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幸福内涵的道德哲学理解
对幸福内涵的道德哲学理解
〔关键词〕幸福 美好生活 黑格尔 马克思
十九大报告指出,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发展,其主要矛盾从“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同落后的社会生产之间的矛盾”转变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这里,“美好生活的需要”是一个特别值得分析的概念。通常我们会把美好生活需要的满足与“幸福生活”这个概念联系在一起。幸福是人们普遍向往的生活目标,同时也是一个非常严肃的道德哲学问题。古希腊哲学家亚里士多德就把对幸福的追求理解为对“善”的追求,他把善区分为三类:外在诸善(如财富、权力、声望等)、身体中的诸善(如健康无疾等)和心灵中的诸善(如德性高尚),他说:“德性的获得和保持无需借助于外在诸善,而是后者借助于前者;而且,幸福的生活无论是在快乐之中或在德性之中,还是在二者之中,都属于那些在品行和思想方面修养有素却只适中地享有外在诸善的人,远甚于属于那些拥有外在诸善超过需用,在德性方面却不及的人。”后来,康德在他的道德哲学中也指出,问题不在于幸福,而在于如何配得上幸福。这就是我们常说的“德福相配”。然而,对于“什么是幸福”“如何配得上幸福”这样问题的理解始终存在着各种不同的争议。对此,我们不妨先看看黑格尔对这个问题的理解。
黑格尔主要是在他的法哲学理论中阐述了他的幸福观。我们知道,黑格尔法哲学的立脚点是自由意志。在他看来,意志本身就是自由,自由是意志的根本规定,而“幸福”也是以自由意志为其内在的根本价值。不过,他认为对“幸福”的理解应当同精神活动自我发展的整体联系起来。
(一)欲望、冲动与任性
黑格尔认为,人的自由意志首先是以没有任何规定性的抽象的“自我”而出现的。也就是说,每个人都能够在自身的纯反思中,把“所有出于本性、需要、欲望和冲动而直接存在的限制,或者不论通过什么方式而成为现成的和被规定的内容都消除了”,由此形成一个纯粹的、不受任何特殊规定性限制的“自我”。如我们常常听到一个人说:“我是谁?我就是我!”这意思就是说,我可以把“我”从我身上所具有的一切特殊的规定性中抽象出来。
但是,自由意志不能总是停留在这种毫无规定性的、空泛的“自我”抽象中,而是必须通过希求某物走向特殊化。这个希求最初就表现为直接的或自然的意志,也就是追求由人的自然本能所决定的各种欲望的满足,表现为各种冲动、情欲、倾向,在这个意义上,“意志通过它们显得自己是被自然所规定的”。人对满足这些自然欲望的追求本质上不同于动物的行为,因为在人的有意识的活动中,这些欲望不再是单纯的本能,而是转变为人的主观目的,并且通过主观目的这个环节,使人们意识到自己面对着一个外部世界,且必然受到外部对象的制约。例如,要满足因饿而产生的对食物的欲求或因渴而产生的对水的欲求,就不能不受到食物和水的制约,因为食物和水都是外在于人们的意志和目的的存在物,是人的意志和目的不能左右的东西。
由于欲望的满足总是指向特定的外在存在物,因而必然是有限的,黑格尔将这种追求欲望满足的意志称为“在自身中有限的意志”。这种意志虽然属于自由意志,但尚没有把自由本身作为目的,而是始终以有限物为内容,以欲望的满足为直接目的。因而,停留在这个阶段上的人,通常会把无止境地追求感性欲望的满足视为最大的快乐,甚至理解为幸福之所在,殊不知这种快乐或幸福始终是有限的,只能从一个有限的对象转向另一个有限的对象,但终究摆脱不了有限存在物对意志的限制。把欲望的满足视为幸福本身的人,是最容易在道德上陷落的。正如我们在现实生活中所看到的那样,某些把获取财富和权力视为最大快乐的人,从来不会满足于已经获得的财富和权力,他们的内心充满了获取更多财富或更大权力的躁动和冲动,而永远不会有彻底的满足感,并且无止境的贪欲往往成为他们用不正当手段攫取财富和权力的动机,由此带来的内心谴责和祸患更是始终伴随着他们,使他们与“幸福”的感受渐行渐远。
