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上投资”亏了几万元,广西5男子围殴一女子,抢走14万元
柳州的唐某等三人经人介绍知道了一个高息“网上投资”平台。他们投入数万元后这个“网上投资”平台突然关闭,三人投进去的钱都打了水漂。于是,他们喊人抢劫“负责人”14万元,并对她拳打脚踢……
唐某参与“网上投资”的介绍人是杨某,杨某与唐某同为这起抢劫案的犯罪嫌疑人。今年4月,杨某经人介绍认识了女子张某。
张某称,她发现了一个很好的“网上投资”平台,投入5000元,15天后连本带利就能得6800元。杨某听了心动,于是跟张某一起到广州、石家庄等地进行了项目考察。
▲网络配图。
考察回来了,杨某和张某分别投资数万元参与了这个“网上投资”项目。两人还在柳州市公园路中环大厦租用了办公室,各自发展“网上投资”的下线。随着资金投入越来越大,杨、张二人都发觉,这个项目并不像预想的那样容易赚钱。
6月30日,这个一直在互联网上运作的“网上投资”平台突然关闭,杨某和张某投进去的钱都打了水漂。
▲网络配图。
6月30日晚上,杨某约张某在柳州市中环大厦的办公室见面,商讨如果挽回投资损失。两人见面后,杨某打电话叫来了唐某、戴某等4名男子,一起向张某追讨“网上投资”的损失。唐某投入“网上投资”平台的数万元血本无归,戴某虽没有投钱,但作为杨某的朋友,听说杨某遭受了不小的损失,于是来帮忙追讨。
唐、戴等4人进入办公室后,杨某立即关门上锁。5名男子围着女子张某一人,追讨“网上投资”的损失。
杨某等人不听张某的辩解,而是对张某拳打脚踢,还持刀威胁。张某被逼得说出了自己的银行、支付宝等账户密码。杨某转走了14万元,为逃避法律责任,杨某还逼迫张某写下了退款字据。
▲网络配图。
张某被打得全身多处淤伤,在家休息一天后,7月2日向公安机关报了案,柳州市公安局五星刑侦大队接报展开侦查。
7月20日,杨某被抓获,因涉嫌抢劫被警方刑事拘留。7月21日,另外两名嫌疑人戴某和许某投案自首。
唐某向民警坦承:
仅剩下覃某一名嫌疑人在逃,五星刑警还将继续追查他的下落。
五个案例,告诉大家,被骗后应该如何有效应对
案例一
提示:
发觉被骗后,要尽可能细致地回忆被骗的过程,尤其是在与骗子接触过程中的各种语言和行为细节。
记不清公司、项目名称的,可以通过投资合同,投资平台网站查询;不能准确说清介绍人姓名的,可以提供对方涉案期间使用的手机号码、微信号码等联系方式,并详细说明其外貌特征、形象、口音等。
案例二
提示:
陷入“投资骗局”后,要及时借助银行流水记录梳理投资、返利和损失的具体数额。可以持有效身份证件,请银行提供包含交易对手信息的流水记录。使用多张银行卡的,要注意完整性。
不要遗漏用支付宝、微信、现金、无卡存款等方式交易的情况。最后按时间顺序梳理出与投资相关的所有交易记录,标明每笔记录对应的性质,送交司法机关。对于不明确某笔记录是否与案件有关的,可以向相对人核实;无法核实的,可以先在材料中列明并标识该情况。
案例3
提示:
认定案件事实,必须以证据为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48条的规定,法定证据种类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
在没有转账凭证、协议等书证的情况下,要全面搜集其他证据,例如对方出具的借条,与对方投资事项的短信、电子邮件、微信记录,其他知晓投资的人的证言等。条件允许时,可与对方再次联系,要求就对方就投资事项出具确认函、借条等,或对其口头上确认投资事项的情况录音、录像。
案例4
提示:
被害人发现嫌疑人有司法机关未掌握的有价值的财产时,可以向司法机关反映情况。另外,被害人也可以通过合法的自力救济,向嫌疑人追讨自己的损失。
要注意的是,自力救济要在法律的框架内进行,纠集、雇佣黑社会打、砸、抢,对他人进行胁迫、非法拘禁、人身伤害等,均不是合法的救济途径,如果构成犯罪,还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案例5
提示:
被害人认为应当追加嫌疑人,或其他与案件相关的人认为自己也是被害人的,可携相关证明材料,到原侦查机关报案,并提出上述诉求。
来源 | 南国早报 记者钟华
通讯员陈方 杨毅
北京市检三分院
值班总编丨陆冰梅
值班主任丨唐海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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