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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路“囧遇”|国庆出行那些事儿

云法宣 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11-10

2020年 第 297期 ▼


好意搭个车,被撞了

楼下散个步,被砸了

 一路囧遇

快一起来瞅瞅都是些啥事儿吧 



“典”亮生活,以“剧”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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话题一:好意同乘



我们日常所称的“搭便车”“无偿搭车”,是指非营运性车辆的驾驶人,不以牟利为目的,邀请或者允许搭乘人搭乘车辆的行为。



“好意同乘”已成为一种社会普遍现象,它具有节约社会资源、缓解交通压力、弘扬互助风气等优势。但是在遇到交通事故时责任如何承担,车辆驾驶人能否因善意而免责呢?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就好意同乘责任承担作出了规定: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该条将好意同乘驾驶人的法律责任明确为“应当减轻”,但排除了故意和重大过失两种情形。


温馨提示

车漫漫,路漫漫,握好手中方向盘;情相伴,爱相伴,绷紧交通安全弦!路有千万条,行车安全第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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话题二:高空抛物



被称为“悬在城市上方的痛”,是一种不文明的行为,在各种陋习排行榜中占居榜首,带来的社会危害极大。那么,高空抛物要承担哪些法律责任呢?


 民事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  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发生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的,公安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


 刑事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关于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拋物、坠物案件的意见》的规定,故意从高空抛弃物品,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但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为伤害、杀害特定人员实施上述行为的,依照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过失导致物品从高空坠落,致人死亡、重伤,符合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二百三十五条规定的,依照过失致人死亡罪、过失致人重伤罪定罪处罚。


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从高空坠落物品,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定罪处罚。

温馨提示

营造安宁和谐生活环境是每个人的基本责任,珍爱生命,禁止高空抛物!同时,我们要以身作则、言传身教,用模范行为教育孩子从小做文明之人、行文明之举,养成文明的生活好习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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话题三:破坏生态环境



最好的时光在路上,出游、探险、猎奇成为很多人假期的选择,对于旅游者在户外旅游期间,因其个人行为给生态环境造成损害的,旅游者是否承担责任、如何承担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二条对此作出了明确回应,侵权人违反法律规定故意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严重后果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

    

温馨提示

环境保护无小事,希望每个人都能够参与其中,做到文明出行,爱护生态环境,呵护一草一木。

       中秋是家人的团圆,国庆是祖国的大团圆,中秋遇上国庆,便是家国共团圆。值此双节同庆之际,丽水法院的“戏精们”联合相关单位以情景剧的方式将纸上的法条演绎成生动有趣的故事,可谓是随剧潜入心、普法细无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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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祝愿大家拥有一个

愉快、轻松、美好的假期~


文:叶海云编辑:蓝松娟 审核:林 珊
丽水法院融媒体中心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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