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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度解析VIE架构中各层公司的商业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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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IE架构是中国内地企业赴美上市或者赴港上市时,通常采用的一种架构。其设计之初,是为了规避国内一些行业(例如,教育、医疗、科技等)对外资准入的限制。虽然其合法性一直饱受质疑,但一直被广泛采用,截至2021年,在美股上市的近300家中概股里,至少有220家搭建了VIE架构。因此,从实践来看,VIE架构似乎获得了中美两国监管部门的默许。

2021年12月24日,证监会公布《国务院关于境内企业境外发行证券和上市的管理规定(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管理规定》)和《境内企业境外发行证券和上市备案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备案办法》),并在回答记者提问时明确表示,“在遵守境内法律法规的前提下,满足合规要求的协议控制(VIE)架构企业在备案后可以赴境外上市”,至此,VIE架构的合法性才得到了官方的正式回应,即“VIE架构”被有条件地合法化。

那么境内上市的企业为什么要采用VIE架构呢?VIE架构到底是如何搭建的?架构中的各层公司又存在怎样的商业安排?以下,本文将对上述问题进行逐一解答。


01

VIE架构产生的原因


VIE的全称是可变利益实体Variable Interest Entities,是红筹架构的一种。其主要作用就是把境外壳公司和境内实际运营公司关联起来:通过VIE协议,让壳公司用协议的方式控制实际运营公司,同时签署一系列壳公司为实际运营公司提供服务的合同,这样就可以把实际运营公司产生的利润名义上转移到壳公司中,实现会计报表上的合并。最终,境外壳公司就实现了融资和上市的目的。

在2000年及之后的很长一段时间,VIE架构是国内的互联网公司破局境外上市的唯一路径。当时,根据国内电信经营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有外资成分的企业不能获取电信与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许可证即ICP证,但是当时中国的资本市场并不活跃,而中国经济的迅速发展又吸引了大量的境外资本,所以为了:(1)无外资成分的境内公司事先获取ICP证并合法运营和(2)获取境外资本的投资以谋求海外上市的两全,VIE架构应运而生。当然,VIE架构不仅适用于需要ICP证的企业,同样适用于其他外资限制或禁止类的企业。



02

典型的VIE架构


典型的VIE架构如上图所示,其基本架构中主要包含“BVI—开曼—香港—WFOE(外商投资企业)—境内经营实体”这五个层面:


第一层BVI公司

一般中国籍自然人会在英属维京群岛(BVI)设立一个由中国籍自然人100%控股的豁免有限公司,通常情况下,每一个中国籍自然人需要单独持有一个BVI公司,但是这不是法律的强制要求,是基于灵活和控制权的考量。


第二层:开曼公司

BVI公司共同设立开曼公司,开曼公司是整个架构下所有股东的权益体现,后续对集团公司进行投资的海外的投资机构(美元基金、欧元基金等)都是这个公司的股东,而且后续公司的上市主体也是这个公司。


第三层:香港公司

开曼公司在香港设立全资子公司。


第四层:WOFE

香港的全资子公司在中国大陆设立一个全资子公司即外商独资公司(WFOE)。


第五层:境内运营实体

境内运营实体,是整个VIE架构中,真正持有资产,实际经营的公司。WFOE通过与境内运营实体签订多重控制协议,来实现对境内运营实体的控制。


当然,以上VIE架构的层级设计,只是一个典型且基础的VIE架构的模型,在现实中VIE架构可能会有不同的架构,例如在开曼和香港之间再加一层BVI公司,或者中国籍自然人选择在塞舌尔或者其他法域设立其100%控股的公司,有多个WFOE或者多个内资公司等情况。



03

各层公司的商业安排


1.  BVI公司

中国籍自然人合法持有境外股权,需要办理37号文登记,37号文登记需要关联境内公司和境外公司,以确定境外权益。那大家可能会问,为什么中国籍自然人不能直接持有开曼公司股份,这样减少一层公司还能减少一些运营费用。

