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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好的补偿款没了?南宁一夫妻房屋被拆后,征收方变卦了

南国早报 2022-05-19


南宁市民黄某

在村里建的房屋被征收,

在签了补偿协议房屋被拆除后,

相关部门又以该房屋未合法报建为由

不予补偿,

黄某遂将南宁市自然资源局告上法院。

近日,

南宁铁路运输两级法院审结了该起案件。



房屋被拆后,征收方变卦


黄某原是南宁市某村村民,在户籍迁出该村后,他又与妻子刘某回村建有房屋一间,因没有办理报建手续,该房屋没有合法的有效用地、建房批准证件。


2013年,原南宁市国土局作出征收预公告,黄某夫妇的房屋纳入征收范围,他们签了补偿协议交付了房屋。后该房屋被拆除,征拆工作组向黄某夫妇确认了发放补偿款的时间。


但他们没有等来补偿款,相关部门以其房屋没有规划建设等部门的相关合法报建手续,不符合安置条件为由,决定不予补偿。


黄某夫妇不服,将南宁市自然资源局告上南宁铁路运输法院,要求该局履行协议,支付房屋拆迁补偿款16万余元及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利息6万余元。


▲老旧房屋拆迁补偿,一直是百姓关注的焦点。南国早报资料图片



协议成立,部门被判支付补偿款


双方签订的补偿协议是否成立?南宁铁路运输法院认为↓


双方确已达成签订行政协议的意向黄某夫妇交付房屋已履行协议主要义务,行政机关拆除房屋则表明其接受相对人履行的主要义务,此时协议成立。


至于黄某夫妇能否获得拆迁补偿,法院认为↓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我国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才享有的权利。黄某夫妇在户籍迁出农村后,已不属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应在该村建造房屋。因此,该房屋不属于黄某夫妇的合法财产,也不属于合法建筑。


但组成建筑物的建筑材料及建筑内的物品,属于黄某夫妇的合法财产。行政机关与房屋所有权人约定给予被拆迁人一定补偿,也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


双方达成了行政协议,在协议约定的补偿款符合法律规定且公平合理的情形下,被告应当履行约定的义务。



法院一审判决:南宁市自然资源局向黄某夫妇支付拆迁补偿款16万元,并按银行同期存款利率支付利息。


南宁市自然资源局不服,上诉至南宁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二审法院认为,双方签订了房屋拆迁补偿协议后,黄某夫妇的房屋已被拆除,且当时约定的补偿金额远低于涉案土地上合法建筑的补偿标准,符合公平原则。


二审法院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来源丨南国早报记者 王斯 通讯员 赵文赎

值班编辑丨吴思思

值班校对丨麦雪莉

值班主任丨唐海波

值班编委丨刘飞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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