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老龄协会发布2020年全国老年人 金融财产权益保护典型案例
5月20日上午,2020年全国老年人金融财产权益保护典型案例新闻发布会在京举行。本次发布会由中国老龄协会与中国司法大数据研究院联合发布。
全国老龄办党组成员、中国老龄协会副会长王绍忠出席发布会并讲话。中国司法大数据研究院院长梁新介绍2020年涉老案件研究相关情况。发布会公布了2020年全国老年人金融财产权益保护典型案例。
王绍忠在讲话时说,为进一步加强老年人权益保护工作,掌握涉老案件动态发展趋势,分析案件类型和特点,深入剖析社会关注的维权热点,中国老龄协会联合中国司法大数据研究院开展了《2020年度全国涉及老年人案件情况研究》。研究显示,2020年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审结的涉老民事案件42.10万件,涉老刑事案件3.06万件,涉老行政案件3.03万件,合计48.19万件。涉及老年人金融财产权益保护的民事案件10.57万件,刑事案件395件,合计10.61万件,占全部涉老案件的22.02%。其中,老年人金融财产权益受侵害的刑事案件中,排名前三的罪名、数量、占比分别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295件,74.68%)、集资诈骗罪(73件,18.48%)、合同诈骗罪(11件,2.78%)。在研究基础上,经相关专家学者评审推荐,评选出2020年全国老年人金融财产权益保护典型案例。
王绍忠说,随着人口老龄化快速发展和老年人金融消费升级,侵害老年人金融财产权益呈上升态势,需引起高度重视。本次发布的典型案例既包括涉老民间借贷纠纷、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案件数量较高的涉众案件,也包括了涉及养老地产、基金理财、以房养老、商业健康保险、金融服务适老化改造等新型案件,基本涵盖了老年人投资理财活动的方方面面。通过发布案例,以案释法,分析点评,引导广大老年人在投资理财活动中提升风险防范意识,强化风险管理能力,增强依法维权能力,对广大老年人如何管理好“钱袋子”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和指导作用,有助于推动全社会共同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不断营造良好法治环境。
王绍忠说,孝老爱亲是中华民族自古以来的传统美德。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让老年人老有所养、老有所依、老有所乐、老有所安,关系社会和谐稳定”。十九届五中全会将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上升为国家战略,“十四五”规划纲要明确提出,“要构建养老、孝老、敬老的社会环境,强化老年人权益保障”。我们将通过“以案释法”等多种形式,深入宣传普及老年人权益保护的法律法规,进一步加强老年法的普法宣传教育。也希望各位记者朋友继续关注和支持老年人权益保护工作,关注关心关爱老年人,传递和弘扬孝老爱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构建养老、孝老、敬老的良好社会氛围。
附:全国老年人金融财产权益保护典型案例
关键词:民间借贷、养老地产
1.基本案情
陈某昌曾购买某银行业务经理林某推荐的理财产品获得收益,因此对林某产生信任。2012年12月,林某声称有一个高档养老地产项目的投资机会,年收益10%且风险由自己负责,劝说陈某昌投资80万元。2014年12月投资期限届满后,陈某昌仅收取到了16万元利息,本金并未返还,现起诉到法院。经查明,2015年1月,林某曾出具还款承诺书,载明“林某欠陈某昌人民币80万,利息按年百分之十计算。承诺在风投贷款审批放款后,一并将其还款。”
2.处理结果
法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应受法律保护。林某出具的还款承诺书是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对林某和陈某昌具有约束力。现林某借款后未按期履行支付利息的义务,已构成违约,应承担偿还借款本金的义务,判决林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陈某昌借款本金80万元并支付相应利息。
