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购、贩卖野生动物,遂昌男子获刑5年!全县文化礼堂直播庭审过程!
为扩大法治宣传,用生动案例普法说法,6月4日,在第49个“世界环境日”到来之际,遂昌法院环境资源巡回审判庭在遂昌县石练镇对被告人黄某非法收购珍贵野生动物制品、非法经营案进行开庭审理,并通过“新时代文明实践平台”在全县文化礼堂进行视频直播。
案情回顾
2018年至2019年8月4日期间,被告人黄某从肖某忠、郑某富、黄某勋(均已判刑)等人处收购通过非法狩猎等途径获得的野生黄麂、野生野猪、野生果子狸、野生乌梢蛇、野生菜花蛇等野生动物或其制品,再以高于收购的价格出售给詹某爱、周某富、张某英、贾某孝、毛某华等人(均另案处理),共计非法出售野生动物价值50余万元,其非法获利5万余元。
2019年8月5日,公安机关在被告人家中查获并扣押了尖吻腹、舟山眼镜蛇、棘胸蛙、果子狸、王锦蛇、乌梢蛇等野生动物或制品400余只,价值共计人民币9万余元。
【被告人指认证据】
此外,2019年年初,被告人黄某从一遂昌籍陌生男子(身份不详)处购得已剥皮处理的猴子死体一只,欲自行食用。经鉴定,该猴子死体为猕猴死体,属国家二级重点保护动物。
经审理,法院依法判决黄某犯非法收购珍贵野生动物制品罪、非法经营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1万元。
以案释法
猕猴属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尖吻腹、舟山眼镜蛇、棘胸蛙、果子狸属浙江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王锦蛇、乌梢蛇、小麂、野猪、獾属浙江省一般保护野生动物。
野生动物为人类社会提供了丰富的物质、文化和科研资源,并在维护地球生态平衡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作用,是人类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基础。收购、贩卖野生动物的行为,会对本地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平衡产生不利影响;其次,在家中储存大量动物活体、死体,也会对公共卫生安全造成威胁。
该案的判决再此为我们敲响了保护野生动物的警钟。生态环境和野生动植物资源没有替代品,用之不觉,失之难存。在此,法官郑重提醒:切莫贪嘴!
相关法条
《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 【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非法经营罪】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文:季璞钰
编辑:杨淑瑶 审核:林 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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