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 | 多次盗窃电缆线 难逃法网终获刑
“咔咔”两剪刀,掐头去尾,每段二三十米,一条路上剪上几段,转手一卖就能净赚数千元。
如此暴利的“产品”,其实是路边的电缆线。由于电缆线内有铜线,价格昂贵,成了一些伸手党的“致富神器”。
那么
偷盗电缆 是盗窃罪吗?
法官表示 没那么简单!
2019年10月的一个晚上,长兴一男子钱某驾车开在公路上时,发现两边的路灯并没有跟往常一样亮起来。曾做过城市亮化工程的他,心里就突然冒出一个想法。
随即,他便下车打开了路灯井盖,用工具从中剪走了一段20多米的电缆。他连续剪了附近几个路灯的电缆,并偷偷将电缆放在后备箱,几天后转手卖给了废品收购人员,“分分钟”获利数千元。
尝到了第一次的甜头以后,钱某开车在路上看到路灯总是“两眼放光”。一开始为了掩人耳目,他只对出现故障的路灯下手,这样短时间内很难被管理人员发现。后来胆子越来越大,看到即使正常照明的路灯也下车“咔咔”两剪。
“这条路是镇工业园区企业员工上下班的必经之路,有工人反应上完夜班回家时路灯全部黑的,很危险。我去查看后发现两排路灯的电缆全部被偷了,电缆设备比较昂贵,我赶紧报了警。”某路灯管理站的工作人员表示。
从2019年10月到2020年1月期间,短短3个月时间内,钱某连续作案6次,作案地段分布长兴多个乡镇,涉案金额3万余元。
但是,有句话叫“钱来得太快不是件好事”,钱某轻轻松松就把钱赚了,但换来的却是……
这样的
⬇
这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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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是这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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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长兴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被告人钱某犯破坏电力设备罪一案,以破坏电力设备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并责令其对路灯电缆线权属单位作出相应赔偿。
更令人意想不到的是,法庭上,钱某道出了偷盗路灯电缆线的原因,竟然正是因为自己要“装路灯”!
原来,钱某想要承包某路段路灯安装工程,但苦于没有资金,为筹措资金,他便利用起自己曾做过城市亮化工程的“专业技能”,熟门熟路干起了偷盗电缆线的勾当。
前面我们说了
偷电缆不只是偷那么简单
不是盗窃罪,又是什么呢?
长兴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钱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截段窃取的方式盗窃正在使用中的道路边的地下电缆,破坏电力设备,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破坏电力设备罪。鉴于被告人钱某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盗窃涉案金额3万多
被判三年十个月
这样的代价是真.惨痛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破坏电力、燃气或者其他易燃易爆炸设备,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电力设备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盗窃电力设备,危害公共安全的,但不构成盗窃罪的,以破坏电力设备罪定罪处罚;同时构成盗窃罪和破坏电力设备罪的,依照刑法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而盗窃电力设备,危害公共安全,则可能同时构成盗窃罪和破坏电力设备罪。两个罪名的区别不仅在于犯罪数额,还在于作案手段、危害后果,社会影响等方面。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案中,被告人钱某为盗窃正在使用中的道路边的地下电缆,涉案3万余元,如果按照盗窃罪,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浙高法【2013】105号文件规定,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三千元以上、八万元以上、四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而按照破坏电力设备罪,应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案中,被告人钱某为谋取非法利益,盗窃正在使用中的道路边的地下电缆,同时构成盗窃罪和破坏电力设备罪,依法应当以破坏电力设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来源 | 长兴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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