3.案例分析
本案是借投资养老地产之名,行民间借贷之实,最终给老年人造成严重财产损失的典型案例。当前,打着“养老地产”旗号的不法活动日益增多,对老年人极具迷惑性。本案反映出老年人投资具有从众性且喜好高收益的特点。因此,建议:一是老年人对“高回报”养老项目时刻保持警惕,在子女的参与下做出理财投资决策;二是老年人要了解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上限等规定,把握借贷合同重点条款,注重收据等重要证据保存,规避潜在风险,提高维权意识和能力。
关键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养老床位预订金
1.基本案情
周某玲为某老年产业公司法定代表人兼总经理,雇佣谢某斌担任该公司营销团队主管并负责公司融资事宜。2014年7月至2016年10月,周某玲、谢某斌租用东湖风景区落雁岛荷香楼,用于建设养老院,通过散发传单、熟人介绍、参观考察、讲课动员等公开宣传方式,吸引老年投资人,以缴纳养老床位预订金可领取福利补贴作为返利为诱饵,共计吸收郑某、吴某等200余名投资者人民币1210万元,造成实际损失955万余元。
2.处理结果
周某玲伙同谢某斌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以投资“荷香生态养生园”老年产业项目的名义向社会公开宣传并承诺高息回报,向不特定社会公众变相非法吸收资金,数额巨大,扰乱金融秩序,该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周某玲、谢某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对象为老年人,且所吸收资金至今仍有大部分未退还,给投资人造成的经济损失数额巨大。据此,判处周某玲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8万元,谢某斌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对199名投资者的955万余元损失予以追缴,不足部分由周某玲退赔。
3.案例分析
据统计,假借以房养老、老年公寓、养老地产、候鸟养老等养老名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是犯罪分子的主要伎俩。其中以“养老产业”项目最为典型,近年来,老年人正成为非法集资犯罪主要受害者,其原因在于老年人防范意识欠缺、鉴别能力减弱、获取信息渠道单一,受利益诱惑,往往落入投资陷阱。本案就是典型的涉老非法集资案件,不仅严重侵害了老年人的财产安全,而且阻碍了养老服务业发展。对此,在家庭保护方面,子女要及时掌握老年人动态,对老年人投资理财给予建议,帮助老年人甄别虚假信息。对老年人自身而言,必须强化风险防范能力,提升法律意识,避免掉入非法集资陷阱。有关部门要把养老服务领域非法集资作为工作重点,加强源头治理,开展联合整治,加强非法集资监测预警体系建设,健全养老服务综合监管制度。监管部门落实资金账户监管,对非法经营的养老公司要纳入惩戒黑名单,开通举报与投诉平台,运用大数据等技术,实现监管部门间信息共享,提高监管的效率和力度,促进养老服务业健康发展。
关键词:高额回报、非法集资
1.基本案情
2015年8月至10月期间,邱某贤在自身负债累累且其经营的公司连续多年经营困难的情况下,伙同毕某某在本市某区成立某(养老)公司,以老年人为对象,通过口口相传、发放传单、组织参观等方式制造公司盈利状况好、经营规模大、还本付息能力强的假象,以年化收益率24%的高额回报为诱饵骗取老年投资者信任,并与他们签订《借款合同》《担保合同》,非法吸收资金人民币计250万余元,造成60余名投资人经济损失人民币计220万余元。
2.处理结果
法院认为,邱某贤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特别巨大,而且集资款项均未用于公司的生产经营,其行为已构成集资诈骗罪,且系共同犯罪,依法应予惩处。考虑到邱某贤在较短的时间内非法集资200余万元,涉案人数众多,且大多数为老年人,社会危害性较大,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并责令退赔被害人250万元损失。
3.案例分析
