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好的补偿款没了?南宁一夫妻房屋被拆后,征收方变卦了
南宁市民黄某
在村里建的房屋被征收,
在签了补偿协议房屋被拆除后,
相关部门又以该房屋未合法报建为由
不予补偿,
黄某遂将南宁市自然资源局告上法院。
近日,
南宁铁路运输两级法院审结了该起案件。
房屋被拆后,征收方变卦
黄某原是南宁市某村村民,在户籍迁出该村后,他又与妻子刘某回村建有房屋一间,因没有办理报建手续,该房屋没有合法的有效用地、建房批准证件。
2013年,原南宁市国土局作出征收预公告,黄某夫妇的房屋纳入征收范围,他们签了补偿协议交付了房屋。后该房屋被拆除,征拆工作组向黄某夫妇确认了发放补偿款的时间。
但他们没有等来补偿款,相关部门以其房屋没有规划建设等部门的相关合法报建手续,不符合安置条件为由,决定不予补偿。
黄某夫妇不服,将南宁市自然资源局告上南宁铁路运输法院,要求该局履行协议,支付房屋拆迁补偿款16万余元及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利息6万余元。
▲老旧房屋拆迁补偿,一直是百姓关注的焦点。南国早报资料图片
协议成立,部门被判支付补偿款
双方签订的补偿协议是否成立?南宁铁路运输法院认为↓
双方确已达成签订行政协议的意向,黄某夫妇交付房屋已履行协议主要义务,行政机关拆除房屋则表明其接受相对人履行的主要义务,此时协议成立。
至于黄某夫妇能否获得拆迁补偿,法院认为↓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我国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才享有的权利。黄某夫妇在户籍迁出农村后,已不属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应在该村建造房屋。因此,该房屋不属于黄某夫妇的合法财产,也不属于合法建筑。
但组成建筑物的建筑材料及建筑内的物品,属于黄某夫妇的合法财产。行政机关与房屋所有权人约定给予被拆迁人一定补偿,也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
双方达成了行政协议,在协议约定的补偿款符合法律规定且公平合理的情形下,被告应当履行约定的义务。
法院一审判决:南宁市自然资源局向黄某夫妇支付拆迁补偿款16万元,并按银行同期存款利率支付利息。
南宁市自然资源局不服,上诉至南宁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二审法院认为,双方签订了房屋拆迁补偿协议后,黄某夫妇的房屋已被拆除,且当时约定的补偿金额远低于涉案土地上合法建筑的补偿标准,符合公平原则。
二审法院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来源丨南国早报记者 王斯 通讯员 赵文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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