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富裕下的财富传承规划——保险金信托
前言
8月17日召开的中央财经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将“共同富裕”摆上了空前重要的位置,并提出正确处理效率和公平的关系,构建初次分配、再分配、三次分配协调配套的基础性制度安排。这意味着共同富裕或将从文件走向现实,成为未来10年到20年的最重要议题。
最近一段时间,我们SUN-i家族办公室开始频繁接到高净值客户对财富传承相关问题的咨询。很显然,在中国,财富传承规划对于高净值家庭来说已经不再只是一个听起来高端却遥远的概念,而成了一个必须面对的现实问题!
PART01
保险金信托的价值
人寿保险金信托将保险和信托的优势集于一身,在家庭财富管理领域,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和价值。保险带来的资产增值基本上都是免税,即使每年只有5~6% 的收益,在复利的作用下,在几十年之后的整体收益也是很可观的。
此外,如果保险金指定受益人的,那么它就不是遗产,能够绕开先还债后继承的障碍,直接成为受益人的资产,而受益人不必为被继承人(即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生前的债务承担偿还责任,从而起到一个债务隔离的作用。同时,通过设立人寿保险金信托,可以利用信托文件根据不同的情况设计并指定不同的受益人,甚至还可以指定受益人范围,即使指定的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了,由于私人信托有确定的受益人范围,因此依然符合法律的规定,避免成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真正做到财富的永续传承。
PART02
保险金信托模式
模式一:保险+信托
投保人与保险人签订保险合同,以指定信托机构为保险受益人或变更保险受益人为信托机构的方式,使信托机构成为保险受益人。委托人(投保人)与信托机构签订信托合同,双方在信托合同约定以指定信托机构为保险受益人的方式向信托机构交付信托财产,并约定信托受益人(委托人子女或其他第三人)、信托机构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财产的方式、信托到期后信托财产的分配方式等事项。
模式二:信托+保险
委托人委托信托机构设立信托,并以其合法所有的财产作为信托财产。双方在信托合同中约定由信托机构作为投保人与保险公司签订保险合同、以信托财产支付保费、信托委托人作为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信托机构作为保险合同项下的受益人,当保险事故发生后,由信托机构领取保险金,该保险金进入信托继续作为信托财产由信托机构管理运用、处分。
PART03
保险金信托的比较优势
保险金信托VS保险
(1)可以突破保险受益人的限制
譬如未出生的人是无法作为保单受益人的,但通过信托则可以,再譬如保险必须要有明确的受益人,但信托的受益人除了可以是明确的人之外,还可以是确定的范围。
(2)给付更灵活
保险受益金灵活度不高,而保险金信托则可以设定很多灵活的给付条件,譬如受益人如果考上名牌大学或攻读博士学位,则单独给付一笔受益金作为奖励。
(3)让保险理赔金更独立
保险金信托则使得保险理赔金有了财产的独立性,所谓“欠债不还”,“离婚不分”。如果是单纯的保险,保险理赔金赔付给受益人后,将成为受益人的财产,需要偿还受益人的债务。
(4)预防败家子风险
保险理赔金给付到受益人以后,赔付金已经属于受益人的财产,受益人可以完全支配。如果保险金是信托,因为信托财产具有独立性,可以设定给付条件,解决败家子问题。
(5)可以保值增值
受益金如果直接赔付给受益人,则受益人的管理风险比较高。而保险金信托受托人都是信托公司,其一般具备较强的资管能力。
保险金信托VS单纯信托
(1)门槛低,受众广
目前国内的家族信托门槛为3000万元-5000万元,而保险金则不同,由于保费与保额之间存在杠杆,所以只要保额能够达到家族信托的门槛就可以,这就变相的降低了设立家族信托的门槛,有些甚至低至只需要200万-300万元的保费即可。
(2)具有杠杆性和收益锁定性
人寿保险最核心的内涵就是杠杆,他可以通过缴纳较低的保费而获得较高的保险金额,从而实现风险的转移,是财富管理中风险管理的重要工具,保险金信托的杠杆功能是单纯信托不具备的。
人寿保险信托还具有收益锁定功能,固定收益将锁定直至被保险人终身。单纯的信托中,虽然受托人能够通过其资管能力为信托资产保值增值,但收益率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
PART04
总结
现今,财富传承已是高净值人群十分关心的一个话题,中央财经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召开后显得尤为急迫。在第三次分配的税收调控背景下,保险和信托作为家族财富传承的重要工具,兼具保值增值和税收筹划的功能,已成为众多高净值客户财富传承规划中的必要配置。
END
更多关于财富传承方面的问题,请扫描下方二维码,进一步与我们交流。
微信公众号
SUN i FamilyOffoc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