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宾夫妇遭货车碾压案:一审宣判,肇事司机获刑五年六个月
8月23日,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对“6·7”交通事故肇事案作出一审判决,法院一审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被告人覃某敏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
法院经审理查明,
今年6月7日,覃某敏驾驶重型仓式货车沿来宾市兴宾区桂中大道由西往东行驶,当车辆行驶至桂中大道与华侨大道交叉路口时,覃某敏驾驶车辆突然变道往来宾市四桥方向,在向右转弯过程中,与被害人卓某驾驶的二轮电动自行车发生碰刮,造成电动自行车倒地,卓某及其妻子韦某被重型货车右侧车轮碾压当场死亡,卓某之子受伤及车辆损坏。
事故发生后,覃某敏拨打了110,并在现场等候公安机关,同时配合公安人员的调查。经交警部门认定,覃某敏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法院认为,
覃某敏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驾驶车辆在道路上行驶,造成2人死亡1人轻微伤的道路交通事故,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覃某敏犯交通肇事罪罪名成立,依法应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另外,覃某敏的行为对社会造成了极其严重的后果,应当从重处罚。交通事故发生后,覃某敏主动向公安机关报案,并在现场等候公安机关的调查,后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据此,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
案情回顾↓↓↓
6月7日下午,覃某敏驾驶一辆桂R牌大货车至来宾市桂中大道延长线一处十字路口时突然右转,与同向直行的由卓某驾驶的电驴发生碰撞,导致卓某夫妇两人当场死亡,卓某2岁的儿子受轻微伤。【详情】
经查,货车司机覃某敏(男,43岁)驾驶大货车行经事发路口时,因不熟悉来宾市区道路,只知道在某车行的十字路口处应右拐。当行至案发路段直行十余米后,覃某敏突然看见某车行标识牌,发现已超过右拐路口,随即草率打方向右拐,酿成事故。【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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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丨南国早报记者颜强、兴宾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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