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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重成腐败重灾区:原董事长被双开,3名副厅两天前被公诉!
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
山西省国资委原副主任被双开
曾任太重集团董事长
8月13日,山西省纪委监委官网通报:山西省国资委原副主任王创民被“双开”。
王创民曾任太重集团董事长、太原重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通报称:经查,王创民理想信念丧失,政治意识淡漠,履行全面从严治党政治责任不力;违反议事规则,个人决定重大事项,在组织进行谈话函询时不如实说明问题;利用职权为特定关系人经营活动提供帮助;贯彻执行上级决策部署不力,不如实向上级报告工作,不正确履行工作职责。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干部人事调整、职务提拔及业务承揽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滥用职权、严重不负责任、为特定关系人非法牟利,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
王创民严重违反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和工作纪律,构成严重职务违法并涉嫌受贿、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国有公司人员失职、为亲友非法牟利犯罪,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仍不收敛、不收手,性质严重,影响恶劣,应予严肃处理。
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有关规定,经省纪委常委会、省委常委会讨论,并经中央纪委常委会审议报中共中央批准,决定给予王创民开除党籍处分;由省监委给予其开除处分;终止其山西省第十一次党代会代表资格;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中共山西省委十一届十二次全体会议审议并通过了省纪律检查委员会关于王创民严重违纪违法问题的审查报告,确认省委常委会之前作出的给予王创民开除党籍的处分。
据官方简历,王创民生于1962年10月,在太重集团工作了38年。王创民1982年进入太重集团,历任太重质检处技术科科技员、科长,质检处副处长,技术质量部副部长,太重(集团)有限公司起重煤气设备部副部长兼起重煤气设备厂厂长,太原重型机械(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起重机分公司经理等职。
2000年,王创民任太原重型机械(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后任副董事长、总经理。其间,于2002年至2009年同时担任太原重工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
2012年,王创民出任太原重型机械集团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任职8年。
据中国经济网报道,王创民2018年从太原重工获得的税前报酬总额为54.80万元。
去年2月,王创民调任山西省国资委党委委员、副主任(正厅长级),10月12日被查。
王创民简历
王创民,男,汉族,1962年10月生,山西临猗县人,在职研究生学历。1982年6月参加工作,1991年11月加入中国共产党。
1995年2月,任太原重型机械(集团)有限公司技术质量部副部长;1998年8月,任太原重型机械集团有限公司起重机分公司经理;2000年4月,任太原重型机械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2002年6月,任太原重工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副董事长;2009年3月,任太原重型机械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2012年2月,任太原重型机械集团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2012年4月,任太原重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2020年2月,任山西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党委委员、副主任(正厅长级)。2020年10月,被免职。
两天前,太重3名副厅同日被公诉
8月11日,太重集团3名副厅级干部被公诉,分别为:
太原重型机械集团有限公司原董事范卫民(副厅级)、原副总经理杜美林(副厅级)、原总经济师曹纪生(副厅级)。
值得注意的是,同日被公诉的还有太原钢铁(集团)有限公司原专职外部董事张克斌(副厅级),曾任太重副总经理12年。
1
太重集团原董事范卫民被公诉
涉嫌受贿、贪污、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国有公司人员失职罪
日前,太原重型机械集团有限公司原党委常委、董事,太原重工股份有限公司原总经理范卫民(副厅级)涉嫌受贿罪、贪污罪、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国有公司人员失职罪一案,经山西省人民检察院交办,由临汾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向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范卫民享有的诉讼权利,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临汾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被告人范卫民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套取公款,数额特别巨大;身为国有公司工作人员,滥用职权,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严重不负责任,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依法应当以受贿罪、贪污罪、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国有公司人员失职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据山西省纪委监委消息:范卫民于去年10月12日被查,今年4月19日被双开。
经查,范卫民丧失理想信念,背弃初心使命,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违规发放津补贴,虚报冒领奖金,公款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接受他人提供的房屋装修服务;
未经组织批准擅自改变出国考察路线,在干部职务提拔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收受财物,为亲属在职务提拔方面说情打招呼,为谋取人事利益给予他人财物;违规经商办企业;
落实国企改革决策部署不力,违规设立子公司,违规实施建设项目,违规招投标,造成国有资产损失风险;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
严重不负责任、滥用职权,造成国有公司严重损失,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
范卫民严重违反组织纪律、廉洁纪律、工作纪律和生活纪律,构成职务违法并涉嫌受贿、贪污、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国有公司人员失职犯罪,性质恶劣,情节严重,应予严肃处理。
