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队伍教育整顿进行时丨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顽瘴痼疾专项整治内容的公示

2021年 第111期 ▼


根据党中央、省市委和上级法院关于开展政法队伍教育整顿工作部署和省高院《浙江法院顽瘴痼疾专项整治方案》要求,坚持开门搞整顿,结合《丽水中院顽瘴痼疾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现将顽瘴痼疾专项整治清单面向社会公开,接受人民群众监督。

 一、贯彻落实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中的突出问题

(1)对落实“三个规定”重视不够、组织不力,认识存在偏差,不了解、不熟悉、不掌握规定要求,不愿、不会、不敢如实记录报告;宣传教育不到位,社会认知度不高,没有营造出良好的舆论氛围。


(2)为案件当事人说情打招呼、转递材料、打探案情,对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等情况,不按照规定如实记录。


(3)以本人或特定关系人名义向律师或律师事务所筹资、借款借物,接受案件当事人及其请托人、律师吃请、送礼或其他利益,为案件当事人在案件诉讼、执行、司法鉴定等方面提供帮助,为律师介绍案源,分成案件代理费用,以及其他违规交往,谋取非法利益的行为。


(4)对法院工作人员亲属从事律师职业情况底数不清,监管不到位,对存在任职回避情形的人员未按规定要求及时调整工作岗位。法院工作人员不主动报告亲属从事律师职业情况,或者不按规定提出任职回避申请。法院领导干部和审判执行人员的亲属以律师身份代理其任职法院和辖区法院诉讼执行案件。


(5)落实“三个规定”的体制机制不健全,责任落实不到位,对违反“三个规定”问题查处追责不力。

二、审判执行工作存在的突出问题

(1)司法理念不端正,就案办案、机械司法,没有做到办案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相统一。


(2)违反立案登记制规定,采取有案不立、拖延立案等方式,阻碍或限制当事人依法行使诉权。


(3)违反审判、执行期限管理规定,严重超审限,案件久拖不决,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


(4)严重违反诉讼程序,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滥用自由裁量权,利用审判执行权徇私或谋取私利,个别案件裁判尺度不统一,违反规定泄露审判秘密或者依法依规不得泄露的案件信息。档案管理制度不落实,丢失卷宗、诉讼材料。


(5)违反规定采取执行措施,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违规采取财产保全,违规查控、评估、处置财产,违规发放案款,违规以终止本次执行程序方式结案。


(6)在“套路贷”等虚假诉讼案件中涉嫌违纪违法。


(7)院庭长挂名办案、“四类案件”监督不到位,不敢监督、不愿监督、不善监督等落实改革政策不到位问题。


(8)对依法应当判决有罪的案件,违法宣告无罪;对于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判处免于刑事处罚;对于没有从轻或减轻情节,降格量刑等问题。

 三、办理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案件中的突出问题

(1)对罪犯考核材料、立功或重大立功证据材料、病情鉴定等材料审核不严。


(2)在办理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案件过程中,接受罪犯、罪犯家属及其请托人请客送礼。


(3)与刑罚执行机关干警、罪犯家属及其请托人私下串通,为罪犯违规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创造条件、出谋划策。


(4)与监狱、检察院配合制约上有漏洞、不到位,没有形成相互监督到位,协调配合顺畅的工作机制。


(5)在罪犯交付执行过程中、暂予监外执行到期后不依法履行职责,导致罪犯脱管、漏管。

四、违规经商办企业和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违规从事经营活动,违规参股借贷问题

(1)独资经商办企业,与他人合资、合股、合作、合伙经商办企业,私自以承包、租赁、受聘等方式经商办企业。


(2)违规参与民间借贷、非法融资、有偿担保,违规拥有非上市公司股份或者证券,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


(3)违反相关规定在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等单位中兼职,或者经批准兼职但获取薪酬、奖金、津贴等额外利益。


(4)利用职权或职务上的影响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或其他特定关系人从事经营活动提供帮助。


(5)领导班子成员和审判、执行人员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管辖范围内担任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或者设立人,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或者为诉讼案件当事人提供其他有偿法律服务的。


(6)干警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管辖范围内从事与法院业务相关的评估、鉴定、拍卖等有偿中介活动的,或在管辖范围内经营借贷公司、金融担保公司或者从事资产融资、企业重组等营利性活动,可能影响审判、执行活动的。

 五、原法院人员违规到律师事务所当律师或在幕后当“法律顾问”,充当司法掮客问题

(1)违反回避制度。对退休、调离、解聘、辞职、辞退、开除等离开法院工作岗位的人员从业情况监管不到位,审判人员及法院其他工作人员从法院离任后二年内,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辩护)人。


(2)违反离职从业限制性规定。法院原领导干部离任三年内、其他工作人员离任二年内,接受原任职法院辖区内律师事务所的聘任或担任合伙人、设立人;以其他律师名义接受委托,隐名代理,在幕后充当“法律顾问”。


(3)充当司法掮客。原法院工作人员利用离任前职务身份及影响,或利用上下级法院间的工作关系、原任职法院的同事关系等,为案件承办法官与当事人、受托人、律师之间的违规接触交往牵线搭桥,或接受案件当事人、律师等的请托,违规干预过问案件,从中牟利。

 六、纪律作风建设中的突出问题

(1)为民意识、服务意识不强,不能真正做到把方便留给群众,把麻烦留给自己。


(2)党性观念、法纪观念不强,违反工作纪律、廉洁纪律、生活纪律、会议纪律,跑风漏气、泄露工作秘密、不实举报、不按规定申报个人事项等。


(3)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纠治不彻底,如,调门高、行动少、落实差,甚至上有政策、下有对策,合意的执行、不合意的不执行;以会议落实会议,以文件落实文件等。


(4)财务制度执行不严格、案款管理不规范,诉讼费执行款应收未收、应发未发、应退未退等。


欢迎广大群众监督,感谢社会各界的关心支持!相关意见建议可通过以下渠道反映:

举报电话:0578-2531107、2531359

电子邮箱:lszyjjjc@126.com

来信地址:丽水市莲都区人民路501号

受理举报时间:工作日08:30-12:00,14:00-1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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