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老龄办: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以及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老龄工作系列重要论述精神,进一步推动落实老年优待政策,弘扬敬老爱老助老社会风尚,促进老龄事业创新发展,经全国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批准,国家卫生健康委、全国老龄办决定开展2020年全国敬老爱老助老活动评选表彰工作(以下简称评选表彰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组织单位
评选表彰工作由国家卫生健康委、全国老龄办主办,中国老龄协会组织实施。
二、设立奖项及评选范围
(一)设立奖项。设立全国“敬老文明号”、全国“敬老爱老助老模范人物”奖项。
(二)评选范围。基层涉老部门、为老服务组织、公共服务窗口单位均可申报全国“敬老文明号”。18周岁以上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均可申报全国“敬老爱老助老模范人物”。
三、评选条件
(一)全国“敬老文明号”。
1.按照《全国老龄办关于开展第三届全国“敬老文明号”创建活动的通知》(全国老龄办发〔2017〕40号)要求,开展“敬老文明号”创建工作。
2.符合新修订的《全国“敬老文明号”创建和管理办法》规定的五项基本条件。
3.曾获全国“敬老文明号”称号的集体、各级党政机关不参选。
(二)全国“敬老爱老助老模范人物”。
1.坚持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头脑,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支持改革开放,热爱党,热爱祖国,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2.重家风、重家教,孝老爱亲,事迹突出,感人至深,赢得群众高度赞誉。
3.热心老龄事业,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成绩突出,具有一定社会影响。
4.曾获全国“敬老爱老助老模范人物”称号的个人,司局级或相当于司局级以上干部不参选。
四、名额分配及实施步骤
(一)名额分配。按照各地市(地)行政区划总数、常住老年人口总数分配(名额分配详见附件1)。
(二)实施步骤。
1.申报公示。拟申报单位或个人严格按照评选条件和要求进行申报,并在本单位公示。公示内容包括:拟推荐单位或个人名称、主要事迹、拟获荣誉名称。公示无异议的,逐级上报,汇总至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2.初审公示。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就申报推荐程序的规范性、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及推荐对象的基本情况、主要事迹等进行审查和公示。公示无异议的,向中国老龄协会报送正式推荐材料。
3.复审公示。中国老龄协会对各省份上报材料进行复审,形成全国“敬老文明号”、全国“敬老爱老助老模范人物”拟表彰名单,报送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卫生健康委在官网进行公示。
4.审批表彰。国家卫生健康委、全国老龄办根据评选公示结果,作出表彰决定。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各地要提高认识,周密部署,精心组织,确保扎实有序开展。评选工作要服从本地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大局,做好与相关工作的衔接。
(二)规范程序。各地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严格按照自下而上、逐级推荐、逐级审核的工作程序开展评选表彰工作,对推荐的对象要严格审核把关,坚决杜绝弄虚作假。要严格执行公示监督制度,按程序对被推荐对象的基本情况和主要事迹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每次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评选过程要坚决杜绝形式主义,切实减轻基层负担。要严格遵守财经纪律和财务规定,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参选单位或个人收取或变相收取费用。一旦发现违规行为,将严肃处理。
(三)突出基层。评选表彰工作要向基层和公共服务窗口单位、普通群众倾斜。窗口服务单位要占本省份申报全国“敬老文明号”总数的70%以上。普通群众要占本省份申报全国“敬老爱老助老模范人物”总数的60%以上,处级干部比例不超过评选总数的20%。
(四)强化宣传。要充分发挥报纸、电台、电视台及新媒体作用,大力宣传先进典型事迹,讲好敬老文明故事,把评选表彰工作与弘扬敬老爱老助老社会风尚的具体行动紧密结合起来,营造浓厚的尊老敬老社会氛围。
