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读丨11岁男孩骑小黄车身亡,家长索赔860多万!ofo称完全可以反诉
今年3月26日,上海一名11岁男孩在使用ofo共享单车的过程中,发生事故身亡。其父母后将ofo公司连同肇事方及保险公司诉至法院,索赔860多万元,此事引发网友关注。
9月15日,这起国内首例12岁以下儿童骑行共享单车死亡索赔案,在上海静安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
事件回顾
11岁男孩骑共享单车身亡
2017年3月26日下午,在上海浙江北路天潼路附近,11岁男孩高某骑着一辆ofo共享单车,与一辆转弯的大型客车相撞,并从该客车前侧被卷入车底挤压、碾轧,后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
▲事故现场。图片来源网络
据悉,高某今年11岁,系上海某小学四年级学生。当天下午,高童与同行三位小伙伴在弄堂玩耍时,将一辆虽已锁上、但密码未打乱的ofo共享单车成功开锁;其余三位小朋友也相继每人将一辆ofo共享单车解锁成功,随后四人一同上路骑行,不料发生意外。
▲事故现场。图片来源网络
根据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交通警察支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在这起事故中:
肇事司机王某驾驶机动车在通过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向左转弯时,疏于观察路况,未确认安全通行,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
高某未满12周岁,驾驶自行车在道路上逆向行驶,且疏于观察路况,未确认安全通行,其行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
故认定肇事客车司机王某负这起事故次要责任,高某负这起事故主要责任。
家属上诉
860多万赔偿金引发网友热议
7月19日,高某父母将ofo共享单车运营方“北京拜客洛克科技有限公司”、肇事司机王某、客车所属单位“上海弘茂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及保险公司,起诉至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要求上述主体共同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高某的父母请求判令ofo小黄车公司赔偿死亡赔偿金约61.64万元及精神损害赔偿金700万元。同时,请求判令司机王某、肇事客车租赁公司、保险公司向原告赔偿死亡赔偿金约49.31万元以及精神赔偿金50万元。
▲视频截图
此外,高某的父母还申请静安区人民法院判令北京拜客洛克科技有限公司立即召回市面上所有配备机械密码锁具的ofo共享单车,并更换为高安全性锁具。
围绕这场悲剧,质疑的声音纷沓而至。大家普遍认为,事故让人痛心,但父母也难辞其咎;而860多万元的索赔费,更令网友质疑家长在趁机敲诈勒索▼
早报君在今天的【早读】栏目中也设置了相关话题讨论,许多网友在评论区说出了自己的看法▼
开庭审理
被告ofo称完全可以反诉
9月8日上午,这起国内首起12岁以下儿童骑行共享单车死亡索赔案,在上海静安法院进行了庭前证据交换。
当天在法庭上,四名被告均表示认可原告起诉的事实以及交警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但对于诉讼请求,ofo公司表示不接受原告提出的所有诉讼请求。
9月15日9时30分许,案件在上海静安法院第一法庭正式开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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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fo运营方在公共场所投放共享单车,并通过该方式获利,理应承担车辆所有人应负的责任;机械锁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而该公司对存在重大缺陷的单车疏于管理,是造成本次事故的根本原因。
ofo共享单车使用的锁具,均为向正规厂家采购,密码组合超过8000组以上,远超出国家标准规定的900组。因此,锁具本身并不存在缺陷。且涉案自行车经司法鉴定处于正常状态,不存在任何过错。
▲图片来源网络
ofo方面还称,受害人通过非常程序开锁骑行共享单车,属未经许可擅自使用、占有他人财物的民事侵权行为,该行为损害了ofo的财产权。ofo公司完全有理由起诉高某侵权行为。“但考虑到高某因为交通事故身亡,我们没有做反诉。”ofo小黄车公司在辩论阶段指出。
当天12时30分左右,庭审结束,法院将择期宣判。
▲庭审现场。 上海观察 图
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律师王智斌此前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
ofo是否侵权,关键看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如果ofo车辆刹车系统或者转向系统存在故障导致骑行人死亡,因果关系是成立的,但锁具问题并不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在这个案件中,因果关系较为薄弱,预计法院全额支持家属诉请的可能性不大。
众多网友对宣判结果持观望态度,早报君也将继续关注该案进展。
意外频发
儿童骑共享单车伤亡谁之过
未成年人破解ofo共享单车机械锁,骑车伤亡的事故今年已发生多起。
6月18日,河南郑州4名小孩把ofo共享单车破解开锁,在下坡路练漂移,结果其中一名13岁男孩摔倒,不幸身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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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23日,成都一8岁男童偷骑共享单车,摔倒受伤后被诊断为肝脏破裂引发的大出血,医院为其进行了手术,肝脏被切除1/3。
▲图片来源网络
这些让人流血又流泪的意外,能否给我们带来一些警示?在共享单车已经成为城市交通重要组成部分的当下,我们该如何规避类似悲剧的重演?
