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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服务民营经济:南川法院成功调解一起涉民营企业承揽合同纠纷案

南川法院 2021-04-25

案情回顾

2017年7月,被告重庆市某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工业公司)与原告广州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B机电公司)签订《涂装线拆装项目合同》,约定A工业公司委托B机电公司就上海某铝轮有限公司轮毂涂装生产线的二手设备按要求包拆、搬、运输、安装、调试好生产线并交付使用,总费用为3100000元。

合同签订后,B机电公司对上述二手设备进行了拆解,并按约运输至A工业公司进行了安装。在安装使用过程中,双方又签订了四份涉及该生产线的定作安装合同,总费用增加至4015600元。A工业公司下欠368000元未付,B机电公司遂诉至法院,要求A工业公司支付合同余款368000元。

A工业公司称B机电公司未按约完成安装、调试义务,导致设备不能正常生产造成损失,因此提起反诉,要求B机电公司赔偿损失2004108元。


裁判结果

南川法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发现双方对《涂装线拆装项目合同》的理解存在偏差,二手设备在拆装过程中确实存在设备老化无法正常拆装使用等不确定因素。虽然双方的微信聊天记录表明B机电公司拆装的设备在调试使用过程中确实存在一些问题,但是A工业公司没有充分证据证明是B机电公司的原因导致设备损坏。如果机械按照证据规则对本案进行判决,将导致A工业公司的利益失衡。

为依法平等保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不受损,双方合作关系不破裂,承办法官遂从合同约定、举证责任分配、证据效力、处理效果等方面耐心释法析理,多次与双方进行沟通协调,最终B机电公司同意放弃11.8万元的承揽费用,只要求A工业公司支付25万元,同时A工业公司也自愿放弃全部反诉请求。

本案是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依法平等保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主动作为妥善调处纠纷矛盾,服务保障企业复工复产的典型案例。A工业公司是全球第一家也是唯一一家拥有发明专利并转化为可大规模量产轻量化轮毂的创新型民营企业,法院如果简单判决可能导致A工业公司的合法权益受损,进而影响该企业的生产经营以及与B机电公司的长期合作关系。


故法院多次深入A工业公司生产车间详细了解该企业的实际经营状况和案涉设备情况,主动倾听民营企业诉求,积极回应民营企业发展关切,耐心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A工业公司自愿放弃全部反诉请求以及B机电公司自愿放弃部分诉讼请求的处理结果,既有效保障了创新型民营企业健康发展,也为疫情期间维护经济社会秩序正常化发挥了积极作用。

文:民二庭高敏

编辑:南川法院新媒体工作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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