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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些“龟”不能随便“宠”,三小伙养“龟”被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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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

你们是否知道自己买卖、饲养的四只龟是珍贵、濒危野生动物,行为触犯了刑法?

我们知道它们是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但只是以为不能够杀害,没想到买来当宠物养也不行!

三被告人

10月29日,南太湖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三小伙因在淘宝、微信等互联网平台买卖“奇珍异龟”,犯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被判刑。

01

基本案情

被告人张某是一个爱好养龟的90后,加了不少微信“龟友群”,通过微信“龟友群”,结识了同样对养龟有兴趣的“龟友”被告人王某与邹某。

2020年1月至3月,张某“喜新厌旧”,将自己的“宠物”印度星龟(俗称星龟)、豹纹陆龟(俗称豹龟)各一只出售给长兴“龟友”王某。王某又想“以旧换新”便将豹纹陆龟(从张某处购得)、四爪陆龟(俗称草原龟)各一只出售给泰州“龟友”邹某,后另向另一上家购买苏卡达陆龟(俗称盾臂龟)一只。

2020年4月,三人被警方抓获,后由长兴检察院提起公诉,南太湖法院根据环资案件集中管辖的有关规定对该案进行审理。

侦查审理期间,4只案涉乌龟已交由野生动物救助中心饲养。


四只“龟”究竟为何方“神兽”

竟让三人触犯刑法?

四爪陆龟(草原龟) 、苏卡达陆龟(盾臂龟)

印度星龟(星龟)豹纹陆龟(豹龟)

四爪陆龟被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一级;苏卡达陆龟、印度星龟、豹纹陆龟均被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二,参照国家二级保护动物标准管理。上述龟种均系珍贵、濒危野生动物。

02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王某、张某、邹某三被告人在明知案涉乌龟是国家保护动物,依然进行收购、出售,其行为已触犯刑法,考虑三人认罪态度较好,并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故依法判决王某犯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判决张某犯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判决邹某犯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

03

法官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规定: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王某、张某、邹某三被告人收购、出售的前述四只乌龟属于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故依法进行了判决。

小编提醒


爱好宠物无可厚非,但并非所有的动物都允许被当成宠物饲养。在这里,也要提醒广大宠物爱好者在选择宠物时务必辨清所选动物是否属于“珍贵、濒危野生动物”。


end

来源 | 南太湖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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