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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酒后骑车身亡,同桌3人被索赔13万元,法院判…
李某家人将同桌3人诉至法院,
索赔13万余元。
最近,
桂林市象山区法院
审结了这一起生命权纠纷案,
张某邀请六七个朋友在其工作的餐馆吃饭,该餐馆的老板之一李某也一同加入饭局喝酒,在喝完其朋友带来的1.5L自酿白酒后,李某又拿了一瓶1斤装的江小白继续与众人一起喝酒吃饭。
席间,并未发生相互斗酒、劝酒等举动。40分钟后,聚餐结束,张某及其朋友离开了餐馆。
此时李某并无明显醉意,还邀请朋友王某和龙某继续第二场酒局。1小时左右,龙某喝完500ml啤酒后离开餐馆回家,而王某和李某仍接着喝直至凌晨,此时的李某已有醉意却执意骑电单车送王某回家,王某虽有拒绝,但最终还是搭上了李某的电单车回家。
王某下车后,李某骑电单车行驶在机动车道上,车身与隔离花圃刮碰后倒地,造成颅骨骨折等,经抢救无效死亡。
李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己的身体状况有充分的了解,但他饮酒时不能自控,酒后驾车以致发生交通事故,其自身有重大过错,应当对自身的死亡负主要责任。
李某与张某等喝完第一场酒后,又组织王某、龙某继续饮酒,双方之间属于共饮者关系,相互间互有规劝、提醒、照顾的义务。席间未发生强迫性劝酒、相互斗酒等行为,而张某对于李某第一场酒后仍组织他人继续饮酒的事情毫不知情。因此,张某对李某此后不再负有照顾、提醒、规劝的义务。
▲网络配图。
龙某对于李某邀请其喝酒前李某已经参加完一次饮酒饭局的事情毫不知情,期间亦无劝酒行为,龙某离席时仍有王某继续陪同李某喝酒,因此,龙某不应当对李某的死亡承担责任。故共同参与饮酒的朋友一般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喝酒别贪杯哦!
来源丨广西交警微发布
值班编委丨陆月玲
值班主任丨李朝智
值班编辑丨黄莉莎
值班校对丨唐梅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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