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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新「资本投资者入境计划」申请程序 & 常见问题解答



申请程序

新投资移民的申请需经历“原则上批准”与“正式批准”两个步骤。


原则上批准:
申请人在入境处申请入境签证之前,先向投资推广署申请核实是否符合净资产规定
投资推广署核实申请人符合净资产规定后,会向申请人发出符合净资产规定审查证明书
申请人必须在符合净资产规定审查证明书的有效期内向入境处申请入境签证/进入许可
入境处按入境事宜的角度审批完成后,将向申请人批予“原则上批准”
申请人可获发入境签证/进入许可,以访客身份来港不多于180天,以便在有关期间作出已承诺的投资。


正式批准:
申请人按新计划规则规定的投资期间内完成已承诺的投资,向投资推广署申请核实相关投资是否符合投资规定
投资推广署若确认申请人符合投资规定,将向申请人发出符合投资规定审查证明书
申请人必须在符合投资规定审查证明书的有效期内向入境处提交该证明书,入境处将继续处理申请人的入境签证/进入许可申请
入境处审批完成后,将向申请人给予“正式批准”
申请人及其受养人一般获准在香港只受逗留期限限制下逗留不多于24个月,条件是申请人须在整段期间内持续符合新计划的规定。



常见问题


Q1

净资产规定下的资产/资本可以共同拥有吗?

A1

不可以。申请人须按本计划提出净资产审查申请日期前两年的整段期间内,一直绝对实益拥有市值不少於3,000万港元(或等值外币)净值的净资产或净资本

Q2

在购买、持有及出售或许投资资产的过程中招致的支出会被计算入最低投资门槛吗?

A2

在购买、持有及出售获许投资资产的过程中招致的一切收费、费用、佣金、印花税、税项、徵费及其他所有的支出不会被计算入最低投资门槛。

Q3

可否在申请人/投资者的指定账户进行保证金(孖展)交易?

A3

否。申请人/投资者在指定帐户内的所有投资一概不得以孖展形式进行交易

Q4

申请人可否投资于混合用途的房地产?申请人可否投资多于一个非住宅房地产?申请人可否转换房地产?

A4

申请人可投资于商用及工业混合用途的房地产,但不可以投资于商用及住宅混合用途的房地产。申请人购买的物业数目不受限制。申请人也可由一非住宅房地产转换至其他非住宅房地产,亦可以由非住宅房地产转换为其他获许金融资产(如股票、债务证券),或从其他获许金融资产转换至非住宅房地产。

Q5

申请人可否就购置非住宅房地产取得银行或其他贷款?

A5

可以。申请人可利用非住宅房地产作为抵押,向香港的持牌银行或持牌财务机构进行按揭和转按,但只有投资於非住宅房地产中的资本净额(即申请人自行出资的部分)才算在本计划下合资格投资,而投资上限为1,000万港元。

Q6

申请新资本投资者入境计划有限期吗?

A6

新资本投资者入境计划于全年接受申请

Q7

向新资本投资者入境计划办公室递交净资产审查申请及投资规定审查申请需提交什么文件?

A7

申请人须填写申请书。此外,申请人亦须自费聘用《会计及财务汇报局条例》(香港法例第588章)所界定的执业会计师,协助证明他符合本计划下的规定,及把申请书连同履行规定文件和当中所列的所有证明文件一併提交。

Q8

申请人只将资金投资在香港,但本人不在香港,可以取得永久性居民身份吗?

A8

不可以。申请人及其受养人须在香港通常居住连续七年或以上,方可依法申请香港居留权。

Q9

如申请人已投资七年但未能取得永久性居民身份,其投资会如何处理?

A9

申请人已投资七年但不符合连续通常居于香港的规定,未能取得永久性居民身份,他们可在七年期满后申请无条件在香港逗留(即让他们进入香港并在香港逗留,而不受任何逗留条件或期限所限制)。申请如获批准,在不抵触相关投资的条款及条件的情况下,届时他们便可自由处置按本计划投资的获许投资资产

Q
10

申请人可在哪裏获取有关合资格集体投资计划的资讯?

