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了基金会之外,企业家还可以通过设立慈善信托的方式来达成慈善目的。
1.何为慈善信托
慈善信托起源于英国,由“Charitable Trust”一词翻译而来,最早可追溯至英国中世纪的慈善用益。1601年英国的慈善用益法首次以成文法的形式规定了慈善信托,即以慈善为目的而持有财产的信托。我国《慈善法》第44条对慈善信托进行了定义,并明确慈善信托属于公益信托,强调由信托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的意愿,对信托财产进行管理、处分、开展慈善活动以实现慈善目的。(2)慈善信托中的受益人不特定,慈善目的决定了信托的受益人在信托利益分配之前是不特定的多数人;(3)慈善信托中公权力的介入程度较大,根据我国《慈善法》,慈善信托在没有向民政部门备案的前提下不具备获得因为运行慈善信托应缴税的减免优惠的资格。
(1)委托人:委托人作为慈善信托的设立人可以是自然人、法人也可以是其他组织;(2)受托人:慈善信托的受托人可以由委托人确定其信赖的慈善组织或者信托公司担任;(3)监察人:慈善信托的受托人根据需要,可以确定信托监察人,监察人主要的作用是对受托人的行为进行监督,依法维护委托人和受益人的权利;(4)受益人:慈善信托的设立目的是基于公益和慈善,所以信托的受益人是不特定的公益对象;(5)监管部门:根据我国慈善法的相关规定,若慈善信托想要获得税后优惠减免政策,需要向民政部门备案。(6)当然设立慈善信托和设立其他类型的信托一样,除了人员部分之外还需要有信托财产,有了人员的参与及特定的信托财产的结合,一个完整的慈善信托才可完成。慈善信托和基金会并不是两个绝对独立的能够实现企业家慈善目的的方式,就目前来说,很多企业家会选择慈善信托中嵌入基金会或者基金会中嵌入信托架构的方式来实现慈善目的,至于二者怎么独立或者混合运用,企业家们可以在专业人士的指导下根据自身情况,选择适合的基金会架构或者慈善信托的架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