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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纵火又持刀连伤10人!作案时正发病,法院还是判了

南国早报 2020-01-30


去年8月,

一男子在南宁市江南区一小区内纵火伤人

其中伤者还有4名未成年人


事后证实,

该男子患有创伤后应激障碍

作案时处于发病期。



患有精神疾病

是否还要负刑事责任?

12月5日,

南宁市江南区法院对该案公开宣判。



案件回顾


20出头的黄某是南宁市邕宁区人,与父母租住在南宁市江南区五一东路南化小区。


2018年8月26日17时许,他回家后忽然将租住房屋的床、柜子等物品烧毁。



随后,他又持两把水果刀冲出家门,对该小区内的群众随意追砍,致使4名未成年人,以及6人脸部、颈部等部位不同程度受伤。


经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2人为轻伤一级,3人为轻微伤。


当晚8时许,他被公安人员抓获归案。经精神医学诊断,他患有创伤后应激障碍,其作案时处于发病期,属于限定刑事责任能力。



法院认为

黄某以放火的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放火罪。


黄某以持刀随意追砍他人的方法危害公共安全,致2人轻伤、3人轻微伤,其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黄某一人犯数罪,依法应数罪并罚。


鉴于黄某案发时属于限定刑事责任能力,归案后具有坦白情节,可以从轻处罚。


法院最终根据黄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判决黄某犯放火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7年。




▲宣判现场。


当天,黄某的家属代表旁听了宣判过程,黄某未表示上诉。


主审该案的张显远法官称:

我国刑法规定“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该案中,黄某患有创伤后应激障碍,作案时处于发病期,属于限定刑事责任能力,但其尚未完全丧失辨认和控制自身的行为能力,因此也应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张法官提醒,近年来,关于精神病患者实施犯罪并因之造成悲剧的报道屡屡见诸报端,作为精神疾病患者的家属应切实尽到监护责任,让患者及时接受必要的药物治疗与心理治疗。


对于大众而言,则应该正确看待精神疾病,关爱精神疾病患者,为其提供良好的人际环境。



来源丨南国早报记者王斯 通讯员张菁

值班编委丨刘飞锋

值班主任丨唐海波

值班编辑丨黄莉莎

值班校对丨唐梅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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