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有关规定,经省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并报省委批准,决定给予范卫民开除党籍处分;由省监委给予其开除公职处分;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
范卫民简历
范卫民,男,汉族,1964年12月生,山西临猗人,大学学历,1992年11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85年8月参加工作。
1985年08月至2003年01月,历任太重质检处技术科科长,技术质量部技术科科长,太原重型机械(集团)有限公司技术质量部副部长、部长;2003年01月,任太原重工减速机分公司党总支书记、经理;2006年01月,任太原重工减速机分公司经理;2007年11月,任太原重工减速机分公司党委副书记、经理;2009年12月,任榆次液压集团有限公司党组成员、副董事长、总经理;2010年06月,任太原重型机械(集团)有限公司榆次液压工业有限公司总经理,榆次液压集团有限公司党组成员、副董事长、总经理;2012年04月,任太原重型机械集团有限公司董事,太原重工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2017年07月,任太原重型机械集团有限公司党委常委、董事,太原重工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2020年05月,免职。
2
太重集团原副总经理杜美林被公诉涉嫌受贿罪
日前,太原重型机械集团有限公司原副总经理杜美林(副厅级)涉嫌受贿罪一案,经山西省人民检察院交办,由临汾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向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杜美林享有的诉讼权利,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临汾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被告人杜美林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据山西省纪委监委消息:杜美林于去年11月21日被查,今年6月26日被双开。
经查,杜美林丧失理想信念,参与迷信活动;不按规定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安排下属伪造财务数据;违规套取单位资金;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
杜美林严重违反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工作纪律,构成职务违法并涉嫌受贿犯罪,性质恶劣,情节严重,应予严肃处理。
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有关规定,经省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并报省委批准,决定给予杜美林开除党籍处分;由省监委给予其开除公职处分;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所涉财物随案移送。
杜美林简历
杜美林,女,汉族,1964年9月生,山西朔州人,研究生学历,1987年7月参加工作,1998年5月加入中国共产党。
1998年4月,任太原重型机械集团有限公司财务部副部长;2002年5月,任太原重型机械集团有限公司财务资产部部长;2004年1月,任太原重型机械集团有限公司财务资产部部长,太原重工股份有限公司财务部部长;2004年6月,任太原重型机械集团有限公司财务资产部部长,太原重工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财务部部长;2005年1月,任太原重工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财务部部长;2012年1月,任太原重型机械集团有限公司财务资产部部长;2014年1月,任太原重型机械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财务资产部部长;2016年3月,任太原重型机械集团有限公司总会计师、财务资产部部长;2017年1月,任太原重型机械集团有限公司总会计师;2017年8月,任太原重型机械集团有限公司党委常委、总会计师;2020年5月,任太原重型机械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2020年12月,被免职。
3
太重集团原总经济师曹纪生被公诉涉嫌受贿罪、国有公司人员失职罪日前,太原重型机械集团有限公司原总经济师曹纪生(副厅级)涉嫌受贿罪、国有公司人员失职罪一案,经山西省人民检察院交办,由临汾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向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曹纪生享有的诉讼权利,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临汾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被告人曹纪生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或利用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身为国有公司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依法应当以受贿罪、国有公司人员失职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据山西省纪委监委消息:曹纪生于去年12月21日被查, 今年6月8日被双开。
经查,曹纪生丧失理想信念,漠视党纪国法,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收受礼金;不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为谋取人事利益,收受并给予他人财物;套取资金用于送礼;不认真履行职责,违规出具承诺函提供担保;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国有公司严重损失,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
曹纪生严重违反组织纪律、廉洁纪律、工作纪律和生活纪律,构成职务违法并涉嫌受贿、国有公司人员失职犯罪,性质恶劣,情节严重,应予严肃处理。
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有关规定,经省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并报省委批准,决定给予曹纪生开除党籍处分;由省监委给予其开除公职处分;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
曹纪生简历
曹纪生,男,汉族,1969年6月生,山西原平市人,在职研究生学历。
1991年7月参加工作,2002年6月加入中国共产党。2003年1月,任太原重工股份有限公司起重机分公司副经理;2009年4月,任太原重工股份有限公司起重机分公司党委书记、常务副经理;2011年1月,任太原重工股份有限公司起重机分公司经理、党委副书记;2015年1月,任太原重工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经销部长;2017年7月,任太原重型机械集团有限公司总经济师;2020年5月,被免职。
4
太钢原专职外部董事被公诉!
