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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晚舟提交新证据,汇丰隐瞒关键信息?考验加拿大的时间到了!

风向 凤凰网 2021-07-24
文/宋春雷 凤凰网《风向》特约作者、律师

核心提要:

1.6月29日和30日,加拿大法院开始审查由孟晚舟律师团队提交的新证据,该批证据可能决定“引渡”案件的最终走向,用于证明汇丰银行并未遭受误导,美方指控孟晚舟“涉嫌金融欺诈”很有可能是对其进行构陷。

2.引渡是国际关系中常见的法律制度,孟晚舟案已经进行到美国向加拿大请求移交引渡对象的阶段。事实上,美国与该案不存在实际连接点,没有管辖权,美方的“长臂管辖”理论也不被包括加拿大在内的大部分国家所认可,是滥用司法程序的体现。

3. 时任美国总统特朗普曾直言会在必要时候干预孟晚舟案件。尽管有人认为三权分立体制下,总统言论不能代表整个国家的意志,但提起诉讼的正是独立行使司法权的司法部,或许可以从中窥见整个美国对于孟晚舟案的态度。

4.孟晚舟律师团队的出色表现迫使加拿大法院重新审视美国的引渡请求是否合法。孟晚舟案件纯粹是政治博弈产生的结果。时过境迁,美国已经以“国家安全”为借口提前实现制裁华为的目的,引渡孟晚舟不再是必要条件,且中加之间的紧张关系也开始缓和。现在选择权已经摆在了加拿大的面前,但过了这一村,可能就没这店了。

6月29日和30日,加拿大不列颠哥伦比亚省高等法院开始审查由孟晚舟的律师团队提交的新的证据,以决定这批证据是否会被引入之后的审理程序。这批新证据是孟晚舟的律师团队刚刚通过与汇丰银行在香港法院的诉讼后获得的。
图源:IC Photo
从目前已经公开的信息来看,这批证据对于厘清案件的事实至关重要,甚至有可能决定整个“引渡”案件的走向。这也意味着,这部已经持续了两年半的律政长剧走到了关键的十字路口。

西方借故打压中国?“引渡”其实是个中性词
首先,我们需要来了解一下“引渡”这项法律制度,了解清楚这项法律制度会有助于我们更好地理解孟晚舟一案中各方的法律关系。
“引渡”属于国际刑事司法协助的内容,是指一国把在该国境内被他国指控为犯罪的嫌疑人,根据他国的请求移交给他国处理的一项法律制度,通俗的讲就是一个国家帮另一国家抓人。“引渡”制度一般是由双边或者多边协议确定的,协议国家之间互负“引渡”义务。“引渡”作为一项法律制度来说,本身是中性的。
我们国家同样颁布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引渡法》,并与其他国家签署了59个双边或者多边的引渡协议。比如2011年“10.5湄公河惨案”的主犯糯康就是在老挝被抓获后“引渡”回国内受审的。所以我们大可不必对“引渡”这项制度另眼相看,觉得是西方国家合伙打压我们的手段。
“引渡”一般包括两个司法步骤,被请求国根据引渡请求在本国境内对引渡对象实施抓捕和向引渡请求国移交引渡对象。两个步骤缺一不可,缺少任何一个都无法完成引渡。比如瑞典向英国提出要求“引渡”维基解密的创始人阿桑奇,但是阿桑奇躲入了厄瓜多尔驻英国的大使馆并向厄瓜多尔申请“政治庇护”。
由于大使馆受《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保护,英国警察不能进入厄瓜多尔大使馆抓捕阿桑奇,那么移交也就无从谈起。2019年,厄瓜多尔取消了对阿桑奇的庇护,英国警察才得以逮捕阿桑奇并启动后续的移交程序。
▎新闻图片:阿桑奇在厄瓜多尔大使馆的阳台上
在这两个阶段中,引渡对象均有权依据所在国家的法律规定对引渡程序提出异议。孟晚舟是在加拿大的机场被加拿大的警方直接扣留的,目前已经是“引渡”程序的第二个阶段。
但是孟晚舟的律师团队依然可以对之前加拿大警方在机场扣留孟晚舟时的程序错误和非法取证行为提出诉讼,并终止整个引渡程序,即便无法终止引渡程序,对于未来可能的实体审理也是有帮助的。

