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UN-i原创| 资产配置--资产进出境的方式
1、资产出境
企业家资产由不动产及股权、现金、存款等动产构成,其中能够出境的资产有、现金、存款、知识产权、收藏品.......。
1.1 资产出境的目的
资产合法出境为何如此重要?
资产合法出境能达成什么目的?
Ø 境外投资
Ø 移民、居住
Ø 子女教育
Ø 海外医疗
Ø 继承
.......
1.2 常见资金出境方案
1.2.1 个人财产对外转移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个人财产对外转移售付管理暂行办法》,个人财产对外转移包括移民财产转移和继承转移。移民转移是指中国内地移居外国或者赴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定居的自然人(以下简称移民)将其在取得移民身份之前在中国境内拥有的合法财产变现,通过外汇指定银行购汇和汇出境外的行为。继承转移是指外国公民或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居民(以下简称继承人)将依法在中国境内继承的遗产变现将依法继承的境内遗产变现,通过外汇指定银行购汇和汇出境外的行为。
移民转移必须一次性申请拟转移出境的全部财产金额,分步汇出。首次可汇出金额不得超过全部申请转移财产的一半;自首次汇出满一年后,可汇出不超过剩余财产的一半;自首次汇出满两年后,可汇出全部剩余财产。(对于金额较小的移民转移,经批准后可一次性汇出。)全部申请转移财产在等值人民币20万元以下(含20万元)的,经批准后可一次性汇出。
从同一被继承人继承的全部财产变现后拟转移出境的,必须一次性申请,可一次或分次汇出。继承人从不同被继承人处继承的财产应分别申请,分别汇出。
这种方式虽然能够达到资金出境的目的,但是程序复杂,审批事项较
多,对于大额资产不能一次性转出境外,不能达到财产快速出境的目的。
1.2.2 对外投资
(1)37号文登记
目前中国籍自然人合法持有境外未上市公司股权的唯一合法路径即办理“37号文”登记。但是,37号文登记针对的仅是返程投资而不是单纯的境外投资,而且中国籍自然人只能通过境内公司的股权和权益为基础申请,申请的用途为返程投资,即最终投资标的为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而不是境外企业。不仅如此,即使完成了37号文登记,中国籍自然人也不能将境内的资金合法汇到境外公司,除非每笔资金汇出之前去外汇管理局单独审批,但是外汇管理局一般不会批准境外出资。
(2)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QDII)
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Qualified Domestic Institutional Investor,简称“QDII”)即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批准在中国境内募集资金,运用所募集的部分或者全部资金以资产组合方式进行境外证券投资管理的境内基金管理公司和证券公司等机构。就目前而言,QDII的主体已经涵盖证券、银行、保险、信托等机构。通过证监会批准的QDII向境内自然人投资者募集资金,这些募集到的资金再外管局批准的外汇额度内购汇并投资于境外证券市场。
作为自然人投资者可以通过QDII对外投资达到境内资产出境的目的。如果资金量比较大,获取QDII额度的金融机构也会设置匹配客户需求的投资通道。
(3)境外直接投资(ODI)
这种方式的投资主体只能是设立在中国境内的企业而不是自然人。但是相较于其他方式,这种方式可以实现自主、直接投资且能实际将大量人民币汇出。
境外直接投资(Overseas Direct Investment,简称“ODI”),指境内机构经境外直接投资主管部门核准或备案,通过设立、并购、参股等方式在境外设立或取得既有企业或项目所有权、控制权或经营管理权等权益的行为。
通过ODI的方式对外投资需要经过系列审批登记,而且对于敏感地区或者敏感行业及重点监管行业审批流程可能会更加严格。
以上并非所有路径,企业家可根据自身情况和需求,在专业人士的指导下寻求最贴切的资金出境方案
2. 资产入境
在国际形势动荡、跨境投资监管严格、国外疫情严重、经济萧条等因素的影响下,企业家开始焦虑国外的环境对家族发展不利,同时国内为了拉动经济、吸引外资,出台很多优惠政策,尤其是2020年,中国进一步放宽外资市场准入条件,同时取消金融机构外资股比限制,银行、保险、证券、基金、期货等各行业都迎来了全面对外开放,在这些因素的影响下,这些企业家投资重心回归境内,再加上受到“落叶归根”的传统思想的影响,他们希望通过传统文化基因,凝聚家族精神,将境外资产流向境内,回国发展。
2.1 资金入境目的
Ø 境内投资
Ø 境内教育
Ø 境内生产生活
.......
2.2 资产入境方案
企业家境外资产境内投资的方式实现资产入境的目的。
2.2.1 外商投资性公司(FDI)
根据商务部《关于外商投资举办投资性公司的规定》,外国投资者(包括自然人和企业)可以在中国以独资或与中国投资者以合资形式从事直接投资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外国投资者可以选择收购、成立子公司等在境内开展业务。企业家可利用在境外设立的企业在境内设立子公司或者与境内投资者一起设立新的公司开展业务,由此达到境外资产入境及境内投资的目的。外商投资性企业设立成功后,如需注入资金,则需要进行外商直接投资登记(“FDI”),只有完成FDI登记,境外的资金才能汇入境内账户。
2.2.2 合格境外投资者(QFII)/(RQFII)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简称QFII)或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简称RQFII)是指取得中国证监会批准,并取得外管局批准的投资额度,运用来自境外的外币或者人民币进行境内证券投资的境外法人,是专为引入境外大型金融机构,对中国证券市场进行中长期投资而设立的机制。境外企业家若想投资境内证券市场,可选择QFII/RQFII的模式在境内开展业务。
除了上述方式之外,还有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FIVC),在北京、上海、深圳等地开设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QFLP)等资金入境的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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