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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新加坡,中国公民夫妇想要离婚,该怎么办理呢?
2、男女双方的新加坡居留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3、我馆签发的男女双方的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加注后将退本人) 。
4、男女双方各3张二寸单人近期半身免冠彩色照片。
5、男女双方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达成一致意见的《离婚协议书》(由双方自行商定提前准备<参考格式>,须带来使馆并在领事官员面前签署)。
6、男女双方在领事官员面前填写并签署《离婚登记申请书》。
7、领事官员初审上述材料后,对符合离婚登记申请条件的,将发给男女双方《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对不符合离婚登记申请条件的,将不予受理,可应当事人要求提供《不予受理离婚登记申请告知书》。
8、男女双方在向使馆递交符合要求的离婚登记材料,并收到《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后,自当日起的三十日(自然日,下同)为离婚冷静期(如最后一日为节假日,以节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为冷静期期限届满的日期)。
9、离婚冷静期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向使馆撤回离婚登记申请,须本人填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
10、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男女双方未共同到使馆申请发给离婚证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如双方再次提出办理离婚登记,须重新申请。
11、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男女双方仍坚持离婚的,须持本人护照、新加坡居留证件、结婚证(均为原件)共同到使馆申请发给离婚证。在领事官员面前,男女双方在《离婚登记审查处理表》上签名、捺指印并领取离婚证。
编辑:L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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