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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省首例 | 太湖禁捕后,他因非法捕捞被判刑8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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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很后悔,起早贪黑偷捕太湖虾,结果相当于9块钱换1天牢坐坐。”被告人吴某悔不当初。
近日,南太湖法院开庭审理了太湖禁捕以来全省首例非法捕捞太湖水产品案件,被告人吴某最终以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没收违法所得2160元。
案发前,吴某在太湖边开了一家螃蟹店,其朋友钮某、金某等5人(均另案处理)经常光顾。自2020年10月1日起,太湖实行10年禁捕退捕。可吴某和钮某、金某等人却仍然“惦记”着太湖里的虾,心想着“晚上偷偷撒几网搞点钱,反正没人看见”,于是6人一拍即合。由于钮某、金某等5人曾是渔民,很快备齐了快艇、地笼等作案工具。
从10月10日开始,吴某等6人先后多次趁夜色开快艇到太湖岸边芦苇荡,通过晚上撒网、早上收网的形式,共捕获太湖虾341斤,非法获利人民币16000元,其中吴某分得2160元。经鉴定,上述非法捕捞的太湖虾价值人民币18755元。案发后,吴某被提起公诉。
吴某非法捕捞地点
卖虾地点
南太湖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吴某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非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综合考量被告人存在前科劣迹等情况,作出以上判决。
法官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为保护太湖生态,中共中央、国务院和省政府制订了加强长江流域、太湖流域生态保护的决定,明确规定了长江、太湖流域水体至少十年之内禁止一切捕鱼活动,非法捕捞一经发现,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来源 | 南太湖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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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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