真的涉嫌“金融欺诈”了?这事儿就不该美国管!
为什么说美国请求加拿大“引渡”孟晚舟是滥用司法程序?
在讨论这个问题之前,先要来介绍“引渡”这项制度中一个非常重要的原则,就是“双重犯罪原则”,即被引渡行为所指向的行为依照请求引渡国和被请求引渡国的法律都构成犯罪。
举个例子,我们国家的刑法中有重婚罪,如果一名男子娶两名以上女子为妻就构成该罪,但是在很多穆斯林国家,法律允许男子娶四名女子为妻,那么我们国家就不能以“重婚罪”要求这些穆斯林国家引渡犯罪嫌疑人。
之前有很多人认为,因为加拿大没有参与制裁伊朗,所以美国要求加拿大引渡孟晚舟是违反了“双重犯罪原则”,这里有一个很大的误解。
美国向加拿大提出“引渡”孟晚舟,不完全是基于其曾经任职的Skycom与伊朗存在交易这件事,加拿大并没有在相关领域对伊朗进行经济制裁,这一点,加拿大法官在之前庭审时也是承认的。
美国向加拿大提出“引渡”孟晚舟的主要理由其实是“涉嫌金融欺诈”,即孟晚舟在一项业务中向与该项业务有关的金融机构汇丰银行作出了虚假陈述,导致汇丰银行可能面临被美国相关司法机关处罚。“金融欺诈”行为在美国和加拿大都是犯罪行为。
当地时间2020年11月23日,加拿大温哥华,孟晚舟引渡案第二阶段法庭听证,孟晚舟现身。图源:IC Photo
孟晚舟的律师团队在为其辩护时提出,因为加拿大并没有参与制裁伊朗,因此即便存在不实的陈述,相关的行为也不会导致金融机构在加拿大被处罚,所以也就不成立犯罪。这个观点应该只是孟晚舟律师团队的一种辩护策略,不放过任何一个可能的辩护点。
但是从法律上来说,“双重犯罪原则”并不是这样来解读的,前面介绍的“双重犯罪原则”中的行为是指特定的一类行为而不是指具体的某个行为。
打个比方,一个英国人在法国杀了美国人,逃到了中国。他的行为依据中国的刑法是不能处罚的,因为我们没有管辖权,但是这不代表上述三个国家不能向中国请求引渡,因为杀人这个行为在四个国家都属于刑事犯罪,至于杀了谁,在哪里杀的不影响杀人这一犯罪事实的成立。
▎图源:South China Morning Post
而孟晚舟案件中,美国要求加拿大“引渡”孟晚舟不要说“双重犯罪原则”,连一重犯罪是不是成立都要打上一个大大的问号。
因为依据国际法的习惯,是不认可一个国家的政府在其辖区之外的国家或地区对不是它本国的公民采取法律手段,如果这个人的行为与这个国家并没有真实、实质的联系的话。这种行为也就是我们说的“长臂管辖” (Long-arm jurisdiction),国际法的惯例是不认可“长臂管辖”的。
图源:Newsgd.com
还是前面的例子,一个英国人在法国杀了美国人,杀人在中国也是犯罪行为,但是中国政府能向其他国家要求引渡这名英国人吗?答案显然是不能,因为这件事情和中国没有真实、实质的联系。
就孟晚舟涉嫌金融欺诈这一指控来说,涉及孟晚舟、Skycom公司、华为公司和汇丰银行。孟晚舟是中国公民,skycom是一家在中国香港注册的公司,华为是一家在中国境内注册的公司,汇丰银行是一家在英国注册的金融机构,总部在中国香港,美国所指控的“金融欺诈”行为发生在香港。整个法律关系中没有任何与美国有真实、实质的连接点。