各地要根据《全国“敬老文明号”创建和管理办法》关于加强动态管理的相关规定,对第一、二届全国“敬老文明号”进行考核,机构调整、重组、撤销的单位自动取消“敬老文明号”称号,对存在问题的要求限期整改,达不到整改要求的撤销“敬老文明号”称号并收回牌匾。
请各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将申报表、推荐汇总表及第一、二届全国“敬老文明号”考核情况表,于2020年8月31日前统一报送中国老龄协会(纸质版一式两份,通过邮寄方式报送;电子版通过电子邮件方式报送。申报全国“敬老爱老助老模范人物”还需提供二寸免冠彩色照片一张)。逾期未报视为放弃。
中国老龄协会宣传部联系人:高诘、李伟旭
联系电话:010-58122101、58122106
国家卫生健康委老龄健康司联系人:董洁、张晓斌
联系电话:010-62030882、62030705
邮寄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安定门外大街甲57号 100011
电子邮箱:liweixu@cncaprc.gov.cn
附件:1.全国敬老爱老助老活动评选表彰名额分配表
2.全国“敬老文明号”申报表
3.全国“敬老爱老助老模范人物”申报表
4.全国“敬老文明号”推荐申报汇总表
5.全国“敬老爱老助老模范人物”推荐申报汇总表
6.第一、二届全国“敬老文明号”考核情况表
7.全国老龄办关于开展第三届全国“敬老文明号”创建活动的通知(全国老龄办发〔2017〕40号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附件7
全国老龄办关于开展第三届全国“敬老文明号”创建活动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老龄办,各计划单列市老龄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老龄办,各部门、各单位,各全国性老年社会组织: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老龄工作重要指示和讲话精神,进一步推动落实老年优待政策,提升基层涉老单位为老服务水平,营造全社会尊老敬老良好氛围,全国老龄办决定启动第三届全国“敬老文明号”创建活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统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大力弘扬尊老敬老传统美德,积极倡导敬老养老助老社会风尚,全面落实老年优待政策,着力加强老年人服务供给,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满足老年人物质文化需求,全面提升老年人生活质量,为实现社会和谐、代际和谐作出新贡献。创建范围为基层涉老部门、为老服务组织、公共服务窗口单位,各级党政机关、老龄工作部门不作为被评选单位。创建时间为2017年至2019年。围绕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老龄工作重要指示和讲话精神,按照《全国“敬老文明号”创建和管理办法》明确的五项基本条件,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和配套法规政策,开展人口老龄化国情教育和孝亲敬老宣传教育活动,开展老年优待服务和志愿服务活动。创新为老服务方式,开展为老服务岗位创优、岗位能手活动。深入社区广泛开展为失能半失能老人、贫困老人提供物质帮扶和精神关爱的“双关爱”活动。(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敬老文明号”创建是凝聚社会力量发展老龄事业的重要举措。各级老龄工作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要把创建活动纳入本地区、本部门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总体规划。要着力完善跨部门的组织协调机制,加强对涉老部门创建工作的指导,推动各涉老部门把创建工作作为重要工作内容,全面推动涉老行业窗口单位和基层为老服务组织参与创建活动,切实落实各项为老服务政策,提升为老服务水平。(二)注重实效,创新方法。要推动各行业部门围绕老年人实际需求,结合地区特色和行业特点,制定创建方案,细化创建标准和方法。着力抓好涉老重点行业窗口单位创建工作,推动创建活动制度化、常态化。要推动创建工作重心下移,广泛动员一线基层服务单位和个人立足岗位、立足本职、从细从小、从实从严开展创建,提高创建的参与率和实效性。要突出重点,养老院要按照“全国养老院服务质量建设专项行动”要求,创新服务方式,提升创建质量。(三)加强监督,规范管理。各级老龄工作部门要制定考评标准,加强对创建全过程的监督管理和信息公开。把“敬老文明号”创建活动纳入各地精神文明建设体系考核范畴,引入第三方考评机制。加强群众监督,把群众评议特别是老年群众的评议情况作为评选的重要依据。要对第一届、第二届各级“敬老文明号”进行不定期抽查考核,实现动态管理、规范管理。(四)强化宣传,加强引导。组织新闻媒体,加大宣传力度,注重运用新媒体传播手段,讲好敬老文明故事,营造浓厚的尊老敬老社会氛围。要定期组织“敬老文明号”创建单位开展交流,总结发掘和广泛宣传为老服务经验和做法,推广先进、树立榜样。附件:全国“敬老文明号”创建和管理办法(2017年修订) 2017年6月27日
