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了!“南宁女子骑车被人踹飞”事件,终于有结果了
12月1日,南宁市中院审结了备受社会关注的“电车女被人踹飞致重伤案”,中院认为踹人者卓平海无视国法实施抢劫并致人重伤,社会影响恶劣,一审判决量刑适当,故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16年9月15日20时许,卓平海驾驶摩托车途经南宁市江南区壮锦大道海吉星水果批发市场附近时,发现曾某(女)独自驾驶电动车在前方行驶,当跟随到壮锦大道32号“碧园第5季”小区附近时,遂产生将曾某踹倒后抢走其挎包的念头。
随后,卓平海驾驶摩托车在“碧园第5季”小区门口自行车租赁点前面路段追上曾某,并用右脚从曾某左侧朝其胯部踹了一脚,致使曾某摔倒在地造成头部受伤。卓平海作案后,因心慌且有群众围在曾某身边,其未能抢走曾某的挎包,遂驾驶摩托车逃离现场。
事发时的监控视频(视频时长仅8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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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年9月22日,卓平海被公安机关抓获。经鉴定,受害人曾某摔倒在地后,造成其右颞顶骨骨折伴右颞顶部硬膜外血肿,左额颞叶脑挫伤,其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同时,卓平海的犯罪行为给曾某造成的物质损失共计人民币130916.27元。
一审法院以抢劫罪判处卓平海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判处卓平海赔偿曾某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30916.27元。后卓平海不服判决,向南宁市中院提起上诉。
南宁市中院经审理认为,卓平海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为劫取他人财物,使用暴力方法致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给曾某造成经济损失,应承当相应的民事责任。
法院认为,卓平海无视国法,产生抢劫犯意后,当场使用踢踹的暴力手段,致他人头部着地遭受重伤,其主观恶性及人身危险性较大,并造成了致人重伤的严重后果,社会影响恶劣。一审法院的判决量刑适当,在法定刑幅度内,符合罪责刑相适应之原则,故依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件梳理】
南宁市民曾女士驾驶电动车回家,途经南宁市壮锦大道第5季小区门口附近时,被一个驾驶电动车男子用脚踹中身体,她从电动车上飞出,头部着地摔在地上。
江南分局民警在五象新区一建筑工地宿舍成功抓获犯罪嫌疑人卓平海(男,1986年生,广西马山县林圩镇人)。
经初审,卓某供述如下事实:今年9月15日(农历八月十五晚)20时许,其本人驾驶摩托车途径案发地时,因酒后泄愤无端用脚踢踹同行骑电动车的女性受害人,致受害人倒地受重伤。
来源丨南国早报彭宁莉、通讯员谢雨峰
值班总编丨赵永胜
值班主任丨唐海波
值班编辑丨何秀
值班校对丨唐梅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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