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男方还钱“难”,女方需要“背债务”吗?
说到离婚,
可能会涉及各种纠纷:
孩子谁抚养?
财产怎么分?
债务谁来还?
今天,我们来以案说法!
案例回顾
1998年6月,小丽(化名)与阿强(化名)经他人介绍相识,之后双方于1999年4月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子。两人婚后购置了一幢楼房。2011年7月,阿强向朋友借款20万元购买某镗床设备的股份。此后,因日常生活需要,阿强先后向朋友及银行借款数万元,至今仍未偿还。
小丽与阿强当初相识时间短,草率结婚,婚后两人常为家庭琐事争执。2013年6月,因阿强怀疑小丽有外遇及其他生活琐事,双方发生争执,阿强进而殴打小丽,小丽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法院判决不准予双方离婚。但此后两人分居长达两年以上,双方关系进一步恶化,已无和好可能。
2015年4月,小丽再次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经一审法院审理,判决准予二人离婚,儿子由阿强抚养;阿强所欠借款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阿强不服对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
认为该债务应由二人共同承担,
于是向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阿强
我向朋友所借20万元用于购买某镗床设备股份;此外,小丽曾患颈椎病,我为医治好小丽颈椎病而筹借资金,借款大部分用于小丽治病及购置医疗设备,余下部分用于偿还原购房款。原审判决未认定上述借款属夫妻共同债务,由我独自承担清偿责任有失公平。因而请求重新认定夫妻债务;婚后所购楼房,归本人所有。
小丽
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阿强的上诉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法院驳回阿强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审法院判决。
双方各执一词,
一方认为,借钱是用于共同开销,
应该共同举债。
另一方则表示与其无关。
那你认为应该怎么判呢?
Tips
判断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属于夫妻个人债务还是共同债务,一方面应查实夫妻有无共同举债的合意,另一方面应查实该债务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
本案中,阿强向朋友借款20万元及利息和借款5万元及利息纠纷均发生于小丽与阿强离婚诉讼期间,两份调解书均确认由阿强承担清偿借款的责任,小丽对该两宗借贷纠纷案件不予确认。因此,阿强认为两份生效调解书确认该两笔借款为夫妻共同债务,理据不足,不予采纳。
阿强虽称其向朋友借款20万元用于合伙经营,但该笔借款投资购买的镗床设备已不存在,即阿强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没有提供证据证实经营收入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因此,原审法院不予确认该笔借款为夫妻共同债务并无不妥,本院依法予以维持。
同理,阿强并未举证证明其向朋友借款5万元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及小丽有举债的合意,小丽对此借款事实亦明确予以否认,因此,原审法院不予确认该笔借款为夫妻共同债务正确,本院依法予以维持。
至于阿强向另一朋友所借的5万元,其虽称这笔借款用于装修,但是该朋友明确表示此借款不属于小丽的债务,因此,原审法院不予认可该5万元借款为夫妻共同债务亦正确。
综上分析,
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
原审法院对阿强所主张的三笔债务论述清晰,
理据充分,认定正确,
故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对于债权人来讲,为减少风险、增强债权的安全性,让举债方夫妇共同签署借款协议是最为稳妥的方法。
对于举债方而言,应明确举债用途和清晰流转明细,谨守夫妻忠诚义务。
对于举债方配偶来说,一旦共同签署借款协议或者能够证明借款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经营的,将面临共同偿还的法律责任。
(上下滑动查看全部内容)
↓↓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补充规定》在原第二十四条的基础上增加两款,分别作为该条第二款和第三款,具体为:“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七条规定:“夫妻为共同生活或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等所负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离婚时应当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
下列债务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一方以个人财产清偿:(一)夫妻双方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但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的除外。
(二)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
(三)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四)其他应由个人承担的债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看完本案例,
你对夫妻共同债务的内容了解了吗?
如果你也有法律方面的问题需要咨询,
欢迎在下方留言~
我们将选取典型问题,
在下一期继续为你以案说法!
肇庆发布编辑部
资料来源 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编辑 刘成
校对 黄雅伦
文章转载请注明
来源于“肇庆发布(zhaoqingfabu)”