全国“敬老文明号”创建和管理办法(2017年修订) 为推动全国“敬老文明号”创建活动深入持久开展,规范评选表彰工作,制定本办法。第一条 “敬老文明号”是指在经营、管理和服务等工作岗位上,积极开展优质为老服务的先进集体。第二条 “敬老文明号”创建活动旨在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关于老龄工作的方针政策,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进一步弘扬尊老敬老的传统美德,广泛动员社会各界参与尊老敬老社会活动,落实老年优待政策,推动基层老龄工作,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社会和谐。第三条 “敬老文明号”创建活动在基层涉老部门、为老服务组织、公共服务窗口行业开展。(一)参与“敬老文明号”创建活动的集体,积极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扎实开展人口老龄化国情教育和尊老敬老主题教育活动,弘扬中华民族尊老敬老传统美德,宣传“敬老文明号”创建活动的重要意义。(二)围绕本单位中心工作开展创建活动,有明确的创建目标和办法,有规范的为老服务制度和标准,有具体的为老服务内容和条款,有固定的为老服务窗口和场所。(三)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及相关政策规定,自觉执行本部门或行业规章制度和服务规范。(四)积极创新为老服务方式方法,按照优先、优惠、优待的原则,拓展对老年人的服务范围和内容,努力为老年人提供热情周到的服务。(五)全体成员熟悉创建要求,弘扬文明新风,爱岗敬业,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能力素质,群众评价良好,老年人满意度高,社会效益显著。第五条 “敬老文明号”的评选,采取单位申报、逐级推荐、公众评议的程序展开。第六条 全国“敬老文明号”每3年表彰一次,由全国“敬老文明号”创建活动领导小组统一组织评选。“敬老文明号”的评定,要规范程序,控制数量,保证质量。第七条 已经全面开展创建活动的行业(系统),由行业(系统)主管部门归口,会同老龄部门进行评选;尚未全面开展创建活动的行业(系统),由老龄部门单独组织评选。第八条 “敬老文明号”评选表彰主要面向基层和工作一线。基层单位、窗口服务单位要占本地推荐全国“敬老文明号”总数的70%以上,各级党政机关、老龄工作机构不作为被评选单位。第九条 要采取听取汇报、查阅资料、征求服务对象意见等多种方式,对申报单位进行全面、细致的评定。评定结果要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一般为7天。第十条 建立和完善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的激励机制。全国“敬老文明号”以精神奖励为主,进行通报表彰,并授予“敬老文明号”牌匾。各地、各部门或行业可将“敬老文明号”纳入本地区、本部门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奖励体系,根据实际情况给予相应的精神和物质奖励。第十一条 基层单位要制定并落实奖励措施,从工资奖金、学习深造、晋级晋职等方面对“敬老文明号”实行奖励,并纳入本单位奖励序列。第十二条 各级“敬老文明号”创建活动组织管理部门可在表彰“敬老文明号”的同时,表彰在组织开展“敬老文明号”活动中业绩突出的单位。第十三条 “敬老文明号”实行挂牌制度。凡获得“敬老文明号”称号的集体,应将牌匾悬挂在醒目位置,以便接受社会监督。第十四条 “敬老文明号”实行动态管理。创建活动领导小组对已经挂牌的“敬老文明号”要定期进行考核,符合标准的继续认定为“敬老文明号”。机构调整、重组、撤销的单位自动取消“敬老文明号”。对存在问题的要求限期整改,达不到整改要求的撤销“敬老文明号”并收回牌匾。第十五条 “敬老文明号”实行分级管理和协助管理相结合的管理办法。全国“敬老文明号”由全国“敬老文明号”创建活动领导小组委托省(区、市)级创建活动领导小组和部门或行业主管单位考核与管理。部门或行业主管的“敬老文明号”,由主管单位考核与管理,同级创建活动领导小组协助管理。第十六条 加强对“敬老文明号”档案管理。建立健全“敬老文明号”档案资料和信息库,保证资料齐全、分类科学、立卷完备,使管理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确保信息资料全面反映创建成果。第十七条 各级“敬老文明号”创建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建立信息反馈和监督机制,设立服务和接待热线,及时受理、依法解决举报和投诉问题。第十八条 “敬老文明号”牌匾材料为铜牌。“敬老文明号”字体统一使用隶书,字体颜色为红色。落款及日期字体统一使用黑体,字体颜色为黑色。国家级“敬老文明号”牌匾尺寸为65×40cm。第十九条 各地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敬老文明号”创建标准及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全国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卫健委.国家卫健委 全国老龄办关于开展2020年全国敬老爱老助老活动评选表彰工作的通知.2020-07-10)
本文已标注来源和出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