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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借了2000元被判还22000元!冤不冤?这样写借条没人能帮你!

2018-03-06 南国早报


不久前,海口一男子称跟朋友借了2000元,但朋友拿出的借条上却写着22000元。结果双方闹上法院,而法院的判决更是让他崩溃,这到底是怎么一回事?




据了解,2016年12月,一名叫李扬的男子曾向另一名男子洪斌租车,结果车子开出去不久后,发生了交通事故。


因害怕受到处罚和承担责任,李扬遂离开现场,并打电话让洪斌去处理交通事故。事后,李扬通过微信向洪斌公司转账支付了2000元。


▲网络配图。


2017年1月6日,因为交通事故的后续处理,含修车费、赔偿款等问题,李扬在洪斌手写的一份《借条》的借款人处签名。2017年1月7日凌晨,洪斌通过微信向李扬转款1500元。


后来因还款问题,洪斌在2017年8月将李扬起诉到了海口美兰区法院。洪斌呈上法庭的《借条》正文内容为:


本人李扬现资金紧张,急需生意周转,今向洪斌借款22000.00元整。如逾期未还发生的一切后果及法律纠纷由本人承担一切责任。承诺于2017年1月30日归还,特立此条为证。如借款人无法还款由担保人承担还款给出借人。


结果李扬未按约定向洪斌偿还款项。法庭上他辩称,自己确实在2017年1月6日与原告签了一张借条,但是借条的金额是2000元人民币,并非洪斌所提出的22000元人民币。


而且当时只收到洪斌1600元人民币的微信转账,并没有收到原告提出的其余金额,他表示不清楚22000元借款从何而来。



▲网络配图。


法院说法

美兰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关于该《借条》中所载明的欠款系被告使用租赁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原告代被告处理交通事故的相关费用(包括修车费、赔偿费等)和原告通过微信转账借予被告的款项之和的意见较为客观和真实,故对原告所称,法院予以采信。被告辩称《借条》正文中的“借款22000.00元整”在其签名时是“借款2000.00元整”,不是“22000.00元整”,但被告对其所称却未提供证据证明根据举证责任规则,其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法院难以采信被告称其在交通事故发生的次日通过微信向原告支付的2000元是用于偿还案涉《借条》中的款项经审查,案涉《借条》的形成时间为2017年1月6日,因此,被告所称不符合常理,法院不予采纳


李扬空口无凭

最终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海口美兰区法院

判决李扬偿还洪斌22000元

并支付利息


这个事件也给大家提了个醒
小借条里有大学问借条可一定要认真写、写规范啊免得自己碰上的时候吃了亏具体该怎样写借条一起来学习吧


出于亲朋好友间的信任

很多人打借条时候并没有十分关注借条上的内容

粗略地看一眼

最后还钱时就会多出很多不必要的麻烦,

这回知道啦

平时不注意的细节一定要警惕

同意的点个ZAN



来源丨南国都市报、 人民日报、

FM93交通之声、广州日报

通讯员梁妮 毕雯

值班编委丨刘飞锋

值班主任丨唐海波

值班编辑丨林   飞

值班校对丨麦雪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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