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信托系列——委托人信托(grantor trust)
在上期 移民美国前,如何利用信托做税筹?一文中,我们介绍了,在移民美国前,高净值客户可以根据自己的家庭的实际情况,选择设立可撤销的全权信托(Revocable-grantor Trust)、不可撤销的无权信托(Irrevocable-grantor Trust)、不可撤销的全权信托(Irrevocable-nongrantor Trust)这三种信托中的一种或者多种来实现税务筹划的目的(其中全权信托:grantor trust,也被称为委托人信托)。以下本文重点介绍什么是美国税法上的委托人信托及其税务处理。
01
美国税法中“委托人信托”的定义
根据美国税Internal Revenue Code(国内税收法)对Grantor trust(委托人信托)的规定,委托人信托是指委托人或其他信托所有者对信托保留控制或能够指导信托收入或资产的权力(分配或者投资等事项)的信托。
02
委托人信托的税务处理
这类信托因委托人保留了对信托的某些权力或利益(例如,决定谁获得收入的权力,对信托所持有的股票进行投票或指导投票的权力,或控制信托资金的投资,撤销信托的权力等),所以在所得税方面,委托人被视为信托财产的所有者,信托的收入将由委托人而不是由信托来征税。
此外,如果一个美国人直接或间接地将财产转让给一个外国信托foreign trust),且该外国信托有一个美国受益人,则该转让财产的委托人则被视为被转让财产的所有者,除非该财产的转让是因为委托人离世或者按市场公允价值转让的。
03
FGT(Foreign Grantor Trust:外国委托人信托)
如果一个非居民的外国人个人在直接或间接地将财产转移到外国信托后的5年内有一个居住起始日,本条和第6048条应被适用,就像该个人在居住起始日向该信托转移的金额等于该个人在该转移中转移给该信托的财产所占的部分。
FGT是美国的外国信托。根据美国《税收条例》第301.7701-7条,一个信托如果能够同时满足法院测试(Court Test)和控制测试(Control Test)两项测试,那么它就是美国的国内信托,否则属于美国的外国信托。其中,法院测试是指美国境内的法院能够对该信托的管理实施主要的管辖;控制测试是指一个或一个以上的美国人有权控制该信托的所有重大决策。一个信托只有同时满足了上述两项测试,才构成美国税法上的国内信托。如果某信托不能通过其中任意一项测试,则属于美国的外国信托。
在FGT下,信托在联邦所得税上的收入、扣除额及抵免额全部都归因于外国委托人承担或享受。外国委托人仅对美国来源所得适用美国所得税(约15%~30%左右的预扣税率),如持有的美国境内不动产产生的租金收入,须以外国人身份申报所得税。对于美国境外资产及美国境外来源所得,不需要申报美国联邦所得税。 因此,FGT经常被用作受益人为美籍的税收筹划信托。
但是需要注意的是,根据美国税法法规1.679-5(a)的规定,非美国税务居民建立的外国委托人信托其信托受益人是美国税务居民,当作为委托人的非美国税务居民成为美国税务居民时,那么放入信托的资产,将被视为在成为美国税务居民的那一天放入,产生的收入将因美国税务居民身份被征美国所得税。因此,FGT应在设立者成为美国税务居民之前至少五年创建、注入资产,以避免信托资产收入被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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