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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川法院|施工队员帮忙燃放鞭炮炸伤邻居 责任谁来担?

南川法院 2021-04-25

在我国,新建房屋落成后有燃放鞭炮、烟花庆祝的习俗,但燃放鞭炮、烟花造成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害的案例屡见不鲜。


近日,南川法院大观法庭就审理了一起因燃放鞭炮、烟花由“喜”生“悲”的案件。


案情追溯





承办法官刘小彬经审理认为,公民的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侵害公民身体造成损害的,应当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燃放鞭炮、烟花并不属于黄某某及其房屋改造施工队的工作职责,且黄某某已明确拒绝在楼顶燃放鞭炮、烟花,两名施工队员帮忙点燃鞭炮、烟花的行为并非受黄某某指使,此二人与钱某某构成义务帮工关系,帮工人在从事帮工活动中致人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故黄某某不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不存在何某某故意或不可抗力情形,加之钱某某为庆祝房屋建成的受益人,也系房屋所有权人,应当在燃放鞭炮、烟花时注意周围环境状况,在确保他人的人身权益和财产权益不受侵害的情况下,才能正常燃放鞭炮。



故钱某某应对何某某承担赔偿责任,黄某某对何某某不承担赔偿责任。




庆祝新房建成而燃放鞭炮、烟花是中国的传统习俗,但鞭炮、烟花具有危险性,需谨慎燃放。燃放过程中,必须观察周边环境,尽到高度注意义务,必要时采取安全保障措施,以防危及自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公共安全。否则,等待着的可能不仅仅是民事赔偿,造成严重后果的,还会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文:大观法庭刘韦

编辑:南川法院新媒体工作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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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看官,给我点个“在看”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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