在这种有限的意志中,直接出现的内容通常表现为多种多样的冲动。当然,所有这些冲动都是“我”的冲动,也就是把这些冲动都设定在自我中,成为我的多种多样的目的。其中每一个冲动的满足又都有多种多样的对象和多种多样的方法,即对象和方法上的无规定性。当一个人面对多种对象和方法时,要实现自己的目的,就必须做出决定,亦即总要确定用哪一个对象和哪一种方法来满足自己的欲望。黑格尔指出,只有当意志做出决定时,意志才是现实的意志,但一当要做出决定,有限的意志就会陷入困扰,因为确定了一个对象和一种方法,就意味着必然要放弃无限多的其他对象和方法,把自己置身于一个对象和方法的特殊规定中,为自己不得不放弃其他对象或其他方法而感到遗憾甚至痛苦。在这里,也表现出个人的有限的意志是可以凌驾于各种冲动之上的,也就是说“我”可以在对象和方法的多种可能性中选择。既然“我”可以选择,就必须对选择的后果负责,因此没有任何理由可以为自己的不当行为进行开脱。
从意志可以对满足欲望的对象和方法进行选择而言,这种选择就表现为一种自由。不过,这种自由,在黑格尔看来,就是任性。任性包含相互矛盾的两方面因素:其一,任何选择总归都是“我”的选择,我的选择,就选择本身而言,可以不受任何对象和方法的限制,也没有任何外在的力量可以阻止我进行选择;其二,“我”的选择又依赖于来自内部和外部的内容和素材,虽然我并不必然地选择这个或那个,但一旦做出决定,就必然要受选择对象和方法的制约。我既然可以选择,我就具有任性。在黑格尔看来,选择的根据是自我的无规定性——我可以在无限多的对象和方法中进行选择——和某一内容或某个选择对象的规定性。这样,意志在形式上具有无限性,但由于这内容之故,它又是不自由的。任性的一个重要表现就是可以把已经选择的东西再放弃或调换,但却不能由此摆脱有限性,因为它不过是从一种有限性过渡到另一种有限性。这样,任性就在个人的心灵中表现为各种冲突和倾向的“辩证法”,即各种欲望、冲动在意志中彼此相互阻挠,选择了其中一个就意味着放弃其他可能性,这就使通过任性做出的决定成为偶然的决断,因此任性就是作为意志表现出来的偶然性,任性意义上的自由,在黑格尔看来,不过是一种表面的、形式上的自由,是一种关于自由的“幻觉”。
(二)反思评价与“幸福”
面对多种冲动构成的体系,自由意志的进一步反思就是用“善”与“恶”的标准对各种冲动进行道德评价,厘清哪些冲动是善的或具有道德上的正当性,哪些冲动是恶的或与道德价值相违。这个评价的目的就是要把冲动从它们的本能欲望或自然需求中,从其内容的主观性和任性的偶然性中解放出来,使冲动纯洁化,使各种欲望和冲动成为由自由意志或普遍的“善”所规定的合理体系。这也就意味着,自由意志开始从自在的、自然的形态中走出来,追求自身所具有的普遍性内容。
通过对冲动的反思,即对这些冲动加以表象、估计、相互比较、评价,然后再把它们的手段和结果等进行比较,对各种素材加以清洗,去其粗糙性和野蛮性,赋予作为意志的外在规定性的素材普遍性的形式,这就体现出教养的绝对价值并达至对“幸福”的追求。
何为幸福?黑格尔回答说:幸福就是满足的总和,它包含两个基本环节:一方面,幸福作为意志所要追求的目的具有比一切特殊性更高的普遍性;另一方面,它又不过是普遍的享受,从而在具体内容上又指向单一物和特殊物,也就是指向某种有限的东西,因此又回复到冲动。并且,“由于幸福的内容是以每一个人的主观性和感觉为转移的,所以这一普遍目的就他自己方面说来是特异的,因此其中的形式和内容没有达到任何真正的统一”。也就是说,幸福作为“普遍目的”是每个人都追求的,但因其内容的特异性,因而每个人对幸福的理解也往往是各不相同的。
但对幸福的追求就表现为意志扬弃了欲望和冲动的直接性和自然性,即“在幸福的思想中就已经驾驭着冲动的自然力,因为思想是不满足于片刻的东西,而要求整个幸福”。因而,幸福的思想表现出思维的普遍性的增长,也表现出教养的绝对价值,是基于道德意识对自然欲望的扬弃,“这种扬弃和提高以达于普遍物,就是叫做思维活动。自我意识把它的对象、内容和目的加以纯化并提高到这种普遍性,它这样做,就是作为思维在意志中贯彻自己”。由于普遍物只能是思维的对象,因而“意志只有作为能思维的理智才是真实的、自由的意志”。尽管幸福这个普遍物自身没有规定性而只能在素材中找到规定性,但通过思维的理智,这些素材本身所带有的自然性、直接性都被扬弃了,使它们具有了自由意志自我规定的普遍性,或者说,使各种欲望的满足成为由自由意志所规定的合理体系。