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为买房假离婚,不料丈夫意外去世,妻子得知一件事后泣不成声
生活中,不少人为了买房、择校以及政策外生育等原因“假离婚”,抱着侥幸心理以为钻了空子,到头来经济损失巨大甚至人财两空的不在少数。
1
“假离婚”买房
丈夫意外去世妻子无继承权
李先生与王女士两人在宁波经商多年。
眼看身边的朋友依靠投资房市赚了不少,夫妻俩也决定加入投资房市的队伍。很快,他们看中了一套二手房,并交了定金。
没想到,今年4月份,宁波市正式施行住房限购、限贷政策,并同步出台调整公积金贷款的政策。李先生和王女士成为了限购对象,无法购买上述房屋。
为了规避限购政策,夫妻二人决定策划一场假离婚。
两人约定,原有的住房归妻子王女士所有,这样,李先生名下就没了限购区划内的房产,从而获得了购房资格。等买了房,两人再复婚。
因为夫妻感情向来和睦,双方为规避政策都没有考虑财产分割的公平性,就匆匆签了《离婚协议书》。
领了离婚证后,两人很快就用共同的积蓄买下之前看中的房产,并登记在李先生名下。按计划,房子既已如愿到手,接下来就是复婚了。
没想到的是,李先生突然遭遇交通事故,不幸去世。
之后,王女士来到宁波市天一公证处,称自己的丈夫过世了,名下有一套房产,她要和儿子共同继承丈夫的该套房产,所以前来申请办理房产继承公证。
原以为只是简单走个程序,可公证处经过调查后,却告知王女士,她已经丧失了对李先生遗产的继承权。
王女士当场泣不成声,对当初的“假离婚”更是后悔不已。在这场“假离婚”中,王女士人财两空……
只要办理了离婚手续,在法律上即视为离婚,夫妻关系不复存在。因此,不存在是真离婚还是假离婚之说。
李先生离婚后所取得的房产,属于李先生的个人财产,应由李先生的父母、子女继承。王女士作为前妻,没有继承权。
2
为买学区房假离婚
男方损失近100万元
宁波的陈先生与郝女士假离婚,是为了让孩子“读名校”。
因为他们名下的这套房子不属于学区房,周边对口的小学口碑一般。
根据相关政策规定:“父母双方离婚的适龄儿童,应根据离婚判决书(或离婚协议书)中关于小孩及房产的判决来确定就读学校。若房产判给一方,小孩判给另一方而寄居在爷爷、奶奶(或外公、外婆)处的,经学校调查确认后,可给予照顾进入相应的小学。”
听说了这个政策后,陈先生夫妇考虑到陈先生父亲家地处“名校”学区。
于是,夫妻俩决定离婚,约定孩子的抚养权归陈先生,房子归郝女士,迎合了政策。孩子就读名校后,陈先生和郝女士顺利复了婚。
多年后,郝女士病故。当陈先生处理妻子的身后事时,才明白自己当初的假离婚竟然给自己造成了近100万元的损失。
原来,为继承妻子的遗产,陈先生来到宁波市天一公证处申请办理遗产继承公证。
公证处根据《民法通则》与《继承法》的规定,告知陈先生,他对这套当时离婚时划分给郝女士的房屋只有四分之一的继承权,份额等同于郝女士的父母与孩子。
这让陈先生非常不解,“这套房子是我们第一次结婚后一起出钱买的,中途只是假离婚,而且我们又复婚了,这套房子有我的一半!”
可是,公证处却告知陈先生,离婚后又复婚的,财产归属并不能自动恢复成离婚前的状态。
陈先生与郝女士在离婚协议中明确将该套房屋给予郝女士,即使复婚,该套房屋仍属于郝女士的婚前个人财产。
因此陈先生的份额从八分之五变为四分之一。“这房子现在起码250万,我这一下就损失近100万啊!”听到公证处的答复,陈先生悔不当初。
类似情况应在复婚后到公证处办理夫妻财产约定公证,约定房屋为夫妻共同共有,或到不动产登记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其实,在众多的“假离婚”案例中,陈先生与郝女士已属不幸中的万幸,还有更多最终落得人财两空的当事人。
法律上没有“假离婚”,在这件事情上需要尊重婚姻的神圣、法律的规定。
来源丨浙江法制报
值班总编丨陆冰梅
值班主任丨陈韶烽
值班编辑丨黄秀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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