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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养老机构及老年人群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黑疫指办发〔2021〕5号)

各市(地)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各工作组,中省直各有关单位:
现将《关于进一步做好养老机构及老年人群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关于进一步做好养老机构及老年人群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指导意见 
黑龙江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办公室

2021年1月8日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附件:
关于进一步做好养老机构及老年人群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指导意见
近期,省内部分地区出现零星散发确诊病例,个别地区升级为中风险地区,全省疫情防控压力凸显。加之春节临近,探亲旅游等人员流动活跃,聚集性活动特别是室内活动增多,进口冷链食品和货物物流量持续增长,客观上加大了疫情传播风险,养老机构及老年人群的疫情防控形势更加严峻复杂。为进一步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现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切实强化责任担当,继续做好老年人群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
截至2019年底,全省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达到796万,占总人口的21.2%,65周岁以上老年人口达到515.8万人,占总人口的13.75%。失能半失能老年人超过137.8万人,80周岁以上老年人超过99.4万人。进入呼吸道感染疾病高发的冬春季节,老年人免疫功能弱,且兼具多病共存、多重用药的特点,是传染病的易感人群和高危易发人群,本次疫情的危重症人群中老年人居多。各地卫生健康等部门要克服麻痹思想、侥幸心理、松劲心态,层层传导压力,巩固疫情防控来之不易的成果,从保护老年人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维护社会稳定、保障国家公共卫生安全的高度,继续做好老年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
二、加强分类指导,全面加强养老机构和老年人群的疫情防控工作
(一)做好养老机构疫情防控重点工作
一要全面加强养老机构疫情防控。严格落实养老服务机构疫情防控属地、部门、个人和单位“四方责任”。养老机构要按照《养老机构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南》《零星散发区域养老机构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南》《新冠肺炎疫情高风险地区及被感染养老机构防控指南(第二版)》三项国家要求,医养结合机构要按照《医疗机构内新型冠状病毒感染预防与控制技术指南》要求,加强健康监测,完善健康档案,做好日常体温监测,加强罹患慢性疾病老年人管理,加强老年人心理调节,做好入住老年人的疫情防控工作。春节期间,根据疫情防控需要及时调整防控方案和应急预案,保持战时状态,加强节日期间应急值守,负责人要坚持24小时在岗。严格执行人员进出测温、扫码、消毒等防控措施,组织核酸检测和疫苗接种工作,确保养老机构安全有序运行。春节期间鼓励老年人家属采取视频连线等方式线上探视,做好老年人心理慰藉和情绪疏导。
二要提前做好春节期间工作人员调配。依据当地疫情防控形势和养老机构服务需求,春节期间养老机构工作人员不离院、不返乡;疫情中高风险地区的养老机构实行严格封闭管理,工作人员实行14天轮换制。养老机构要书面告知工作人员不接触《防控指南》中明确禁止进入养老机构的人员,不接触30天内有境外旅行史的人员,不串门、不聚众、不聚餐,不去人员密集场所,采取必要的防控措施,以及返院时的隔离和核酸检测等防控要求。从中高风险地区返回的工作人员应在当地联防联控机制指定的集中隔离点隔离14天,再返院单间居住隔离7天经核酸检测无异常后方可复工。各类养老机构要严格控制本地通勤员工人数,中高风险地区养老机构的工作人员要求在养老机构内居住,并尽量安排分散居住在不同房间。对春节期间留院工作人员,要严格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关于节假日加班工资的规定,足额及时发放加班费及岗位补贴。