因而,当我追求幸福时,这个追求就不在于一时一地的满足,而是把每一个满足欲望的冲动同幸福这个普遍目的联系起来进行考量,看看哪些欲望的满足是合理的,能够真正增进我的幸福;哪些欲望的满足能够给我们带来持久的快乐,哪些欲望的满足只能给我们带来暂时的快乐,甚至带来更大的痛苦;哪些欲望的满足是“善”的,从而值得去追求,哪些欲望的满足是“恶”的,从而必须加以诫勉,甚至可以为了幸福而放弃某个欲望的直接满足,或者为了幸福忍受当下的苦痛。这种理智的反思把感性的东西与思维的普遍性统一起来,成为以普遍性为其内容、对象和目的的意志。这种把幸福作为满足的普遍本质来把握的意志“不仅是自在地而且也是自为地自由的意志”,它使有限的意志摆脱了任性的偶然性。
“幸福”作为“满足的总和”表现为自由意志对“普遍物”的追求,因而追求幸福与追求单纯的感性欲望的满足是完全不同的。事实上,在黑格尔之前,就有很多哲学家在这方面给我们留下了发人深思的道德箴言。柏拉图就曾把人的欲望区分为三种:必要的欲望、不必要的欲望和邪恶的欲望。他强调,必要的欲望是必须得到满足的,不必要的欲望会给人带来贪婪和困惑,而邪恶的欲望则必然会给自己带来毁灭,给社会带来灾难。伊壁鸠鲁的伦理学被人们称之为快乐主义,但伊壁鸠鲁本人既不主张禁欲主义,也不主张纵欲主义。他认为幸福生活是我们天生的最高的善,但“我们并不选取所有快乐,当某些快乐会给我们带来更大的痛苦时,我们每每放过这许多快乐;如果我们一时忍受痛苦而可以有更大的快乐随之而来,我们认为有许多种痛苦比快乐还好”。斯宾诺莎同样把情欲的满足看成是整个道德的基础,但他在为情欲的合理性作辩护的同时,也反对把满足情欲或追求私利本身看作目的。在他看来,人们如果被感官快乐所奴役,沉溺于对资财、荣誉和肉体快乐的追求,是有百害而无一利的。为此他说:“对于荣誉与资财的追求,特别是把它们自身当作目的,当作至善的所在,是最足以令人陷溺的。”黑格尔的高明之处在于,他看到对幸福的追求乃是人的自由意志的自我发展,只有超越了对单纯的感性欲望的满足而达到了对幸福的追求,自由意志才从自在的状态达到了自为的状态。也就是说,对幸福的追求以人的自由为其内在价值或内在规定性。
黑格尔从自由意志的自我发展的角度来阐释“幸福”的内涵,把幸福理解为由人的自由意志来规定的合理体系,把自由意志理解为幸福的内在价值和规定性。他的这一思路和观点,对于我们如何理解“美好生活的需要”,如何理解“幸福”,有着重要的启发意义。不过,黑格尔把“自由意志”看成是客观精神的绝对本质,而把对幸福的追求归结为纯粹的精神的自我发展过程。马克思同样把人的自由本质理解为幸福的内在价值,但与黑格尔不同,他不是从单纯的、抽象的精神活动的意义上,而是从人的生命活动即劳动的意义上确认人的自由本质。他说:“劳动这种生命活动,这种生产生活本身对人来说不过是满足他的需要即维持肉体生存的需要的手段。而生产生活就是类生活。这是产生生命的生活。一个种的全部特性、种的类特性就在于生命活动的性质,而人的类特性恰恰就是自由的有意识的活动。”在这里,马克思并不是否认人的自由意志,而是将人的自由意志理解为人的感性的生命活动的自觉性特征。如果脱离人的生命活动即劳动来抽象地理解自由意志,那就只能把自由意志想象为某种与人的生命活动无关的、自在的从而也是神秘的精神存在物。
从人的生命活动即劳动出发理解人的自由本质是马克思始终坚持的基本观点,他把这个观点贯彻到他毕生的理论著述中,成为他批判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最基本的价值尺度。如马克思在他的《资本论》手稿(1857-1858)中就针对亚当·斯密把劳动看作是诅咒的观点提出反驳。斯密把“安逸”看作是与“自由”“幸福”等同的适当的状态,而完全不能理解一个人“在通常的健康、体力、精神、技能、技巧的状况下”,也有从事一份正常的劳动和停止安逸的需求。对此,马克思指出:“诚然,劳动尺度本身在这里是由外面提供的,是由必须达到的目的和为达到这个目的而必须由劳动来克服的那些障碍所提供的。但是克服这种障碍本身,就是自由的实现,而且进一步说,外在目的失掉了单纯外在必然性的外观,被看作个人自己自我提出的目的,因而被看作自我实现,主体的物化,也就是实在的自由,——而这种自由见之于活动恰恰就是劳动,——这些也是亚当·斯密料想不到的。”
