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罕见,这起醉驾不入刑!检察机关撤诉
妻子半夜发病晕倒,醉酒丈夫陈某开车送妻就医,被警方查获,后被批捕。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陈某的行为构成紧急避险,不负刑事责任。最终,检察机关撤诉。
据悉,这是江苏第一起因构成“紧急避险”而被依法撤诉的“醉驾”危险驾驶案,在全国也极为罕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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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驾丈夫深夜送妻就医被查
2018年12月7日晚,为庆祝妻子生日,陈某邀请朋友到家吃饭,自己也喝了红酒。
当晚11时许,陈某妻子想上楼休息,突然倒地口吐白沫、昏迷不醒,陈某随即让女儿拨打120求救。120回复,附近没有急救车辆,要从别处调车,具体到达时间不能确定。
▲事发当晚,陈某与120的通话记录。
因情况紧急,家人和邻居又无驾照,出租车一时也联系不到,陈某只得自己开车将妻子送到附近医院抢救。随后,他被警方当场查获。经鉴定,陈某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223mg/100m1,远超醉驾标准。
警方固定证据后,将该案移送至江阴市检察院。检察机关经审查认为,陈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已经构成危险驾驶罪,诉请法院对其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刑事责任。
▲当晚11时22分,陈某驾车行驶至某路段时被公共视频抓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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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构成紧急避险,不负刑责
法庭上,陈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他和辩护人提出——
本案事出有因,他因妻子昏倒、120急救车不能及时赶到,才开车送妻子就医;案发时已近深夜,路上行人较少,驾驶路途较近,未发生事故,社会危害性较小;他归案后如实供述,悔罪态度较好,无前科劣迹,请求对其从轻处罚。
法院认为,虽然被告人陈某客观上实施了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但其行为构成紧急避险,依法不负刑事责任。
法官表示,案发时,陈某认识到妻子正面临生命危险,迫不得已才醉酒驾驶的,属于在必要限度内实施避险行为,符合紧急避险的各项条件。
▲庭审现场。
基于这种共识,2019年底,江阴检察院决定依法对陈某撤回起诉,江阴法院裁定,依法准许检察机关撤回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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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说法:为何构成“紧急避险”
紧急避险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而采取的损害另一较小合法利益的行为。
这种行为的认定非常严格,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必须发生了现实危险;
必须是正在发生的危险;
必须出于不得已损害另一法益;
具有避险意识;
必须不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
本案中,陈某妻子突然摔倒,昏迷不醒、口吐白沫,生命权益正处于威胁之中,可视作正在发生现实危险;当时陈某所在乡村有些偏远,医院一时间又不能及时派出救护车,他身边又无其他合法驾驶人,最后醉酒驾车的行为,实在是不得已而为之。
本案主审法官认为——
“从主观上看,被告人实施醉酒驾驶的行为,并没有危害社会公共安全的故意,反而具有使处于生命危险的妻子及时得到医治的良好动机。考虑到当时的具体情境,陈某实施醉驾对公共安全的损害程度相对较小,且未发生交通事故,符合紧急避险所须具备的多项条件。所以,应当认定陈某的行为属于紧急避险,无需承担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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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交警对“紧急避险”的认定非常慎重
对于陈某的醉驾违法行为,在法院作出裁定之前,公安机关已依法对其作出行政处罚:吊销其机动车驾驶证,且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据了解,在日常执法时,考虑到“紧急避险”所满足的条件要求极高,比如难以准确掌握“病重程度”等因素,各地交警在执法时对“紧急避险”的认定也会非常慎重,会从严把握,只有在极少数情况下,从人性化执法的角度会从宽处理。
法官再三强调——
“本案中发生的‘醉驾救人’,有其罕见的特殊性。在现实当中,紧急避险要结合事发时的实际情况、当事人动机、行为后果等等综合考量,一般适用情况极少。”遇到紧急情况时,首先要遵守法律,第一时间向公安、消防等专业力量求助。
在这里也要提醒大家
酒驾、醉驾是严重的交通违法犯罪行为
社会危害性极大
需要付出的成本也是巨大的!
为了自己和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
切勿心存侥幸,
切忌酒后开车,
切勿以身试法。
来源丨新华社综合
值班编辑丨颜 梦
值班校对丨麦雪莉
值班主任丨唐海波
值班编委丨周 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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