退一万步讲,即便是真的存在“金融欺诈行为”,有权向加拿大提出“引渡”申请的国家和地区也只能是中国、英国和中国香港,至于美国,none of your business。目前孟晚舟的律师团队主攻的四个辩护分支方向也包含了这一点。
那么我们为什么说“长臂管辖”和基于此启动的“引渡”程序是滥用司法程序?
这是因为“长臂管辖”会让大部分的人处于一个不安定的法律环境中,违反了基本的法治精神。法律是指引我们行为的规范,但是这个世界上有200多个国家,200多个不同的法律体系,没有任何一个人可以自称熟悉全世界的法律,我是专业的律师,我连单纯的中国法律都不敢自称了如指掌,更何况普通人。
如果允许“长臂管辖”存在,就意味着我们日常的行为要同时符合两百多个国家的法律,法律不强人所难啊,更何况这还没有考虑有的国家法律之间是存在直接冲突的,比如有的国家出售大麻是合法的,而有的国家是严重的刑事犯罪。
所以目前除了美国以外,几乎没有国家是认同“长臂管辖”原则的,包括加拿大自己。并不是其他国家没有这个能力,而是这不符合最基本的法治精神。
孟晚舟的行为是否存在“金融欺诈”的嫌疑,结合整个事实经过,应当在中国,英国或者中国香港的法律体系下进行评判,而不是毫无关系的美国法律体系,有引渡请求权的也是上述三个国家和地区,而不是美国。
所以,美国要求加拿大“引渡”孟晚舟毫无疑问是为了本国的政治或者经济目的而赤裸裸地滥用司法程序。
时过境迁,加拿大能否在十字路口做出正确选择?
目前,加拿大法院正在对孟晚舟律师团队刚刚提交的从汇丰银行获取的证据进行审查,以确定是否接受这些证据。这个案子已经到了一个非常关键的时间点。
事实上,孟晚舟的律师团队到目前为止的表现都是出色的,他们最成功的一点就是将对孟晚舟引渡案的审查由程序性的形式审查,变成了实体案情的实质审查。
孟晚舟佩戴电子脚镣。
基于美加之间在司法合作领域的高度互信,一般情况下,美加之间的“引渡”程序会在很短的时间内完成,通俗的说就是“走个流程”。但是孟晚舟律师团队充分的利用了加拿大的司法程序,从四个方向出击,“迫使”加拿大法院不得不重新审视美国的“引渡”请求是否合法。
对于案件的审查已经从孟晚舟是不是应当被“引渡”变成了孟晚舟是不是真的实施了“金融欺诈”行为。如果实体审理不可避免,那么在美国开庭真还不如在加拿大开庭。
那么为什么说最新提交的这一批证据对于案件是非常关键的?
我们需要回到案件的本身。
孟晚舟案件的逻辑线条是这样的:首先被美国政府调查的是汇丰银行,而不是孟晚舟。汇丰银行被调查后,为了自保,将“责任”甩给孟晚舟,认为自己是受到了“误导”才批准了相关业务。
如果要打断这个逻辑链条,就要证明汇丰银行并没有受到误导。而这批最新提交的证据恰恰就是为了证明这一点。我虽然还没有看到孟晚舟的律师团队从汇丰银行获得的证据内容,但是有一点是可以肯定的,那就是这份证据对于孟晚舟一方一定是有利的,这一点从汇丰银行的态度就可以看出。根据孟晚舟一方和汇丰银行达成的庭外和解协议,孟晚舟的律师团队必须“尽合理努力”不将这些机密信息公开。

