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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中生强奸17岁少女,检察院介入,让双方“冰释前嫌”?

南国早报 2018-11-09

这两天,“冰释前嫌”这个词突然上了热搜,但原因并不像这个词的意思那样,听起来那么美好。


1

强奸案经调解后,双方“冰释前嫌”


9月19日,河南省平顶山市鲁山县检察院官微发表了《鲁山一初中生犯错 检察官介入下双方冰释前嫌》一文。


文章说,

今年16岁的小赵,是鲁山县某中学初二学生。暑假里,小赵和17岁女孩小花强行发生了性关系。


7月24日,鲁山县检察院作出批准逮捕的决定。


承办案件的检察官要“最大限度的关注未成年嫌疑人的成长”,于是对嫌疑人小赵进行心理疏导,帮助其认识到自己行为的错误。


小赵写下悔过书和致歉信,希望能够得到被害人小花的谅解,也希望自己能够早日回到学校继续上学。


于是,办案检察官将双方父母叫到一起,联系当地调解委员会对双方进行和解,“一切都以有利于孩子的成长为先”。


最终,双方父母“冰释前嫌”,自愿签订了和解协议书,小赵家长赔偿了小花父母8万元。


接着,鲁山检察院将强制措施由逮捕变更为取保候审,小赵得以在开学时回到了学校。


小赵的母亲给检察院送来了锦旗,上书“执法为民、尽职尽责、情系少年、倾心相助”。



据早前平顶山市检察院消息,受害人小花因为这次侵害染上了传染性疾病,急需治疗。而在鲁山检察院的这篇文章里,小花“状态平稳,成绩也比较稳定”,更是说出“我想让小赵当面向我道歉”。


文章发表后,引发舆论风波,网友质疑集中在:强奸未成年少女,这种刑事案件是不是和稀泥?检察院有没有调解权力?这是否起到不好的示范效应?


网友评论:

@薛福康的微博:保护未成年人法的立法愿意,是更好地保护未成年人免受侵害,还是保护犯罪的未成年人免受惩罚 ?

@浦江老表:强奸都可以调解了!强奸犯都可以不追究了!匪夷所思,千古奇闻!

@ZTurbo_:送锦旗?刷新三观了

@佛畔听涛:强奸是公诉案件,不能调解,也不是检察院职能。

@lee9517537:强奸这种刑事犯罪竟然可以和解,真是刷新我的认知了


目前,在鲁山县人民检察院的官方微博等渠道,已找不到这篇文章。鲁山县委宣传部的工作人员向媒体表示,相关部门正对事件进行研究。而平顶山检察院则表示已关注到了舆情,正在介入调查。



2

取保不意味无罪,“冰释前嫌”言论不妥


来自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检察院的检察官郑帆认为,此事之所以引起舆论关注,涉及两个关键词,一是强奸、一是和解。


检察机关把小赵的强制措施由逮捕变更为取保候审,不存在不合法的问题。因为刑诉法明文规定:“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严格限制适用逮捕措施。”另外,现在司法实践的大环境下,降低审前羁押率是我国司法实践的一个方向和趋势。


但不少人的印象中,变更为取保候审就是“无罪释放”。其实取保候审和逮捕一样,都是刑事强制措施的一种,只是逮捕在判决前都必须关在看守所。个案的取保候审不代表案件就此终结,是否终结要看检察院是否起诉,还要看法院怎么判。


鲁山县检察机关的问题出现在宣传上,他们用错了一个词:“冰释前嫌”。无论如何,强奸案带给人的创伤即使得到抚慰,但也很难完全愈合。


3

强奸案,能和解吗?


刑事诉讼法规定,刑事和解只适用两类案件:

1.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


2.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


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张建伟接受媒体采访时说:“检察机关在办理未成年人的案件的时候,有一定的灵活度,但是严格地讲,关于《刑事诉讼法》诉讼和解的制度,它是不包含强奸犯罪这样的一种罪行的。检察机关当然也不能进行调解”。



4

律师:嫌犯可从轻处罚,但不能无罪


全国律师协会刑事业务委员会委员钱列阳强调,我国《刑法》第17条规定: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在年龄上,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这种双方当事人的调解,是从轻处罚的理由,但绝不是无罪的理由。

正常情况下,强奸案是3到10年有期徒刑。那么对于未成年人可以从轻减轻处罚。无论是强奸案还是其他案件,一旦定性了以后是不会改变的,受害人和犯罪嫌疑人、家属之间达成了某些谅解,包括经济赔偿,这是从轻处罚的理由,但不是无罪的理由。


5

对未成年人案件一味宽容不可取


这边官方迟迟没有发声,那边网友又翻出鲁山检察院经办的另一起获得河南省未检十大精品案件的“李某某故意杀人案”。


该案件双方当事人均为鲁山某校高一学生,系因校园欺凌而引发的故意杀人案件。

该院的检察官严格按照未成年人特殊办案制度,给凶手李某某疏导心理,对被害人进行心理干预,积极促成双方和解,将李某某的强制措施变为取保候审,协调教育部门把李某某转入另一所高中就读。

该院从提起公诉到收到法院判决仅用了18天时间,最终法院采取了该院提出缓刑的建议,判处李某某有期徒刑3年。

近年来,类似“宽容”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例并不少。这不得不引发我们关于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思考。


对待未成年人犯罪,刑事司法都是以教育、感化、挽救作为主要处理手段,惩罚则放在第二位。但是,有些未成年犯罪,情节恶劣、性质也相当严重,过于宽厚则会向社会释放一个不好的信号。



不可否认,保护未成年人,是现代法治文明的体现。刑罚的目的不是惩罚,而是教育和挽救。但是,未成年也不应成为罪行的挡箭牌。对恶性的无视和“宽容”,既是对犯罪的纵容,更是对受害者的二次伤害。保护未成年人,恰如其分的处罚,同样也是教育、拯救与关爱。



 来源丨中国之声、新京报、澎湃新闻

新浪新闻、微博等

值班编委丨陆月玲

值班主任丨唐海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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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班校对丨麦雪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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