曾任太重副总经理12年8月11日,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官方网站消息:日前,太原钢铁(集团)有限公司原专职外部董事张克斌(副厅级)涉嫌受贿罪、挪用公款罪一案,经山西省人民检察院交办,由临汾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向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张克斌享有的诉讼权利,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临汾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被告人张克斌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依法应当以受贿罪、挪用公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据山西省纪委监委消息:张克斌于去年11月21日通报,今年6月26日通报被双开。
经查,张克斌丧失理想信念,背弃初心使命,无视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借公务之机公款绕道旅游,长期接受管理服务对象宴请;
不按规定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借用管理服务对象钱款;不认真履行监管职责,给国有资产造成重大损失风险;
在业务承揽、职务提拔等方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利并非法收受财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
张克斌严重违反党的组织纪律、廉洁纪律和工作纪律,构成职务违法并涉嫌受贿、挪用公款犯罪,情节严重,性质恶劣,应予严肃处理。
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有关规定,经山西省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并报山西省委批准,决定给予张克斌开除党籍处分;由省监委给予其开除公职处分;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所涉财物随案移送。
据公开简历显示,张克斌从2004年至2016年担任太重集团副总经理,共12年。
在太钢集团任职不到2年被查:2019年1月,任太原钢铁(集团)有限公司专职外部董事;2020年12月,被免职。
张克斌简历
张克斌,男,汉族,1963年5月生,山西太谷县人,研究生学历。1984年8月参加工作,1984年7月加入中国共产党。
2004年2月,任太原重型机械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榆次液压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
2006年1月,任太原重型机械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榆次液压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太原矿山机器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
2006年2月,任太原重型机械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榆次液压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太原重型机械集团有限公司煤机有限公司副董事长、总经理,太原矿山机器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
2007年6月,任太原重型机械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太原重型机械集团有限公司煤机公司副董事长、总经理,太原矿山机器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
2011年1月,任太原重型机械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太原重型机械集团有限公司煤机公司副董事长、总经理,太原矿山机器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太重煤机有限公司董事长;
2016年11月,任太原重型机械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2019年1月,任太原钢铁(集团)有限公司专职外部董事;
2020年12月,被免职。
“专职外部董事”是个什么职务?
查阅《中国经济周刊》报道发现,国资委在2009年10月印发的《董事会试点中央企业专职外部董事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指出,专职外部董事是指国资委任命、聘用的在董事会试点企业专门担任外部董事的人员。专职外部董事在任期内,不在任职企业担任其他职务,不在任职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任职。
山西省2016年4月25日发布的《山西省省属国有企业外部董事管理办法(试行)》提出,外部董事初次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57周岁,对特别优秀的省属企业主要领导人员可放宽至60周岁。
专职外部董事职务列入国资委党委管理的企业领导人员职务名称表,按照现职中央企业负责人进行管理;专职外部董事在阅读文件、参加相关会议和活动等方面享有与中央企业负责人相同的政治待遇;专职外部董事的选聘、评价、激励、培训等由国资委负责。
此外,《管理办法》列出的专职外部董事任职基本条件之一是“具有10年以上企业经营管理或相关工作经验,或具有战略管理、资本运营、法律等某一方面的专长,并取得良好工作业绩。”
|来源:微山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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