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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天上班就受伤,社保局不予支付工伤保险待遇,法院判了

南川法院 2021-04-25


案件详情

2019年10月,贵州某建筑公司承建了位于某区的建筑工程。同年11月,建筑公司到当地社保局申报办理前述工程项目参保,并完清缴费,参保有效期为2019年11月14日至2021年11月2日。


2019年11月16日,任某某与建筑公司签订劳动合同。11月25日,任某某到该建筑工地上班。11月26日15点31分,建筑公司向当地社保局报送了《重庆市按建设项目工伤保险人员增减花名册》纸质件,该花名册人员增加名单中包括任某某。2019年11月26日17点30分左右,任某某在上班期间受伤。2020年2月7日,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任某某的受伤为工伤。任某某被鉴定为伤残玖级。


2020年8月6日,任某某向当地社保局申请支付其受伤的工伤保险待遇,该社保局以建筑公司未按规定在招用任某某之日为其申报参保为由作出不予支付的决定,任某某遂向南川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根据案件事实和各方提供的证据,法院依法判决撤销该社会保险局的不予支付决定,并责令其向原告任某某依法核算并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对建筑施工企业实行动态实名制管理的目的是什么?

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对办理了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的建筑施工企业实行动态实名制管理,其目的之一是为了确保参保人员身份的真实性,避免未在项目工地受伤的人员进行事后骗保的行为。其次,《重庆市建筑业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操作意见》对动态实名制管理进一步细化,要求建设项目承包单位应于招用当日将《人员花名册》及电子文档报送区县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一方面是为了加强对人员名单的动态管理,另一方面也是为了督促建设项目承包单位及时将人员名单报送至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让遭受工伤的劳动者的权益得到及时保护。


按规定办事的同时不应违背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立法目的

动态实名制管理制度是一种管理性规定,是一种弹性制度,其目的之二是为了确保真正在参保项目工地遭受工伤的劳动者及时得到有效保护。因此,当建设项目承包单位违反了操作意见中“用工当日”的规定报送人员名单时,并不必然导致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不予支付劳动者的工伤保险待遇,关键要看建设项目承包单位是否在劳动者受伤之前向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报送了人员名单,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是否在劳动者受伤前掌握了该用人名单。一律以违反了“用工当日”报送人员名单的规定,否定参保人员在参保期间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资格,显然违背了社会保险法关于保护参保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立法目的。


本案中

建筑公司未在用工当日将《人员花名册》报送至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违背的是前述管理性规定,并不必然导致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不予支付任某某的工伤保险待遇。在涉案建筑项目工地办理了项目参保并足额缴纳了参保费用后,在有效保期内,能确认建筑公司是在劳动者任某某受伤之前将人员花名册报送至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的情况下,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应当依法支付任某某受伤的工伤保险待遇。


文:行政庭  周仁海

编辑:南川法院新媒体工作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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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看官,给我点个“在看”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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