,应该数罪并罚。
2.建房间的人也肯定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或传播淫秽物品罪,如果有教唆、组织强奸或猥亵的行为还有可能构成强奸或猥亵的共同犯罪。
3.观看的人是否构成犯罪?
(1)如果之前明知道别人要强奸、猥亵,在行为之前就教唆(如付费,鼓励,策划,指示等),可以成立强奸、猥亵的共同犯罪,符合共同犯罪教唆犯的原理。
(2)但如果只是事后单纯点击观看,不构成犯罪,对此可以行政处罚。
思考和反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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