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美跨国家庭税务优化 | FGT信托
当存在美国身份的受益人时,信托应当如何安排?
在美国税法下,对于信托、委托人及受益人的美国税务申报及纳税义务取决于以下因素:第一,信托是否被定义为“美国信托”或“外国信托”;第二,信托是否属于“委托人信托”或“非委托人信托”。
1. 美国税法下的"外国信托”
根据美国税法规定,一个信托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那么该信托就会被认定为国内信托,反之则被认定为外国信托:
(i)美国境内的一个或多个法院必须能够对信托的管理行使主要监督权;以及
(ii)一名或多名美国人有权控制信托的所有实质性决策。
因此,常见的离岸信托,因为是基于美国以外的法律所设立(通常根据委托人需求及信托公司的建议,选择适用开曼、英属维京群岛、泽西岛等地的法律),信托的司法管辖权一般也是当地法院,所以在美国税法下,属于“外国信托”;
2. 美国税法下的"委托人信托”
综上,在美国税法下,如果一个信托既被认定为“外国信托”同时又被认定为“委托人信托”,即我们经常听到的“FGT”,则该FGT,在美国税务上具有一定的优势,在税负规划上有较灵活的空间。
FGT一方面可以使信托本身不作为一个美国税法下的纳税实体被课以所得税,同时在FGT委托人在世期间,FGT向受益人进行分配时,即便受益人为美国税务居民,该分配也将被视为来自于外国信托或个人的赠与,仅需就相关分配向美国税务局进行申报披露,但不会触及个人所得税、赠与税及遗产税的纳税义务。
FGT经常被忽视的问题
1. 若信托委托人(如父母)也有移居美国的计划,会对FGT信托产生哪些影响?
如果委托人在FGT信托设立的5年内成为美国身份个人(美国绿卡持有者或税务居民),信托成立时间将递推至其身份变化时间,从而使信托成为美国身份个人设立的外国信托,委托人因此需要就信托的收益申报缴纳美国税,产生消极税务影响。
2. 对于转入信托的资产有何要求?
虽然FGT信托对于转入信托的资产来源并没有限制,但如果委托人将其持有的美国公司股份、美国房产等美国境内资产转入信托,这类资产所产生的股息红利、房租等收入将被作为美国来源收入,并产生美国所得税影响,增加委托人的美国税务申报及纳税义务。此外,这部分资产也会被归入美国遗产税的纳税范围,或被征收最高40%的遗产税。
3. 委托人离世了,FGT信托还继续有效么?
委托人信托的特性,注定了FGT信托适用的局限性。当委托人离世,一般情况下,FGT信托将默认转为外国非委托人信托(Foreign Non-grantor Trust,简称“FNGT”)。届时,FGT的税务安排将不再适用,此外还需要考虑该转换所带来的其他税务影响,例如:
(1)信托所持资产税基的确定;
(2)当信托的可分配净收入未在当年分配时,递延分配所产生的罚息;
(3)由于美国税法下对于投资美国境外公司的申报及纳税要求,原信托架构下所设立的非美国控股公司,或增加美国身份受益人的税务负担等
4. 委托人离世对FGT的税务影响可怎样处理?
虽然FGT在委托人离世后已经不再适用,但委托人家庭可以通过提前规划,结合信托架构、资产情况、委托人需求等综合因素继续优化税务安排,例如:信托的重组、信托架构调整或设立新的信托、架构中非美国控股公司的纳税实体性质变更等。
总而言之,信托的选择与设立需要综合考虑家庭成员身份、资产情况等众多因素,选择合适的信托仅是委托人家庭迈出的第一步。对于有美国身份子女或家庭成员的高净值家庭,如何有效地设立FGT信托,并且在信托的存续及转换过程中进行恰当的调整,都需要委托人家庭的持续关注,以满足财富传承及税务规划的长期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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