由此可见,马克思是把劳动本身视为“自由和幸福”的根本。更为重要的是,马克思也没有停留在对劳动的抽象理解中,而是指出劳动特别是人们的物质生产活动是在一定的历史条件下展开的现实的、具体的活动,因此并非在任何历史条件下的劳动都能使人直接地从中感受到自己的自由本质。随着分工和私有制的出现,劳动者就被置于受剥削、受压迫、受奴役的强迫劳动中,使劳动对人来说成为痛苦不堪的事情,而使闲暇和安逸成为人们唯一可以享受的“自由和幸福”。这种情况在以资本和劳动的相互分离为前提的资本主义雇佣劳动制中,更是发展到极端。雇佣劳动使劳动成为与人的自由本质相对立的“异化劳动”,使人在劳动中感觉不到自己是个人,反而是在执行动物的机能即居家饮食时才觉得自己是个人。因此,马克思说道:“斯密在下面这点上是对的:在奴隶劳动、徭役劳动、雇佣劳动这样一些劳动的历史形式下,劳动始终是令人厌恶的事情,始终是外在的强制劳动,而与此相反,不劳动却是‘自由和幸福’。这里可以从两个方面来谈:一方面是这种对立的劳动;另一方面与此有关,是这样的劳动,这种劳动还没有为自己创造出(或者同牧人等等的状况相比,是丧失了)这样一些主观的和客观的条件,在这些条件下劳动会成为吸引人的劳动,成为个人的自我实现,但这决不是说,劳动不过是一种娱乐,一种消遣,就象傅立叶完全以一个浪漫女郎的方式极其天真地理解的那样。真正自由的劳动,例如作曲,同时也是非常严肃,极其紧张的事情。”现代资本主义雇佣劳动制之所以不能使人从劳动中获得自由和幸福的感受,而只能从消费行为中理解幸福和享受,其根本原因在于它在造成劳动异化的同时也造成了劳动与自由和幸福的对立。加拿大学者本·阿格尔就指出,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导致了人们在其中不得不通过个人的高消费来寻求幸福的环境,从而加速工业的增长,对业已脆弱的生态系统进一步造成压力。一句话,劳动中缺乏自我表达的自由和意图,就会使人逐渐变得越来越柔弱并依附于消费行为”。阿格尔认为,这种异化消费的根源就在于异化劳动,要消灭异化消费,就必须消灭异化劳动,而要消灭异化劳动,就必须改组资本主义生产结构,消灭雇佣劳动制度。
因此,真正的幸福恰恰在于自由自主的劳动——不论其多么劳累和紧张——是人的自我实现的方式。这表明,要使人真正获得自由和幸福,就必须把劳动从受剥削、受压迫、受奴役的社会条件中解放出来,从被迫的、受强制的“非人”状态中解放出来。当然,这个解放不仅仅是一种精神的自我发展,在其现实性上它是一个历史过程。可以说,马克思的全部努力就在于剖析现代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内在矛盾和客观规律,探寻使人最终获得全面而自由发展的现实途径,使人的劳动真正成为自由自主的生命活动,成为个人的自我实现方式。
今天,我们讲“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对美好生活的需要”,就是讲对“幸福”的追求。但对“美好生活的需要”或“幸福”这样的概念的理解却往往缺乏反思的普遍性。“美好生活的需要”是多方面、多层次的,“幸福”,如黑格尔所说,也是以各种欲望的满足为其具体内容的。因而当人们谈“什么是幸福”时,往往就会从各种需要的满足这一角度来规定它。这样理解“美好生活的需要”或“幸福”当然是有根据的,但是如果停留在这个层面的理解上,而不是从“自在自为的自由意志”出发来进一步反思如何使美好生活的需要和幸福的具体内容成为“由自由意志所规定的合理的体系”,我们就很容易把幸福与追求感性欲望的满足等同起来,甚至把对幸福的追求归结为感性欲望的满足。这样一来,“幸福感”反而成为悬而未决的东西。因为,感性欲望的满足如果没有理性的节制,就是没有止境的,这势必使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对美好生活的需要”成为根本无法完成的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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