伪造证据:南川法院发出首份司法惩戒决定书
为打赢官司
当事人唐某某“剑走偏锋”
伪造证据上法庭
对此
南川法院发出了首份司法惩戒决定书
对唐某某在民事诉讼过程中
伪造证据的行为
依法作出罚款处罚
怠于行使权利致超过诉讼时效
2015年1月1日,唐某某与汪某某签订《租房协议》后,唐某某随即将房屋交付汪某某使用。唐某某因汪某某未支付租金,向本院提起诉讼后,本院以其诉讼请求已超过诉讼时效为由,于2019年9月20日作出民事判决,判决驳回了唐某某的诉讼请求。
伪造证据申请再审
唐某某不服原审判决,以有新证据——“欠条”为由申请再审,该“欠条”载明:“汪某某下欠唐某某7200.00元,大写柒仟贰佰元。时间2017年2月21日。由于我最近要去郑州进货,缓到一段时间。欠款人汪某某。20……”该欠条的尾部自“20”之后缺失,且欠款人处的“汪某某”是一人书写,其余内容为另一人书写。在再审过程中,汪某某申请对“欠条”中欠款人处的“汪某某”签名进行笔迹鉴定。本院委托司法鉴定所进行司法鉴定,该所出具了《文书司法鉴定意见书》,认定《欠条》下方的“汪某某”签名字迹与汪某某样本字迹是出自同一人的笔迹,但检材上“汪某某”签名字迹不是直接书写形成,是复制形成。
对妨害司法秩序的行为应予惩罚
南川法院审理认为,唐某某伪造证据的行为,已妨害民事诉讼秩序,依法应给予惩戒。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南川法院决定对唐某某罚款2000元。
诉讼参与人在诉讼活动中,在追求自己诉讼利益最大化的同时,应当秉持诚实信用原则。本案中,唐某某对于汪某某拖欠自己租金的行为,本应当依法及时主张权利,但唐某某怠于行使权利,被法院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判决驳回诉讼请求。而后想起“旁门左道”,复制签名伪造证据,规避诉讼时效问题。最后得不偿失,不仅没有胜诉,还要缴纳罚款。
文:行政庭 周仁海
编辑:南川法院新媒体工作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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