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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去世,生意伙伴上门要债 法院:遗产继承后,该还的钱还得还

丈夫生病去世两年后,

昔日的生意伙伴上门要债,

妻女是否仍需归还欠款?


近日,南浔法院就审理了一起债权人起诉已故债务人的妻女、母亲,要求对方归还货款的买卖合同纠纷案件……


那么,是人死债消还是仍需归还?

让我们一起来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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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发

丈夫去世却留下意外之债?

徐某和张某原为一对夫妻,徐某从事木料生意。两年前,徐某突患疾病,不久便不治去世,除了给张某和两个女儿留下了一些房产和积蓄,还留下了一桩公案,这是怎么一回事呢?


原来,家住山东的王某一直在当地从事着木料生意,不仅和徐某保持着十来年的合作关系,生意之外,二人也成为了好友,逢年过节,王某还经常到徐某家中作客。

在徐某患病住院期间,王某也曾多次探望,谁知徐某突然去世,双方间的货款还没结清,徐某还欠着王某25.8万元货款没付。

在刚听到消息时,王某没好意思上门催讨,想着徐某虽然去世了,但还是留下了一套房产和不少存款给张某母女,要回这笔钱应该不是一件很难的事情。

没想到这一拖就拖了两年多……


诉讼

妻女、母亲继承遗产后却拒还债务

2020年初,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王某资金周转突然吃紧,猛然间想到,在南浔还有一笔应收货款没收回来。

于是,他满怀期待的给徐某的妻子张某打电话,说明当时徐某所欠货款的情况,要求张某替徐某还钱。

出乎意料的是,张某却表示自己没有生活来源和存款,无力替夫还债。

无奈之下,2020年上半年,王某把张某及两个女儿都告上了法庭,要求三人偿还债务。此后,因徐某的母亲也是法定继承人,王某又追加了徐某母亲为第四被告。


撤诉

法官携手老娘舅巧解纷

庭审过程中,双方各不相让

原告王某认为,徐某因病去世,四被告继承了他的遗产,包括老房子拆迁、厂房设备变卖等款项,还有一套徐某妻女现居住的房子,按照法律规定,四人理应在继承遗产范围内偿还债务。

被告张某等人认为,房子拆迁、厂房变卖的钱已经归还了徐某的其他债务,而且欠王某的这笔货款是徐某个人所欠,与其本人及婆婆女儿无关。其大女儿刚刚怀孕没有工作,小女儿还在读书,而自己和婆婆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请求法院判决四人不应承担还款责任。

承办法官考虑到张某之所以认为不用还款,主要还是源于不懂法律,产生人死债消的误解。加之,双方本就熟悉,如果能够向张某讲清楚法律规定,双方还是存在调解可能的。

找到症结所在后,承办法官找来南浔知名老娘舅陆伟东参与调解,耐心和被告释法析理,指明原告的诉求其实有法可依。

同时,承办法官还多次打电话给王某,告知他依据法律规定,徐某生前的债务,确实是要从张某等人继承的遗产中偿还,但直接将他们现在居住的房子卖掉偿还债务,他们的未来生活就会很难保障,希望他可以考虑四被告的实际困难,给予适当的让步。

经过承办法官和老娘舅的多次释法沟通,原被告达成庭外和解,在张某等人筹集到17.5万元还给王某后,王某主动申请撤回起诉,纠纷得以圆满化解。


法官说法

生前债务 以遗产继承为限

债务人因病因故死亡后,其留下的债务如何处理,是按俗话讲的“冤有头债有主”“人死债清”“一笔勾销”?还是“父债子偿,天经地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规定:“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故此,除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表示的,继承人应当在继承的遗产范围内对被继承人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简而言之一句话,遗产继承后,该还的钱还是要还的。当然,继承人中有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即使遗产不足以清偿债务,也应为其保留适当遗产用于生活所需。

来源 | 南浔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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