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市首例 | 消费者权益保护民事公益诉讼案当庭宣判!
3月15日,第39个消费者权益保护日当天,湖州中院组成七人合议庭,审理了全市首例消费者权益保护民事公益诉讼案并当庭作出宣判。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消协等代表旁听庭审。
案情回顾
2019年10月28日,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对长兴某饮料厂生产的两款饮用水进行了国家食品安全抽样,经过初检和复检,两种饮用水所含的溴酸盐均超过GB19298-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包装饮用水》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溴酸盐系国际癌症研究中心(IARC)认定的2B级潜在致癌物, 2020年1月23日,长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没收饮料厂违法所得并处罚款50000元。
截止案发,该批次不合格饮用水均已售出无法召回,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5609.8元。
提起公益诉讼
湖州市人民检察院在发现该饮料厂的违法行为后依法进行了公告,公告期内没有法律规定的机关和社会组织提起诉讼,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第二款,依法向湖州中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庭审现场
法院经审理认为,该饮料厂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有关规定,其生产的两千余桶饮用水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销售后供不特定的消费者饮用且已无法召回,威胁到不特定消费者的饮水安全和身体健康,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湖州市人民检察院以饮料厂销售价款的十倍主张赔偿款,于法有据。同时,该饮料厂对众多消费者的健康及精神造成损害,应当公开进行赔礼道歉。
最终,法院判决该饮料厂承担向社会公众公开赔礼道歉并支付56098元赔偿金。
饮用水安全与人民群众的健康生活息息相关,但因消费者信息不对称、民事诉讼“不告不理”等情况,过去对侵害不特定消费者权益的生产、销售行为往往难以追究民事责任。通过本案,法院对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依法作出当庭判决,进一步规范了生产、销售者的经营行为,有力维护了公平公正的消费环境。
End
来源 | 民一庭
文字编辑 | 董佳璐
排版编辑 | 沈露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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