中国籍自然人可以直接持有开曼公司的股份,但是根据与37号文登记相关的法律法规的要求,中国籍自然人持有的境外公司的权益发生任何变化,都需要进行37号文变更登记,这也意味着如果直接持有开曼公司的股份,开曼公司的每一次融资或者发生其他任何影响中国籍自然人股份和持股比例的事项时,中国籍自然人都需要申请37号文变更登记,非常麻烦。而且,现在37号文登记和变更登记的时间和成本都很高,以北、上、广、深为例,北京相对是最简单的,但是公司自己准备资料也非常难,涉及到英文章程的翻译等,一般1-3万不等,但是时间最短,而且仅需要披露境内公司和第一层BVI公司即可,不需要披露整套架构。上海则需要披露整套的架构,费用2-3万,甚至更高。深圳和广州,非常难,当地的代理机构戏称,在广州和深圳办理37号文登记,简直比登月还难。

相对于开曼,BVI的法律宽松,而且秘书服务费用低,因此中国籍自然人更多的是选择设立BVI公司,作为其持股主体。



2.  开曼公司

开曼公司是整个架构的权益主体,各个股东的持股和权益都在开曼公司体现,也是投资人投资和后续上市的主体。这就意味着,作为集团公司的权益主体,需要设立在一个法律体系成熟且完整,金融环境良好,被世界主流证券交易所承认的法域,开曼正好符合这些,而且设立豁免公司可以获取税收豁免的待遇。所以一般VIE架构都会选择开曼作为权益公司的设立地。



3.  香港公司

看到这里大家可能会问,为什么不能由开曼公司直接在中国大陆设立一个WFOE,而是选择中间加一层香港公司呢。主要原因是香港虽然和大陆分属于两个不同的法域,但是毕竟同属于一个国家,和大陆之间有其他国家和地区所不具备的特殊联系和优惠。预提税,对于香港和澳门股东,他们从中国大陆公司获取的利润预提税减半,其他地区均为10%。根据中国的法律,外商投资企业的外方股东的身份证明文件需要当地大使馆认证,但是香港则不用,这样时间和成本大大减少。



4. WOFE

为什么不是香港公司直接以协议控制的方式控制内资公司,而是需要成立一个外商投资企业(WOFE)呢?

这是因为,在公司创立初期,公司的业务均在中国大陆,在大陆设立一个外商投资企业更有利于项目的运营。在互联网公司创业初期,公司有可能会处于长期没有利润的阶段,VIE架构下,开曼公司的投资款没办法以投资的方式最终支付给内资公司,所以在中国大陆需要有一个公司承担大部分的成本支付。如果这个主体是一个香港公司,则会有各种各样的不便。



5.  境内运营实体

境内运营实体,也称为VIE公司,这个公司持有法律禁止外资进入的牌照和资质,例如ICP证书。中国籍自然人需要在这个公司持股,以申请办理37号文登记。



04

控制协议


控制协议是WOFE与境内运营实体之间签订的一系列文件,通过这些文件安排,境外上市主体能够最大程度地实现其对境内运营实体的控制,且根据国际会计准则,通过控制协议的安排,境内运营实体的财务报表能够并入境外上市主体。

目前通用的控制协议不尽相同,但是一般需要包含如下内容:

(1) 独家技术开发、咨询和服务协议,这个协议约定WFOE向境内运营实体提供独家的技术开发、咨询和服务,境内运营实体接受上述服务所需要支付的对价是境内运营实体的全部利润。

(2) 股权质押,因为WFOE和境内运营实体之间没有直接的股权关系,为了保证对境内运营实体的控制,境内运营实体全部股东均需将其持有的全部股权质押给WFOE,并且需要办理质押登记,以免境内运营实体的股东随意出售股权。

(3) 独家购买,在满足一定条件下,WFOE有权利购买境内运营实体全部股东所持有的全部股权。

(4) 托投票,境内运营实体的全部股东将其基于所持股权获取的投票权和管理权不可撤销的委托WFOE行使。



05

总结


《备案办法》和《管理规定》,旨在将满足一定条件的VIE架构合法化,消除采用VIE架构的公司是否会被完全禁止离岸上市的不确定性。同时,也明确了采用VIE架构的公司须履行境外上市备案手续,这让多年来一直处于模糊地带的VIE结构境外上市逐渐阳光化和规范化。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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