A
10

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证监会)将在其网站设立专属网页发布及登载本计划下的合资格集体投资计划的列表(列表),详情可浏览有关网址。根据证监会记录符合计划规则中第5.1(e)段所列的资格准则的集体投资计划将被列入刊登于证监会网站上的列表。如对列表有任何问题,可透过enquiry@sfc.hk以电邮向证监会查询。

Q
11

本计划有没有就合资格基金的本籍有任何要求? 获证监会根据香港和其他司法管辖区之间的基金互认安排认可的基金能否成为本计划下的合资格集体投资计划?

A
11

计划规则并没有就合资格基金的本籍有特定的要求。一只基金,不论本籍为何地,只要符合计划规则中第5.1(e)(i) 段所列的资格准则,便符合资格成为本计划下的合资格集体投资计划。

Q
12

本计划有没有就合资格集体投资计划的往绩或管理资产规模有任何要求?

A
12

计划规则并没有就合资格集体投资计划的往绩或管理资产规模有特定的要求。

Q
13

根据计划规则第5.1(e)(i)段的规定,要符合资格成为合资格集体投资计划,证监会认可基金必须由获证监会就第9类受规管活动发牌的法团或註册的机构(第9类持牌人)管理。就此而言:
(a)“管理”是指什麽?
(b)如果第9类持牌人只担任某证监会认可基金的香港代表,该基金能否符合资格成为本计划下的合资格集体投资计划?
(c)对于采用汇集投资职能转授安排(pooled investment delegation arrangement)而第9类持牌人仅作为该安排中其中一个可能获转授投资职能者的证监会认可基金,该基金是否本计划下的合资格集体投资计划?

A
13

解答(a):
就计划规则中第5.1(e)(i)段而言,「管理」是指该第9类持牌人(不论作为管理公司、获转授投资职能者或共同获转授投资职能者)就有关基金进行全权投资管理。
解答(b):
由于《单位信讬及互惠基金守则》第9章所指的证监会认可基金的香港代表并不会就相关基金进行全权投资管理,因此如果第9类持牌人只担任某证监会认可基金的香港代表,则该基金将不会符合资格成为计划规则第5.1(e)(i)段下的合资格集体投资计划。
解答(c):
对于采用汇集投资职能转授安排(pooled investment delegation arrangement)而第9类持牌人仅作为该安排中其中一个可能获转授投资职能者的证监会认可基金,该基金仅会在该第9类持牌人已获转授该基金全权投资管理职能的时候方符合资格成为计划规则第5.1(e)(i)段规定下的合资格集体投资计划。为证明该基金符合计划规则第5.1(e)(i)段规定,基金须向其持有人发出通知,以知会持有人该基金目前正在由第9类持牌人管理,而该通知应在发出后刊登于该基金的网站上并送交证监会存档。在收到有关通知后,证监会将安排将该基金列入列表。如该基金随后不再由第9类持牌人管理并因此不再符合资格成为计划规则第5.1(e)(i)段所指的合资格集体投资计划,一般而言管理公司应于至少14个公历日前呈报证监会并在切实可行的情况下尽快通知基金持有人。在接获有关呈报后,证监会便会安排将该基金从列表上移除

Q
14

如果投资者已对本计划下的一个合资格集体投资计划作出了投资,但该集体投资计划随后不再符合计划规则第5.1(e)段下的资格准则,并因此不再符合资格成为本计划下的合资格集体投资计划,该投资者是否需要将其在该集体投资计划中的投资转移到其他合资格集体投资计划或其他获许金融资产?

A
14

当一项获许金融资产基于任何理由不再是获许金融资产时(例如该项获许金融资产因完全亏损而无法变现),本计划并没有规定该项资产必须转换为另一获许金融资产。在此情况下,只要该金融资产仍由投资者实益持有,就该项个别申请符合投资管理规定而言,该项资产仍被视作获许金融资产。尽管如此,如果获许金融资产因任何原因不再存于投资者的指定帐户(例如,该资产被第叁方扣押用于偿还债务),为符合已承诺的投资并维持参与本计划的资格,投资者须再投资于另一项获许投资资产,该投资金额应相当于被扣押的获许金融资产在被扣押之日的市场价值。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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