近年来,涉及老年人的集资诈骗犯罪频发,在涉老年人金融财产权益受侵害的刑事案件中排名第二位。究其原因不仅是老年人群体法律意识淡薄、风险防范能力较弱,也归因于不法分子的犯罪套路升级,涉案组织从小群体向公司化方向发展,通过制造假象,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使老年人防不胜防。国家应通过媒体加强普法宣传,以案释法,降低老年人陷入非法集资等犯罪的风险;加强对涉老非法集资风险排查工作力度,要打小打早,发现苗头要提前预防处置;同时,要推进《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贯彻落实,压实地方行政区域内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责任,落实属地监管职能,加强类似案例事中事后的监测督查方式,让各项政策措施能落地、可执行。切实保护老年人金融财产权益不受侵害。
关键词:养老机构预付费、会员卡
1.基本案情
2018年,罗某成与某老年人公寓服务公司签订《(预定)养老服务合同书》,约定罗某成缴纳3万元申请成为某老年人公寓服务公司银卡会员,某老年人公寓服务公司每年赠送罗某成2700元福利消费卡,可抵在该公司的消费。两年中,如果罗某成未到该老年人公寓服务公司居住,期满可全额退还预定金。现期限届满且罗某成未在该老年人公寓服务公司居住、消费,要求退还预定金未果诉至法院。
2.处理结果
法院认为,根据双方约定,罗某成两年内未到某老年人公寓服务公司居住,交付的预定金可全额退还,现期限已届满,故本院对罗某成要求某老年人公寓服务公司退还支付的3万元预定金的请求,符合双方的约定,因此判决某老年人公寓服务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返还罗某成预定金3万元。
3.案例分析
通过预付费形式销售会员卡是养老机构营销的普遍做法。一些养老机构收取会员费后降低服务标准、变更服务内容、甚至拒不退款等现象屡见不鲜。由于养老服务需求的增长以及投资回报返利的诱惑,老年人正成为养老服务领域预付消费的重要群体。本案旨在提醒广大老年消费者对会员制、预付款等养老模式要提高风险辨别能力,了解服务机构的经营状况和信用情况,要理性消费购买养老服务。同时,对于会员制养老模式,既要包容看待、更要强化监管,有关部门要加强养老领域预付消费治理,在门槛准入、收费标准、信用评级、资金第三方存管等方面要进一步细化管理,保障养老服务业健康发展。
关键词:股权投资、基金理财
1.基本案情
2015年11月,六旬老人赵某与基金管理人某投资管理公司、某证券公司签订基金合同,约定赵某以150万元人民币认购某股权投资基金份额。同月,某投资管理公司的分公司向赵某出具《联保书》,保证若因标的项目未上市造成收益率损失,则以年化收益率12%回购赵某所持有的某股权投资基金份额。该分公司于2018年11月注销,基金合同约定的三年投资期限过后,目标公司未能上市,赵某诉至法院,要求某投资管理公司履行《联保书》约定义务,回购其认购的基金份额并按约定利息支付基金转让收益款。
2.处理结果
法院认为,依法签订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案涉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某投资管理公司承担,故案涉分公司以12%年化收益率收购赵某所持基金份额的义务应由某投资管理公司承担。因此,判决某投资管理公司应向赵某支付回购款150万元及利息收益。
3.案例分析
近年来,股权投资正成为老年人的投资热点,但其高收益的背后通常伴随着高风险。就本案而言,老人赵某认购的基金就面临着收益率损失、《联保书》效力认定、回购条件成立与否等风险,这表明股权投资是一项专业性极强且高风险的投资活动。因此,本案旨在提醒老年人要树立正确的理财观,以保本为原则,合理配置资产,分散投资风险,切勿把大部分资金都投入到高风险型产品中。同时,在签订合同时要认真阅读核心条款,明确权利义务,充分进行风险评估。此外,围绕基金、信托、国债、保险、股权投资等加强金融理财产品的设计开发,支持开发适合老年人并具有长期性、稳定性、安全性的金融产品。
关键词:健康保险、理赔纠纷
1.基本案情
2018年,张某明之女王某平作为投保人,张某明作为被保险人在某保险公司中心支公司签订了一份名称为“养老无忧老年防癌疾病保险,附加住院每日补贴医疗保险、附加住院费用补偿医疗保险”的保险合同,保险人为某保险公司中心支公司。2020年,张某明骑电动车回家途中不慎摔倒,住院治疗28天,出院记录为“左腿闭合性胫骨平台骨折”,支付医疗费总额2万余元。出院后,张某明按合同约定向某保险公司中心支公司提出理赔申请,却被告知因在投保前患有疾病,以故意或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为由要求解除保险合同并拒不履行理赔义务。之后,张某明起诉至法院要求某保险公司中心支公司支付保险费用。
