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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职主妇/夫能否成为职业?多方热议→

南国早报 2022-04-30


今年全国两会期间,柳州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韦震玲委员提出提案,建议建立家庭全职成员职业保障制度。


-全职从事家庭服务能否视为一种职业?
-全职主妇、全职主夫对家庭的贡献该如何衡量?
-如果离婚,家务补偿该补多少?


来自法律、婚姻研究等领域的专业人士以及代表委员,就此话题进行了观点碰撞。


现状家庭全职成员付出易被忽视


前不久,张女士和先生大刘的婚姻走到了尽头。在协商财产分割时,全职在家照顾孩子多年的张女士要求家务补偿。大刘却认为:你不工作,在家还好意思要补偿?


广西婚姻家庭纠纷调解专家库专家李雪梅说,她接触的不少离婚案例中,全职主妇对家庭的付出普遍不被重视,有的甚至在离婚分割共同财产时就已经让步,认为“给多少都行”。


“我觉得全职其实也是一种职业,只不过办公地点在家中,服务的对象是家人。”全职妈妈金女士3年前辞职回家带娃,她认为,全职主妇或者全职主夫虽然不在职场,但每天为家庭辛苦付出,也应该得到他人尤其是家人的认同。


▲全职主妇/夫每天做家务、带孩子,需要消耗大量时间和精力。南国早报记者 邹财麟摄


建议将全职从事家庭服务视为职业


2021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实施,其中规定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



韦震玲认为,该规定是一个很大的进步,但还需要进一步探索建立合理的家庭全职服务成员职业保障机制。


她建议,将在家庭全职从事家庭服务视为一个合法职业,受法律保护。

比如,规定在离婚诉讼中,从事家庭服务的全职成员可以按劳取酬;


在分割财产时取得相应比例标准的劳务补偿,全职服务家庭的年限越长,获得的补偿越多。


夫妻一方是全职的,适当减免从业配偶个人所得税。


韦震玲建议可以做这样的探索:

基于养育幼儿和照顾老人等需要,申请回归家庭的全职主妇、全职主夫和全职成年儿女,可享受停薪留职待遇;


特殊事由特殊时期(3岁以下哺乳幼龄教育期,照顾失能父母、配偶等)辞职回归家庭、承担家庭全职服务的成员,享受工龄累计及社会保障相关待遇。


“全职妈妈和全职爸爸对家庭的付出,应该得到认可、尊重和保障。”桂林市旅游职业中等专业学校老师韦红梅代表也认为:

在老龄化日益突出、出生率持续低迷的双重压力之下,很有必要建立针对家庭全职服务成员的保障制度,认可他们的劳动付出,保障他们的权益,有利于家庭和谐幸福,促进社会文明进步,也有助于二孩、三孩政策的有效落实。


【观点碰撞】

如何量化全职主妇/夫的付出



广西婚姻家庭纠纷调解专家库专家李雪梅认为:

家庭中各成员都有家庭责任,特别是夫妻双方还有相互扶持的义务,将全职主妇、全职主夫等视为一种职业,显得比较生硬。


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戴红兵委员认为:

现有的法律对全职主妇、全职主夫的付出是肯定的,中国传统家庭文化更多还是讲究相亲相爱。如果一定要把全职在家做家务看做一种职业,将面临很多问题,比如雇主是谁,雇主有哪些责任和义务,劳动当中产生的风险责任归谁等。


全职家庭人员的付出应该怎样衡量?


李雪梅认为:

在确认负有相互扶持等义务的前提下,通过一定的比例或某种方式去量化全职主妇和全职主夫的家庭劳动付出,具有积极意义。但是,在量化时应考虑到家庭经济状况,“比如,太太外出工作每月能赚4000元,但选择了全职在家做家务,先生月收入只有5000元,太太如果想按每月4000元的酬劳来计算付出,不是很现实”。


自治区人大常委会立法专家顾问、广西警察学院教授廖原也认为:

夫妻双方并非雇佣关系,能够回归家庭的一方大多需要靠另一方提供家庭经济支持,这并不意味着妻子或者丈夫是以类似于雇佣的方式在承担着这些事务,“明码标价”将会使婚姻关系异化。


南国法援律师、广西锦康律师事务所的吴穷介绍,他曾经接触过一个法律意识较强的家庭,夫妻双方定了“家规”,对全职在家的一方,带孩子、做家务都有对应的费用标准,每月按时支付。但订立“家规”类似经营企业订立“管理规定”,太严格反而失去了相互的信任感,会伤害夫妻感情,如果非全职一方后续收入发生变化,还容易因经济问题发生争执。


吴穷律师说:

目前在司法实践中,对离婚家务经济补偿要求,如果双方协议不成,一般是由法院法官根据实际情况酌情考量来判决,没有明确的标准,每个家庭的经济条件不同,“一刀切”定标准不现实,建议围绕公平原则完善立法。在司法不断进步、制度不断完善的同时,也要尊重每一名选择做全职家庭成员的人,尊重他们的付出。


【微观点】

上海外国语大学法学院副教授、上海市妇联兼职副主席黄绮委员也曾提出建议,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88条规定的基础上,将在家庭中牺牲自身发展机遇也作为经济补偿的考虑因素之一。


鉴于承担家务劳动,因照料家庭而丧失发展机会等对家庭贡献的财产利益难以量化,基层法院有“适用难、不适用”等现象,建议最高人民法院开展研究制定指导意见,为司法实务提供指导。




来源丨南国早报记者郭燕群 刘冬莲

值班编辑丨颜   梦

见习校对丨黄少华

值班主任丨唐海波

值班编委丨刘飞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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