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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引入“居住权” 推动“以房养老” 让养老可持续

深圳是一座年轻城市,但是深圳的养老服务需求也将随着时间的推移呈现爆发式增长。
2019年8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出台《关于支持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的意见》,明确要求我市在先行示范区建设中要实现“老有颐养”、构建高水平养老服务体系。“老有颐养”,深圳作为先行示范区必须回应的时代命题,也是深圳对所有老年人的郑重承诺。长期以来,市政协十分关注并持续为我市养老服务工作献计出力,并于2019年7月启动我市养老服务立法协商工作,并广泛征求了市政协各专委会、各界别和市各民主党派成员,先后到市民政局、罗湖、福田、南山、龙岗等区以及澳门、青岛、天津等地开展学习考察,提出了一批修改意见。
11日,市政协召开关于《深圳经济特区养老服务条例(立法协商稿)》(以下简称《养老服务条例》)制订专题协商会。委员们根据调研所得,为我市“有备而老”、共同推动深圳实现“老有颐养”目标积极建言献策。
独生子女休护理假谁“买单”?统筹考虑
年满60岁的父母住院,独生子女可拥有每年累计不超过15日的护理假,照发工资!这一规定在《养老服务条例》公开征求意见及市人大常委会一审中都引起了极大的关注
政协委员们认为,这一规定体现深圳“民生幸福标杆”的人文关怀,“‘老有颐养’也要‘子女在旁’!这将提升深圳对全球年轻人才的吸引力。”市政协常委、深圳市慈善会执行副会长兼秘书长房涛为此点赞。
但是点赞之余,委员们也认为该规定将增加用人单位的负担,难以获得用人单位支持。
“当前,很多企业因为女性产假期间要照发工资福利,已经出现育龄女性就业歧视问题,如果实施独生子女护理假,工资福利还要企业负担,那么可能会出现独生子女就业歧视,尤其是独生子女中的育龄女性,就业会更难!”市政协委员、宝安区海同社会服务中心理事长蒋雷建议,应该由社保来承担独生子女护理假期间产生的工资福利,同时,鼓励用人单位以安排年假、调休的形式支持独生子女更加方便地照顾父母。
市政协委员、市新联会副会长孙国瑜则提出,国家因计划生育征收的社会抚养费,应该调剂回馈到独生子女群体:“独生子女父母照护等问题,应该由政府兜底,不应将责任转嫁给企业。”
农工党市委会委员,北京市康达(深圳)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吕志合建议由单位支付给独生子女护理假期间的工资,在单位支付后由社会保险补偿全部或一部分。另一方面,非独生子女也会面临护理老人的问题,希望考虑对非独生子女也规定一定期间的护理假。
长期护理险或暂不需企业负担
如何解决失能、高龄老人的护理问题?《养老服务条例》提出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
市政协委员、深圳报业教育传媒集团副董事长、总编辑陈励对此表示赞许,认为要以长期护理保险制度为此次立法的核心,转变公众的认知,建立政府、企业、个人共同参与的长效机制。
但委员们也认为,实施长期护理险不应给企业带来额外的负担
民革深圳市委会社法委副主任、深圳国际仲裁院研究处处长何音建议,可参考现有的20元重疾险或最近刚推出的深圳专属医疗险模式,建立个人参加的基本长期护理保险。
陈励也提出,要对参与长期护理保险的人群,界定强制和自愿的范围。“深圳年轻人居多,较早缴费长护险的意愿不强,企业对新增的这项‘第六险’存在认识差异;政府也要避免出现日本从40岁开始缴交导致资金不足、支付困难的情况,因此建议结合深圳实际,精算政府在长期护理保险中的投入,划分强制和自愿缴交的起缴年龄,并以此可反推个人和企业合理的缴费比例。”
市医疗保障局副局长林汉城回应委员建议时表示,目前,对于长期护理险的筹资问题,初步考虑在一定时期内实现地方补充医疗保险和长期护理保险筹资衔接,不额外增加企业负担。
