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议收藏 | 河南郭某鹏案中的法考考点!
The following article is from 司考411 Author 蒋四金
案情简介
最高检联合公安部发布涉境外输入型疫情防控典型案例,其中,河南某公司劳务派遣人员郭某鹏,隐瞒出境史造成40多人被隔离观察。4月3日,被以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郭某鹏表示认罪认罚。
本案中,郭某鹏实施的行为是隐瞒自己行踪拒不上报,并没有实施积极传播新型冠状病毒的行为,而且在有症状之后实施的是拒不报告的不作为,而不是故意去传播该病毒的作为,所以扰乱的是对于传染病的防治秩序,而不是社会公共安全。所以是属于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
参考法条
《刑法》第330条规定:“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的;
(二)拒绝按照卫生防疫机构提出的卫生要求,对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污水、污物、粪便进行消毒处理的;
(三)准许或者纵容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从事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该传染病扩散的工作的;
(四)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甲类传染病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确定。”
《刑法》第115条第1款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二、本案中,郭某鹏触犯何种罪名?
本案中,郭某鹏明知自己有疫情高发地区的旅行史,在客观上行为上仍然拒不上报并且隐瞒自己的行踪,造成了40多人被隔离观察,可能造成新冠肺炎传播的危险,符合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构成要件,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参考法条
《刑法》第330条规定:“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的;
(二)拒绝按照卫生防疫机构提出的卫生要求,对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污水、污物、粪便进行消毒处理的;
(三)准许或者纵容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从事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该传染病扩散的工作的;
(四)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甲类传染病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确定。”
三、本案中,郭某玲是否构成犯罪?
本案中郭某玲不构成犯罪,因为包庇罪和窝藏罪的成立要求实施积极的作为行为帮助其逃匿或者是做假证明包庇,但是本案中,郭某玲只实施了知情不举的行为,不符合窝藏、包庇罪的构成要件,因而不成立犯罪。
参考法条
《刑法》第310条规定:“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犯前款罪,事前通谋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四、本案中,为何可以适用认罪认罚?
因为在本案中郭某鹏自愿地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并且也承认了检察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认罪认罚,是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的。
参考法条
《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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