三要加强养老机构各类物资管控消毒。养老机构禁止快递、外卖、送药人员进入,进入养老机构的各类物资采取无接触方式配送,老年人家属送来的老年人生活必需品或者订购物品,放在指定区域消毒外包装(75%医用酒精或含氯消毒剂)后负责转交老年人。养老机构食品等生活物资要从正规渠道采购,并查看检验检疫报告,同时入院前做好外包装消毒。养老机构非必要不采购进口物资,如确需采购,要严格做好消毒,并登记原产地等信息,以便溯源追查。负责接收外来物品的工作人员要做好个人防护和事后消毒,不进入老年人生活区。肉类、水产等冷冻食品要充分煮熟后食用。
四要有效防范医养结合机构交叉感染风险。全省现有各类医养结合机构133家,其中开展对外医疗服务的有40家,存在交叉感染风险隐患。医疗机构举办养老机构或与养老机构毗邻的,要完善门急诊预检分诊管理制度,要按照医疗机构分区管理要求,开展交叉感染评估,评估有风险的要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负责对外诊断、救治、排查工作的医务人员不得对养老区域内的老年人开展服务,负责养老区域内的医务人员要专人专班,不得参与对外服务。养老机构内设的医疗机构,包括医务室、护理站等医疗服务机构,不得超出医疗许可服务范围对外服务。对有需要的养老机构上门进行核酸检测,减少与外界接触风险。入住老年人出现慢性病急性加重或突发急病确需外出就医,严格执行《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养老机构老年人就医指南》相关规定。
(二)指导居家社区老年人做好疫情防控
一要强化教育引导。各地卫生健康、民政等部门,要解决老年人运用智能技术困难,积极开展智慧助老行动,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等老年人易于接受的方式,结合季节特点及老年人多种慢病共存的现状,加强疫情防控知识的宣传,指导老年人及其家人科学认识和预防疾病,增强防控意识,提高防护能力。要全面掌握辖区内独居、空巢、留守、失能及患有多种慢性疾病的老年人信息,关注健康状况,做好健康管理。要充分发挥基层组织和村医的作用,重点做好留守老年人的疫情防控工作。
二要减少人员聚集。居家生活的老年人,春节期间尽量减少外出,如果确需外出,务必做好个人防护。引导老年人科学佩戴口罩,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电梯等封闭场所,要求全程佩戴口罩,注意保持手部卫生。保持1米以上的社交距离。减少家庭私人聚会、聚餐,提倡使用公筷,老年人尽量采用分餐制。
三要加强通风消毒。老年人居室要经常开窗通风,保持空气流通,定期消毒,接收境外快递、信函等要进行消毒处理,并注意洗手。认真做好社区老年活动场所和为老服务场所的消毒及空气净化。
四要有效引导就医。老年人一旦出现发热、咳嗽等急性呼吸道症状,家人要及时协助老年人到当地定点医疗机构发热门诊就诊。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发现发热老年患者要立即转诊到定点医院发热门诊就医。医疗机构要落实《关于切实做好老年人就医便利服务工作的通知》要求,优化就医服务流程,建立就医绿色通道。
三、落实督导检查制度,严守老年人群疫情防控防线
各地人民政府要指导民政、卫生健康部门,坚决落实属地化管控责任,加强对养老机构和老年人群疫情防控工作的组织领导,落实联防联控,密切协作配合,形成工作合力。
民政、卫生健康等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结合地区实际,做好防控指导工作。民政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养老机构疫情封闭管理工作的监管,卫生健康部门要加强对医养结合机构中的医疗卫生机构监管和防控指导。
各地民政和卫生健康部门,要在春节前,组织一次联合检查,对辖区内的养老机构封闭管理和医养结合机构服务情况进行全面排查,对养老机构和医养结合机构疫情防控的组织领导、应急值守、预检分诊、院内感染、出入管理、卫生消毒、宣传教育等各项制度和政策的落实情况进行督导,发现问题立即整改。各地要在2月8日前,将联合检查情况报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办公室。

相关链接: 

1.黑龙江: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
2.黑龙江:《关于进一步完善疫情防控策略有序恢复养老机构服务秩序的通知》
3.黑龙江:关于分区分级精准做好养老服务机构疫情防控与恢复服务秩序工作的指导意见
4.地县级老龄事业发展“十四五”规划编制首选:北京孝为先
5.地/县级养老“十四五”规划编制首选:北京

(黑龙江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养老机构及老年人群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黑疫指办发〔2021〕5号).2021-0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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