为“以房养老”提供法律支撑让老人活得有尊严
对于老年人而言,除了养老金等收入外,所拥有的最大财产通常就是自己所有的房屋
“如何将房屋沉淀的价值提前释放,用来改善老年人的养老生活,同时又能保证老年人老有所居,居住条件和环境不至于恶化?”市政协委员、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主任张斌认为,《民法典》新创设的居住权不仅可以将住宅的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而且可以使住宅的价值与使用价值分离,使得老年人在保留住宅的居住权的同时,而将住宅的价值变现,增加自己的现金收益,以更好地满足老年人养老的需求,从而为“以房养老”提供法律支持。
张斌建议,将《民法典》中的居住权制度引入到《养老服务条例》中“有了居住权制度,老年人登记在他人名下的住宅也可以反向抵押养老保险,老年人通过名义所有权人将其住宅抵押给有资质的银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依然享有该房屋的居住权,并按照约定条件领取养老金直至身故,保险公司获得抵押物的处置权。”
张斌还认为,有了居住权制度,老年人可以为自己、配偶,甚至保姆设置居住权,而把住宅所有权分给子女,因居住权不能继承、不能转让,在老年人过世后会减少权利纷争。
发展老龄金融业让养老服务投入可持续
市政协常委、民盟深圳市委会副主委黄险峰认为,养老服务不仅仅要发展老龄产业和老龄服务业,解决服务供给问题,还需要对老龄产业实体提供金融支持,更重要的是要解决支付问题和可持续性问题。因此,需要有长期资本做后盾。
“由政府包揽的方式会重蹈高福利国家的覆辙,慈善的途径存在不确定性。”黄险峰表示,深圳作为金融中心,在老年金融方面应该先行先试,“应实施有利于发展老龄金融的政策,大力发展老龄金融业,鼓励支持银行、证券、保险、信托、地产等行业提供各种投融资服务产品方面。”另一方面,黄险峰提出,我市基础养老保险基金、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企业年金、住房公积金的巨额积累,可以带动开发和深度开发老龄金融产品。“应当让每个人通过金融体系将资产配置为可供持续享用的养老服务,将储蓄转化为投资,实现虚拟经济与实体经济协调发展。”黄险峰说。
让“不会扫码”的老年人不被智能化抛弃
扫码出行、扫码预约……当前,许多智能化便民措施让市民们享受了便捷的服务。但与此同时,一些缺乏智能化知识的老年人也面临着不少困惑
市政协委员、市裕同慈善基金会理事钟丽梅认为,作为新型示范区,深圳在立法上要更多地保障老年人的权益,而老年人的权益应该是多方面的。比如面对如火如荼的城市信息化、智能化建设,有一部分老人由于时代的限制,对如何通过信息化手段提高自己的生活质量不适应。因此,应该有针对性的对这些老人加强必要的智能化知识的指导,尤其在养老机构和社区可以进行适应性的智能培训。同时,她呼吁在未来10到15年内,在城市民生建设尤其是涉老民生建设中应遵循双轨制建设原则,“不要让‘不会扫码’造成老年人出行、生活的困境,不要让他们产生跟不上时代的步伐,被边缘化、被抛弃的感觉。”
同样是保障老年人的权益,房涛则提出,要保障老人高层次权益。她认为,深圳作为我国沿海地区新兴发达城市,其老年人口构成与需求层次与内地其他城市截然不同,他们的权益保障与服务要求层次更高、更广泛、更多元。“他们不仅有优质养老服务的需求,还有诸如意定监护、遗嘱捐赠、遗产处置与民事信托公证等社会服务需求。建议系统性设计与构建老年人的意定监护、遗嘱捐赠、遗产处置与民事信托公证的政策体系与工作组织结构,细化不动产、股权等遗产捐赠工作指引,切实尊重和保障老年人遗嘱捐赠权利。”


(深圳特区报.引入“居住权” 推动“以房养老” 让养老可持续.2020-0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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