2.处理结果
法院认为,投保告知义务的范围应当以保险人询问的事项为限,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且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才有权解除合同。张某明未告知其有慢性支气管炎病史并非投保人、被保险人必须告知的事项。另外,某保险公司中心支公司未明确规定投保人、被保险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达到何种程度,保险人可以拒绝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本案中,张某明骑电动车时摔倒受伤导致保险责任,亦不足以影响某保险公司中心支公司同意承保或提高保险费率。据此,判决某保险公司中心支公司支付张某明保险金1.4万元。
3.案例分析
商业健康险因其具有经济补偿和社会救助功能,是老年人抵御疾病风险,防止因病返贫的重要手段。近年来,随着人口老龄化发展,老年人正成为商业健康保险的重要消费群体,在实践中类似的金融消费纠纷也日益增多。本案也提醒老年人购买商业保险要确认保险销售人员的资格,多征求家人意见,综合考虑自身经济承受能力,量力而行,遵守最大诚信原则,如实告知身体健康状况,审慎签订保险合同,提高维权意识。此外,国家应当适当放宽老年人购买商业保险年龄限制,保险机构应当丰富商业保险产品供给和提升服务质量。同时,有关部门要研究探索老年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特别立法,金融管理部门、金融机构要建立和完善金融消费投诉处理机制,形成包括和解、调解、仲裁和诉讼在内的金融消费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
关键词:金融机构告知义务、服务适老化
1.基本案情
2008年,宣某华与某证券公司营业部签订《证券交易委托代理协议》,就委托代理证券(包括证券衍生品)交易及其他相关事宜达成协议。2019年3月,某证券公司在网站、APP上发布通知,如客户个人身份信息不完整则中止金融服务。7月,某证券公司营业部以宣某华身份信息不完整为由对其股票交易账户进行冻结。宣某华认为其并未收到或者知晓相应公告,某证券公司的冻结行为构成违约,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其财产损失。
2.处理结果
法院认为,某证券公司有权依法开展客户身份信息核实工作,就需要核实的信息内容以及拒不配合的行为后果,负有向客户提前告知的义务,特别对老年投资者,应以合理方式履行相应通知义务。因无相关证据证明在官网以及APP上发布的公告送达至宣某华,应认定某证券公司违约,因此判决某证券公司赔偿宣某华经济损失1万元。
3.案例分析
随着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信息技术快速发展,老年人面临的“数字鸿沟”问题日益凸显。不仅出现在交通出行、就医、文娱、社会服务等场景,在金融消费领域也愈发突出。本案旨在提醒金融机构在数字化升级改造时,也要对服务进行适老化改造。一方面,要将数字赋能运用到为老服务中去,根据老年人的特点量体裁衣,设计适合老年人的金融产品和服务,推出亲老、适老的大字版、语音版、简洁版等智能金融APP;另一方面,要考虑老年人的交易习惯,保留一定比例的人工服务网点,更人性化地为老年人提供服务。此外,更不能因为老年人面临的“数字鸿沟”问题而给服务中的欺老行为理所当然地披上合法化的外衣。结合本案,就老年人自身而言,要跟上时代发展,加强自身学习,提高运用智能技术的能力和水平,积极融入智慧社会。
1.全国老龄办 公安部 民政部 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养老领域非法集资的风险提示
3.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37号)
(中国老龄.中国老龄协会发布2020年全国老年人 金融财产权益保护典型案例.2021-0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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