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一女子超市电梯上摔倒,获赔5000元!工商部门这样说…
在商场内不慎摔倒,谁需要负责?在南宁一家超市就发生了这样的事情,看看最后是怎么解决的吧。
去年5月份,南宁市西乡塘区工商质监局接到一起消费纠纷:
超市方则不认为是他们的责任:
黄大姐摔倒时,还没有在商场消费,不算他们的消费者,所以不需要担负责任。
而且调取的监控录像来看,大姐确实没有手扶扶手,她就站在扶手中间,后来摔了一跤。
南宁市西乡塘区工商和质监局消费者权益保护中心负责人谭英表示:
不管黄大姐有没有扶扶手,超市方都难逃责任。超市方没有告知消费者这个电梯现在还是没有正常运转的情况下,不能使用,负有责任。
根据新的广西《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因经营场地、设施、设备不完善或者经营者疏于防范,致使消费者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受到损害的,经营者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事后,经过工商部门调解,超市方给予黄大姐医药费、误工费等共计4937.42元,并给予500元慰问金。
在今年正式施行的广西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中,还对其他的消费纠纷和热点话题都有细化的规定。
我们在逛商场的时候,是不是经常看到很多店铺“清仓大甩卖”,还大喊着“最后一天,最后一天”,然后持续了好几年也没见结束……
经营者在进行促销活动时,打出的“清仓价”“最后一天”“最低优惠价”等广告标语与事实不符合的,还涉嫌欺诈消费。对这种行为,消费者可以进行投诉索赔。
送赠品,是很多商家常用的促销手段。按照新的《广西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规定,当消费者因购买商品质量不合格需要退货时,赠品可以不用退还。
此外,经营者在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时,要明码标价。
以消费者购买大闸蟹为例,经营者要明确标注带绳子和不带绳子的海鲜价格,不能笼统标价,否则视为不带绳价格。
与此类似,消费者在餐厅就餐时,餐馆对茶具餐具等收取的费用也要明示,否则将视为不收费,消费者可以拒绝支付这部分费用。
来源丨新闻在线
值班编委丨陆月玲
值班主任丨唐海波
值班编辑丨陈诗圆
值班校对丨唐梅丽
更多精彩资讯,请关注早报君推送
•雨天又唱主角!广西这周都是雨雨雨,还有雷电、冰雹等强对流天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