▎图源:IC Photo

孟晚舟的律师团队也“努力”地向加拿大法院提出申请要求不对外公开这批证据,但是这样的“努力”毫无意外地被加拿大法院驳回了。随着庭审的继续,关于这批证据内容毫无疑问会被各方获知。
如果证据证明,汇丰银行之前向美国司法机构提供的证据是不完整的,孟晚舟一方不存在误导或隐瞒的行为,汇丰银行所要面对的压力是极其巨大的,因为这种行为已经不是之前所说的“出卖”客户这么简单了,而是“构陷”。
这样的指控对于一家老牌金融机构来说近乎是“致命”,这也就可以理解为什么汇丰银行不希望对外公开这批证据。瑞士银行系统之所以受到高端客户的追捧,就是因为在面对司法压力时对于客户权益的坚持。
加拿大法院目前正在审查是否把这批证据列入案件审理的范围,这是考验加拿大法治精神的时刻。
孟晚舟案件是一个有着明显政治背景的案件,时任美国总统特朗普就曾经说过,“如果我觉得这有利于国家,如果我觉得这有利于我们达成史上最大贸易协定,这很重要,有利于国家安全,我肯定会在我觉得有必要这样做的时候干预(孟晚舟案件)”。
这充分说明了孟晚舟案件事实上是国家间博弈的政治案件。这段话也被孟晚舟的律师团队作为证据提交给加拿大法院了。有人会说,这只是懂王的一面之辞,美国三权分立,总统没有权力干涉司法独立。
我只能说,这样的想法太幼稚了,美国总统虽然不能干涉法院的审理,但是提起诉讼的可是行政系统的司法部。只要美国司法部撤回对孟晚舟和华为的起诉以及引渡申请,那么在加拿大正在进行的“引渡”诉讼就成了“无源之水”。
之前这个案件的审理受到了很大的外部政治压力,来自于有关各方。但是现在整体的外部环境已经发生了变化。

芭蕾脚:华为30年的全息图  图源:“参观华为"网站

首先,美国已经没有强烈的意愿想要引渡孟晚舟到美国受审。美国最初要求加拿大拘捕并引渡孟晚舟的目的是希望通过孟晚舟这个关键人物获取华为“违反”美国对伊朗制裁措施的相关证据。
美国之前已经以相同的理由“重创”了中国另一个电信巨头中兴。但是通过对华为一系列的“调查”,美国方面并未获得自己想要的东西,所以他们急于通过孟晚舟这位华为举足轻重的高管打开通往“胜利”的大门,比如通过诉辩交易、污点证人等方式,“诱”使孟晚舟出面指证华为。
孟晚舟支持者呼吁释放孟晚舟。图源:International Business Times
但是旷日持久的“引渡”官司,让美国人失去了耐心。他们选择了更为简单粗暴的方式,既然没有证据,那我就干脆不要证据,一个“国家安全”就可以解决所有问题,不仅仅是华为,还有大疆、小米、海康威视,只要美国政府看不顺眼的企业,都可以用这一招。
孟晚舟是否会被“引渡”到美国受审以及她会不会在法庭上“配合”美国政府指证华为,在现在美国的司法环境下已经不那么重要了,因为美国政府的目标从来都不是孟晚舟,而是华为。
图源:路透社
其次中国和加拿大之间的紧张关系也在逐渐缓和。虽然短期内立即恢复到之前的状况不太可能,双方也刚刚在人权理事会上进行了一轮交手。但是就在6月29日,加拿大参议院刚刚否决一项涉疆的提案,两国的经贸关系也在逐渐恢复,这都是一些好的现象。
外部环境的变化正好可以让加拿大法院心无旁骛的审理这个案件,少了很多掣肘。如果加拿大能够意识到这一点,那么现在就是他们作出决策的最佳时间点。因为在此之前无论加拿大法院作出同意或者反对引渡的决定,都会面临另一方关于法律屈从于政治的指责,而加拿大政府对外的口径一直是不会屈从于外部压力,将坚定不移的维护本国的司法独立。

加拿大法院外 图源:俄罗斯卫星通讯社

但是现在不同,新的关键证据出现本身就是足以改变审理的走向事件,以新的证据作为终止引渡程序的理由,一方面可以彰显加拿大司法系统的独立性,体现加拿大法院的法治精神,淡化案件中的政治色彩,另一方面也可以让加拿大摆脱处于中美交锋中夹缝地位的尴尬处境,毕竟本身这件事情与加拿大是没有任何关系的,而且加拿大已经为此承担了惨重的损失。
而且就像我前面说的,如果中美关系先发生转变,美国方面撤销了对孟晚舟的指控,那么加拿大方面可能真的会面临“里外不是人”的下场。
现在选择权已经摆在了加拿大人的面前,相信加拿大方面会作出明智的决策,但是有一点是肯定的,那就是过了这一村,后面可能真的不会再有一家店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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