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职业举报人随悬赏涌现
柳州一名职业举报人
“嗅到”悬赏举报的“商机”后
与两个朋友组队“淘金”
把收集违法线索当作日常工作
向城管部门提供了
1955条车窗抛物视频线索
领取奖金时,
双方却在计酬方式上产生分歧。
之后,叶先生将城管局告上法庭,
索要19万余元奖金。
日前,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对这起特殊的悬赏广告纠纷作出裁定。
▲网络图片,图文无关。
1
职业举报人随悬赏涌现
2015年7月21日,柳州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宣布出台《关于印发〈关于对车窗抛物、车轮带泥、车辆滴撒漏不文明行为举报奖励的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以下简称《实施办法》),鼓励市民举报车窗抛物等不文明行为。每条线索经核实,可获奖励100元。而被举报的车主一旦线索被核实,则被处以200元罚款。
▲网站截图
不久,职业举报人出现。
2015年10月底,市民宋某提交了100多条举报视频,经查证,86条有效,宋某获得8600元奖励。之后,宋某成了领奖常客,并组建了一个6人团队,通过自己的行车记录仪和摄像机拍摄采集那些不文明行为。
职业举报人黄某购买摄像机、租房、雇人等,每天“上班”时间为6时至19时。2016年1月,他一次性向城管部门提交了258条举报线索,90%通过审核,获得2万多元奖金。
时任环卫所垃圾清运车司机的叶先生业余时间充足,2017年初,叶先生利用业余时间和朋友合伙当起“举报人”,5个多月挣了3万多元奖金。
一段时间以后,参与举报的人主要为三四个职业举报组织,热心市民却寥寥无几,这就违背了城管部门悬赏的初衷——主要目的是调动民众共同管理、维护城市面貌的积极性,希望通过更多人参与遏制不文明行为。如果只是为了惩治车窗抛物的车主,城管部门可以自己聘人拍摄。
▲网络图片,图文无关
2
19万元奖金变3.5万元
2017年9月11日,柳州市城管委发文宣布废止悬赏政策。此消息一出,职业举报人都收手了。
次日,柳州市市容管理局下发内部文件,鼓励环卫工人提供车窗抛物等行为的线索,线索经查证属实并予以罚款的,向线索提供人按照劳动法规定支付工资报酬。
环卫所垃圾清运车司机叶先生见到文件后,当即咨询市容大队并得到答复:奖励金还是按每条100元计算。
于是,叶先生花2万多元购买2部摄像机、1台电脑、几个U盘和内存卡,叫上2个朋友合伙专门拍摄车窗抛物等不文明行为。此后的一年,叶先生每天风雨无阻,到车流量大、红灯时间长的路口进行拍摄。
2017年10月至2018年8月,叶先生向城管部门举报不文明行为1955条。
可去年8月底,城管局通知叶先生领奖金并告知:他拍的视频不按条计算,而是按天数计算,以加班费形式发放,每天100元。
城管部门核算:叶先生被认可的举报线索为884条,共计加班210天,因休息日和法定节假日加班费须翻倍,叶先生最终可拿到3.5万元奖金。
▲ 柳州市荣军路和屏山大道交叉口。
3
属于行政允诺起诉被驳回
2018年10月,叶先生向柳州市信访局投诉此事,信访事项被转交城管部门处理。城管部门答复,按天数付加班工资符合市容局文件规定。
之后,叶先生又向广西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提出信访复查申请。住建厅回函认为:本案争议性质是劳动争议,建议走劳动仲裁程序。
随后,柳州市劳动仲裁委答复:双方纠纷不属于劳动争议纠纷,属于民事中的悬赏广告纠纷,建议走司法程序。
▲网络图片,图文无关
今年1月,叶先生以悬赏纠纷为由,把柳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告到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城管局按举报线索1955条,每条100元的标准,支付报酬19.55万元。
法院审查认为:
叶先生诉请向被告主张奖励,是依据《实施办法》规定。该办法是行政部门因行政管理需要下发的行政文件,不属于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关系。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叶先生根据《实施办法》规定提起的诉讼,不属于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
5月22日,柳州市城中区法院一审裁定驳回叶先生的起诉。
叶先生不服上诉至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日前,柳州中院审理后认为:
叶先生依据柳州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实施办法》的规定主张奖励,但该文件的奖励规定是行政部门为引导市民参与城市管理,以实现政府职能和公共利益为目的,向不特定相对人发出的承诺,在相对人实施某一特定行为后,给予物质奖励的单方意思表示,属于行政允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行政案件案由的通知》已明确将行政允诺作为行政行为的一种,规定了具体的行政诉讼案由。因此,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第119条规定的起诉条件,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于是依照民事诉讼法第170条第一款第一项、第171条规定,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对于此事,你怎么看呢?
评论区等你~
来源丨广西法制日报
值班编委丨周 寒
值班主任丨李朝智
值班编辑丨黄莉莎
值班校对丨麦雪莉
更多精彩资讯,请关注早报君推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