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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作聪明、擅改证据,罚!



俗话说:“打官司就是打证据。”近日,南浔镇的张某就自作聪明、掩耳盗铃,在向法庭提交的合同上做手脚,试图逃避违约责任,而被南浔法院处以1500元的罚款


图片来源网络

案情回顾







01两份合同 真假难辨


2018年11月,张某租赁了陈某位于湖州市南浔区某商贸区的4间商铺,双方签订了一份《商铺转租合同》,合同约定了租期、租金以及违约责任。合同签订后,双方各执一份,张某也按约支付了第一年的租金。


自2019年11月开始,因经营状况一般,张某就未再支付过租金。此后,经陈某多次催讨,张某虽支付了租金,但陈某认为张某逾期支付,遂将其起诉至南浔法院,要求对方支付因逾期造成的违约金。


陈某要求



按照合同约定“逾期不支付租金累计超过十日的,一方可书面通知另一方解除合同,违反合同的一方,应向另一方按月租金2倍支付违约金”的条款,张某需支付逾期产生的违约金共3.2万元。


法庭上,张某却不以为然,当场拿出了一份《商铺转租合同》,提出了新的说法。

张某辩称



“我是违约了,但合同中违约责任不是这样约定的。合同约定,违反合同的一方,只需向另一方支付正常经营造成的损失违约金即可。”


张某表示,自己在合同解除腾退房屋时,已经支付了相应的费用,且张某认为陈某提供的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计算标准过高。


承办法官在比对证据时,发现原被告提交的两份合同中,其它条款都是一样的,唯独违约责任一处所载的内容不一样,而违约责任所在这一页,是合同的第三页,并未有任何手签的痕迹,而且双方都坚称,自己的合同是真实的!



02头脑一热 后果严重


对于两份合同的真实性,承办法官一时也是真假难辨,庭审结束后,便立即展开调查,并在和张某的谈话中,发现其言语前后矛盾。


张某一直声称合同在签订后直接交给了自己加盟品牌的总公司,并不清楚合同为什么会出现差异,但被问及公司保管合同的人员和联系方式时,他又说不出一二。同时还强调,公司对租赁合同有严格要求,但说到租金的支付时,又明确表明是自己支付的,公司未参与。


针对张某前后矛盾的说辞,承办法官明确告知张某,作为证据提交的合同如果真实性不符,依法将进行司法惩处。


我也是头脑一热,想少出一点违约金。”听到这话,张某终于承认了自己的“小动作”。张某说,以为合同中这一页没有签名,偷偷替换不会被人发现。经过承办法官教育,张某也认识到自己的错误,诚心悔过,表示将马上把3.2万元违约金支付给原告,恳请法院可以减轻处罚。







法院审理认为

被告张某在庭审中虚构事实、提供伪造的合同,其行为扰乱了司法秩序,有违诉讼诚信的义务,即便其后张某主动履行了全部义务,争取了对方谅解,对其扰乱诉讼的行为仍应进行处罚,综合以上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百一十六条之规定,对其作出罚款1500元的处罚决定。


READING法官说法

人之立身,唯有诚信。伪造证据既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又妨碍法院审理秩序,严重侵蚀社会诚信。当事人在诉讼中应该依法举证、如实陈述。对于心存侥幸、试图以伪造证据等不法手段掩盖事实真相、妨碍法院审理案件的当事人,法院必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此外,实践中,合同一般为双方持有,并无第三方保管,一旦发生本案中的情形就很难辨别真假,会给之后的维权增加困难。因此,为防止出现本案中偷换合同内页的情况,建议大家签约时在合同的每一页上均签字确认,或者在合同上加盖骑缝章,而不是仅仅在最后一页签字确认。

来源 | 南浔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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