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建天府旅游名县|安岳县出台促进文旅产业高质量发展十条措施,最高可奖补500万!
为进一步落实省委省政府加快建设文化强省旅游强省决策部署,将我县打造成为成渝地区中部崛起示范先行区、资大文旅融合发展示范区核心区,激发文旅产业发展动力,促进安岳文旅产业繁荣,争创天府旅游名县,我县出台了促进文旅产业高质量发展十条措施。
以下为正文:安岳县促进文旅产业高质量发展十条措施
一、支持投资文旅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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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重大项目投资。对于世界500强、中国500强、中国民营企业500强或行业前10强及境内外上市企业投资项目、对安岳文化旅游有引爆性、带动性强项目,且实际投资额在1亿元以上,可实行“一事一议”“一企一策”。
支持乡村旅游项目建设。支持艺术家、创客、文创企业或者旅游专业合作社等利用乡村旅游资源打造县级以上文旅部门认定的特色文创、特色商品、特色餐饮等发展乡村旅游项目,项目建设竣工投产后取得营业证照并正式运营一年后,按实际投资额的20%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支持培育旅游新业态。对成功创建国家级、省级旅游新业态品牌(工业旅游、休闲农业、体育旅游、健康旅游、中医药健康旅游、研学旅游、森林康养、自然教育、文化和科技融合、文化产业等)的单位或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5万元。
二、支持文旅企业升规入统
02
支持在我县登记注册的文化、娱乐和旅游企业升规入统,对新入库企业给予5万元补助;对税收地方留存部分首次突破10万、20万、50万元的文旅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4万元、6万元、8万元;对个转企,并新纳入规模以上企业,在对应的新入统补助政策的基础上,县级再给予1万元一次性奖励。三、支持创建A级景区或度假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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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新创建为国家5A、4A、3A、2A级旅游景区的单位或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补助500万元、200万元、50万元、10万元。对新评定为国家级旅游度假区(国家级生态旅游示范区、国家级旅游标准化试点等)、省级旅游度假区(省级生态旅游示范区、省级旅游标准化试点)的单位或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补助500万元、300万元。
四、支持提升文旅公共服务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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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新建帐篷营地、房车营地、自驾车营地(10个房车位以上)的企业,并正式运营一年的,给予实际投资额30%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对新评定为五星级、四星级、三星级旅游饭店的企业,并正式运营一年的,分别给予一次性补助500万元、300万元、20万元。对新评定为金鼎级、银鼎级的文化主题旅游饭店的企业,并正式运营一年的,分别给予一次性补助500万元、300万元。对新评定为甲级、乙级、丙级旅游民宿的企业、合作社或个体经营户,并正式运营一年的,分别给予一次性补助50万元、30万元、5万元。
五、支持乡村旅游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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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新评定为省级乡村旅游示范乡(镇)等品牌的单位,给予一次性补助20万元。其中,入选天府旅游名镇的,另给予一次性补助50万元;对新评定为国家级、省级乡村旅游重点(示范)村等品牌的单位,分别给予一次性补助10万元、5万元。六、支持旅游产品开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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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在我县登记注册旅游商品的(纪念品、菜品等)生产研发企业,通过新工艺、新技术、新包装等方式增加旅游商品附加值的企事业单位进行奖励,对新获得国家级一、二、三等奖和优秀奖的分别奖励10万元、8万元、6万元、1万元,新获得省级一、二、三等奖和优秀奖的分别奖励5万元、3万元、2万元、0.5万元,新获得市级一、二、三等奖的分别奖励0.3万元、0.2万元、0.1万元。
对新评定为省级、市级、县级天府旅游名品的企业、合作社或个体经营户,分别给予一次性补助0.3万元/个、0.2万元/个、0.1万元/个;对新评定为国家级、省级特色文创的企业、合作社或个体经营户,分别给予一次性补助0.3万元/个、0.2万元/个、0.1万元/个。
七、支持旅行社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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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县内外旅行社宣传我县旅游景区、线路等,组织游客到我县游览。全年地接国内游客2—3万人次、3—5万人次、5万人次以上的旅行社,分别给予一次性补助2万元、3万元、5万元;全年地接入境游客1000-2000人次、2000人次以上的旅行社,分别给予一次性补助4万元、6万元。八、鼓励文化艺术创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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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戏曲、音乐、舞蹈类的原创艺术作品,对新获得国家级一、二、三等奖分别奖励5万元、3万元、2万元,新获得省级一、二、三等奖的分别奖励3万元、2万元、1万元,新获得市级一、二、三等奖的分别奖励0.3万元、0.2万元、0.1万元。
针对文学、书法、美术、摄影类原创作品,对新获得国家级一、二、三等奖分别奖励3万元、2万元、1万元,新获得省级一、二、三等奖的分别奖励2万元、1万元、0.5万元,新获得市级一、二、三等奖的分别奖励0.2万元、0.15万元、0.1万元(该项以宣传和文旅部门认定文件或证书为准,行业协会颁发的不予采纳)。
九、支持开展非物质文化传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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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新创建的省级、市级非遗保护传承基地,分别给予一次性补助3万元、1万元。对新评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的分别给予一次性补助2万元、1万元、0.5万元、0.3万元。对新创建的非遗工坊,经相关部门认定的,给予一次性补助1万元。十、支持开展文化旅游宣传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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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参加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举办的文旅产品展销活动的技艺展示人员,经县文广旅局核实后,分别给予相应补助。附 则 当年发生安全生产、食品安全、环境污染等重大责任事故或较大群体性事件,以及列入各级失信黑名单且未修复的企业(单位),不享受本政策。 国省市县有其他支持政策措施的,遵照执行。同类政策标准不一致的,除另有规定外,按“取高不重复”原则执行。
本政策措施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由县文化旅游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初审:张宇清 审核:孙正宏 终审:李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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