共享单车方:
明确企业责任
有网友引述英国司法判例史上著名的“邻人原则”,即人应合理预见到可能给邻人带来损害的行为。比如鱼塘的主人要预见到,鱼塘可能吸引小孩子来玩而溺水,所以要修建围墙。
同理,在这些悲剧中,共享单车企业方虽无主观故意,但未必没有无心过失,至于承担多少责任则是另一个问题。
▲早报网友评论截图
在高某事件之后,3月28日ofo发布官方声明,表示将研究出一套有效的防范机制,从源头上杜绝12岁以下未成年人使用单车,从而避免悲剧再次发生。然而在其发表声明之后,6月份,我们仍看到有类似解锁事件发生。
提供公共产品的企业应当更加重视其产品质量,也应该全面考虑人们在使用产品的过程中可能发生的各种情况,加以防范。
另外,虽然共享单车在提倡绿色出行、减轻交通压力上成效明显,但是在管理、运营等方面的问题也很突出。这就需要企业承担起该负的责任,而不是把问题都丢给社会和政府部门,自己却一心只想着如何抢占市场、实现经济效益最大化。
▲图片来源网络
监护人方:
要尽到监管义务
作为孩子和家长,更应该从此事中吸取教训!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明确规定,驾驶自行车、三轮车必须年满12周岁。儿童身体和智力尚未发育完全,风险防范能力较弱,家长应加强对孩子的监护,严格管理未成年人。
▲在南宁市长堽路,几名未满12岁儿童在骑共享单车
共享单车作为交通工具,个人一旦租用后,处于使用人的自行掌控中,脱离了经营者的控制,故交通工具的安全操控义务相应地也从经营者身上转移到使用人身上。使用人在骑行中确保自身与他人的安全,既是对共享单车企业负责,也是对自己负责。
别再让你的孩子把共享单车当作玩具,别再把你的孩子置身于可能出现的危险中!
▲图片来源网络
政府部门:
制定相关法规
在类似社会性事件中,政府部门的监管也不能缺失。
今年8月3日,交通运输部等10部门联合发布《关于鼓励和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的指导意见》,在引导有序投放车辆、推进城市自行车道建设、单车停放维护管理、押金安全等方面提出了方向性要求。
▲网页截图
但这远远不够。有关部门应制定更为详尽的共享单车“使用规则”,明确一旦出现问题后各方的责任区分,做到有法可依,违法必究。
9月15日,《北京市鼓励规范发展共享自行车的指导意见(试行)》出台,对共享自行车发展过程中出现的系列问题开了“药方”。意见中还明确规定了,禁止未满12周岁的儿童使用共享自行车。
这样的意见,希望在不久的将来,各省市都能出台。
坚持个人自律
厘清平台责任
推动政府监管
悲剧才不会重演
对于这个案子,你还有什么看法,到评论区聊聊~
来源丨央视新闻、澎湃新闻
老踏科研联盟、网络综合整理
值班总编丨甘伟珊
值班主任丨唐海波
值班编辑丨谭双梅
值班校对丨麦雪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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