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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4岁男孩被陌生女子带走10多个小时”案,法院作出一审判决

南国早报 2018-07-20

去年8月,南宁一名4岁的男孩,被一名陌生女子带走10多个小时。而在此期间,男孩的家人十万火急,到处发布寻人启事(案情回顾请点击这里)。这名陌生女子到底是拐骗儿童呢,还是在做好事?5月4日,南宁市西乡塘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


2017年8月17日第9版,南国早报对此事进行了整版报道。


事件还原

以帮寻找家长为由,带走4岁男童

  

王某合40岁,天等县人。2017年12月20日,西乡塘区法院开庭审理了该案。

  

法院审理后查明,2017年8月15日上午11时许,王某合在南宁市交易市场上海路与南京路口处见到从人民西路50号永新城走失的张某某(男,2013年7月出生),遂以带张某某找妈妈为由,将张某某带至南宁火车站附近,又从该处乘坐地铁将张某某带至鲁班路,后王某合让朋友王某彬驾驶电动车将她和张某某接至王某彬位于高新区新圩村的出租房。

在该处,王某彬劝王某合将张某某送回,但王某合不听劝告,继续将张某某带回其位于高新区鹧鸪渌村的出租房。

  

当晚10时许,王某合侄子韦某富在看到张某某亲属发布的寻人启事后,再次劝王某合将张某某送回,当晚11时许王某合在友爱路妇幼保健院对面路边,将张某某送回给张某某的家属。


2017年8月15日晚,这条寻找4岁男孩的寻人启事在南宁人的朋友圈里疯传。



争议

王某合的行为是否在做好事

  

庭审中,王某合辩解自己的行为不构成犯罪,而是为了孩子的安全,带孩子去找妈妈。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称,王某合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是乐于助人;王某合的行为没有造成任何严重后果。

  

“公诉机关认为,王某合拐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使其脱离家庭和监护人,其行为触犯了《刑法》相关规定,应当以拐骗儿童罪追究刑事责任。而由于她未对被害男童实施侵害,且主动联系被害人家长、态度良好,建议量刑有期徒刑2至3年。

  

王某合的朋友王某彬所作陈述则提到,事发当天,他骑车带王某合和孩子回出租房,之后得知王某合在朝阳路交易市场看到男孩哭着走了3个红灯,于是将该男孩带回来。



王某合觉得男孩很可爱,要带回去与她女儿玩一晚。他劝过王某合把男孩送回去,并借了一部电动车给王某合去送。



下午2时许,王某合带着男孩离开。傍晚6时许,他再与王某合电话联系,王某合称她带着她女儿及那名男孩在人民公园玩,他劝王某合不能这样,王某合挂断了电话。平日里,王某合跟他说过,她如果有一男一女就好了。



判决

认定构成自首,拘役四个月

  

2018年5月4日,南宁市西乡塘区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法院认为,王某合拐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使其脱离家庭和监护人,其行为构成拐骗儿童罪。

  

监控视频显示,王某合牵着孩子走在路上。  


“关于王某合及其辩护人提出王某合的行为是助人为乐的意见,经查,在案证据证实,从案发至王某合将张某某送回给张某某的家属,相隔十几个小时,王桂某合如果是出于帮助张某某寻找父母,其完全有能力、有条件通过报警等方式实现,但王某合没有任何帮助张某某寻找家人的行为。因此,王某合及其辩护人提出的意见,法院不予采纳。

   

王某合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是自首;王某合将张某某送回给张某某的家属,可从轻处罚;王某合对行为性质的辩解不影响自首的成立,辩护人提出的王某合归案后如实供述的意见,法院予以采纳。


最终,法院遂以拐骗儿童罪判处王某合拘役四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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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丨南国早报记者蒋文跃

通讯员郭颖

值班总编丨邓志勇

值班主任丨陈韶烽

值班编辑丨唐爱春

值班校对丨麦雪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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